按照投标人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进行。
对报价的规范性和合理性评审两个方面均符合的,即评判投标人商务标详细评审通过。 对报价的规范性或合理性评审两个方面评审有疑问的须重点评审,重点评审后,若其中任意一项被判定为不合理或不规范且无法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可评判报价合理性或规范性评审不通过,即可评判投标人商务标不通过。
(1)、商务标报价符合性评审
报价合理性评审内容:首先计算投标报价的平均单价,计算方式为:将资审通过的投标人的商务光盘导入评标系统,对于投标人的商务报价符合性检查不通过的,作为无效投标人,不做为投标平均单价的计算依据。符合性检查主要包括:
a) 电子清单计价文件无法读取或不符合规定格式的不作为投标人报价平均值计
算依据。
b) 如投标人在需重点评审材料表中报价为0,或改变评审表报价顺序造成难以进
行数据比对而无法评标的,该投标报价不参与有效数据的计算,评审委员会将判定该商务标为无效标。 c) 当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的分项、分部工程项目名称、内容
或计量单位及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项、分部工程项目名称、内容或计量单位不一致,以致影响评标结果的,作无效标判定。
d) 投标报价高于或等于控制价的。
e) 对于投标人总措施费、总人工费、需重点评审材料、需重点评审子目数据明显出现异常,高于控制价相应子目的,不纳入平均值计算。其报价经评委会重点评审后可视情况确定为恶意不平衡报价作无效标处理。
f) 对上述各项数据明显偏离控制价(含正负)过多的,明显违反清单计价规范
的,经评委会重点评审后可不纳入平均值计算,其报价经评委会重点评审后可确定为不符合清单计价规范作无效标处理。
g) 生成的商务标一点智慧电子版与纸质版不一致,以至影响评标结果的,作无
效标处理。
h) 经评委会进行重点评审后有充分证据和理由不计入平均值的其他现象。
对于出现上述报价异常情况的,经评委会确定后存在围标串标嫌疑的,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将报相关部门重点调查。
剩余符合要求的有效投标人数量,如数量大于10家的,将投标总价最高价和最低价按10%的比例排序后分别去除,再将其余报价分别按需评审材料、综合单价、总措施费、取其平均价作为平均单价。(如数量等于或小于10家的,不去除相应比例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下商务标报价合理性评审中所述平均价均指本平均单价。未参与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仍按评审规则参与评标。10%比例计取为按整数位计取,不四舍五入。
(2)、商务标报价规范性评审 内容包括: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人工费(含工日数量及工日单价)、机械费以及规费等明显相互冲突、自相矛盾或不合理的,未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计价的,经评审委员会做重点评审后,可作为无效投标。
(如: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低于主材价格等情况,做重点评审后可作为无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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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务标报价合理性评审
1)需重点评审材料的评审
需重点评审材料的范围见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中《需重点评审材料表》。 ①需重点评审材料的价格评审
《需重点评审材料表》投标报价中的材料单价低于控制价相应材料单价25%(含本数)以上的(其中钢材、沥青、砼(或水泥)低于10%(含本数)以上的),投标人必须按清单计价规范要求在商务标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查(指货物采购发票等,其落款日期应为自开标之日起上溯一年内),不得以承诺代替合理证明,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可视为有效。如投标人未提供有效证明,评委会可以判定该项材料报价属于较大偏差,并对其进行偏差调整。如《需评审材料表》投标报价中的材料单价低于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25%(含本数)以上的(其中钢材、沥青、砼(或水泥)低于10%(含本数)以上的),且低于经资审通过的各投标人相应材料平均单价5%以上的,评委会可以直接判定该项材料报价属于较大偏差(无论是否提供证明材料),评委会对其进行偏差调整。调整值为取控制价相应材料价格乘以75%(钢材、沥青、砼(或水泥)乘以90%)后与所有经资审通过的投标单位该项报价平均价二者之间低值,减去投标人该项报价后的差值,用该差值乘以该材料的工程量即为偏差调整值。
(如投标人在需重点评审材料表中报价为0,或改变评审表报价顺序造成难以进行数据比对而无法评标的,该投标报价不参与有效数据的计算,评审委员会将判定该商务标为无效标)。
若评委会判定的各项属于较大偏差的需重点评审材料累计偏差调整值超过该投标人投标报价3%(含3%)的,则判定该投标单位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其商务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例:如需评审材料表中钢材用量为500吨,市场信息价为5000元/t,某投标单位投标总报价为1000万元,其中钢材报价为4400元/t, 经资审通过的各投标单位该项单价平均价为4700元/t,该投标单位钢材报价较信息价单价降幅为(5000-4400)/5000=12%,较经资审通过的各投标人该项材料平均报价降幅为(4700-4400)/4700=6.3%,超过控制价10%和平均报价5%的评审控制点,则此项报价判定为属于较大偏差,需进行偏差调整。调整方法为:
该项材料控制价评审价为5000元〓90%=4500元,各投标单位该项材料价格平均价为4700元。二者低值为4500元。调整值为:
(4500-4400)〓500吨=5万元,占投标单位报价为5/1000=0.05%,偏差比例未超过3%控制点。暂不作无效投标处理。依次进行其他材料评审。
上例如所有需重点评审材料评审后,累计偏差超过30万元,即超过其投标报价1000万元中的3%控制点,则判定该投标单位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其商务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②需重点评审材料的消耗量评审
清单中有实体量的,投标人所报的需重点评审材料表中消耗量低于工程量清单实体量,经评审委员会做重点评审后,判定为低于成本价的,作为无效投标。
2)需重点评审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的评审
将各项目工程量清单子目汇总后按控制价合价由高到低排序(注:指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到一起后排序),前20%的清单子目为需重点评审项目。投标报价低于控制价中综合单价(房建、安装、仿古、桥梁、隧道20%;装饰、园林25%;市政(不含桥梁、隧道)、单独土石方、绿化35%)以上且低于经资审通过的各投标人平均单价5%以上的子目,评标委员会将做重点评审,经评审后该项被判定为属于较大偏差的,评委会对其进行偏差调整,调整值为取控制价中该项子目综合单价乘以(房建、安装、仿古、桥梁、隧道80%;装饰、园林75%;市政(不含桥梁、隧道)、单独土石方、绿化65%)后与所有经资审通过的投标单位该项报价平均价二者之间低值,减去投标人该项报价后的差值,用该差值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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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子目的工程量即为偏差调整值。若评委会判定的各项属于较大偏差的重点项目偏差调整值超过该投标人投标报价3%(含3%)的,则判定该投标单位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其商务标作无效投标处理。(说明:如取前20%项时为非整数,则进行取整,取整原则为逢小数进一,如前20%项得出3.1,则直接取4项)
例:如投标单位A某一市政重点子目综合单价报价为640元,而该子目控制价综合单价为1000元,经资审通过的各投标单位综合单价平均价为750元,投标单位A该项子目报价低于控制价35%以上,且低于经资审通过的各投标人该项子目平均报价5%以上,需作重点评审。如评委评审后认为该投标单位A报价有效,则不需进行偏差调整。如评审后认为该项子目报价低于成本价,则需进行偏差调整计算。计算过程如下:
该项子目控制价综合单价1000元〓65%=650元。而各投标单位该项子目综合单价平均价为750元。二者低值为650元。
以650元减去投标人A该项子目综合单价640元,等于10元。 如该项子目工程数量为1000米。则偏差为1000〓10=1万元
如投标人A的投标总报价为1000万元,则偏差比例为1/1000=0.1%。依次进行其它重点子目评审。
如累计偏差不超过3%控制点,则该投标单位商务标通过。如累计偏差超过3%(含3%),则判定该投标单位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其商务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3)措施费评审
评委会对投标人的各项措施费用结合技术标进行评审,如投标人总措施费用较控制价总措施费降幅超过40%以上(含40%,以控制价总措施费用为基数),同时较经资审通过的各投标人平均总措施费降幅超过15%以上(含15%,以平均总措施费用为基数),且投标人未能在标书中提供充分证明材料的,评委会将在重点评审后判定为低于成本价,作为无效投标。
例:如控制价总措施费用为100万元,而投标单位A总措施费用45万元,各投标人平均总措施费用为55万元,投标单位A总措施费用较控制价总措施费降幅为55%,超过40%控制点,同时较各投标人平均总措施费用降幅为18%,超过15%的控制点,则评委将对投标单位商务标中有无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如投标单位商务标中无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经评委会评审后不通过(例如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措施费报价可行性,或措施费、证明材料明显与技术标中施工方案不符合等),则评委会将判定该投标单位总措施费报价低于成本价,作为无效投标。
4)、总人工费用(总人工费=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基数+人工费调整)的评审:
投标人报价中总人工费用降幅超过控制价总人工费用30%以上的,且投标人总人工费用降幅超过经资审通过的各有效投标人平均总人工费用10%(含本数)以上的,评委会将在重点评审后判定为低于成本价的,其商务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例:如控制价总人工费用为100万元,而投标单位A总人工费用65万元,各投标人平均总人工费用为75万元,投标单位A总人工费用较控制价总人工费降幅为35%,超过30%控制点,同时较各投标人平均总人工费用降幅为13%,超过10%的控制点,则评委将对投标单位商务标中有无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如投标单位商务标中无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经评委会评审后不通过(例如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人工费报价可行性,或人工费、证明材料明显与技术标中施工方案不符合等),则评委会将判定该投标单位总人工费报价低于成本价,作为无效投标。
5)不平衡报价评审
投标人应对控制价进行复核,如认为控制价及措施费有误,应在开标前规定疑问提交时限内提出。如投标人未提出相关书面异议,视同认可控制价所有子目组价合理。对于投标报价明显高出控制价单价的情况,评委会重点评审后可将其作为恶意不平衡报价进行评审,并做无效投标处理。
对于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投标报价高于控制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的清单项目,如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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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参照原中标单价重新组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注册造价师审定,并报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6)、降低报价的证明材料说明
投标的施工企业,能提供以下报告和证明材料,充分说明低于上述判定规定者,并经过评审委员会确定,可视为有效。
①提供该施工企业在近三年中已完成一个类似工程(结构特征和规模相似)的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报价,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后,与本次投标报价情况近似,同时应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该工程结算价出具经业主确认的审价报告,表明该企业已按投标报价及合同约定圆满完成了工程施工,并未发生投标人原因而增加的费用。
②能提供经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企业由于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管理办法,从而降低工程成本的相关材料。
③能提供货物采购合同、发票等可信的证据,以证明其采购到的材料、设备单价低于第1)条①款规定范围以外的。
④能提供经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有关降低企业工程成本的分析报告和证据材料。 ⑤以上证明材料应在商务标中有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查,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以书面形式(必须法人授权委托人签字)提交评委会,但最长不得超过60分钟。评委会将对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评审后决定是否符合要求。
⑥投标单位应确保以上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招标方将保留对上述证明材料留存并调查取证的权利。如事后被证明为提供虚假材料的,投标人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并承担因此带来的损失和相应法律责任。
6)其它 ①电子清单计价文件无法读取或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含需评审材料顺序更改、报价为0等)不作为投标人报价平均值计算依据。
②本项目在发放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的同时,将公布需重点评审材料表以及市场价、信息价等相关数据,如投标单位认为数据有误,可在开标前按疑问提交时限要求书面提出。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清单和控制价中数据将被作为有效数据用于判定投标报价是否有较大偏差进行调整和判定为低于成本价的依据。
③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等数据进行复核,如认为数据错误等疑问,应在开标前规定提交时限内提出。如投标人未提出相关书面异议,视同认可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合理,中标后,投标人应按其报价完成招标范围和图纸内的全部内容,不得以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存在误差或者不合理提出各种形式的索赔。
④投标人不得更改需评审材料表中材料排列顺序,如更改顺序以致影响评标的,由评审委员会按照最不利于投标人的解释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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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合同的授予
35、合同授予标准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所确定的中标人。 36、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7、中标通知书
37.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站上公示(三天),公示期满后,未发现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7.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8、招标代理服务费和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费
38.1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和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费,可以现金、汇票、转帐(同城)、电汇(异地)方式或从投标保证金中扣除。 38.2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分标段按合价服【2009】216号文件收费标准收取。
38.3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费: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分标段按照皖价服(2007)8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的70%收取。 39、签订合同
39.1中标人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
39.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应及时与招标人办理洽谈和签订承包合同的各项手续并做好进场准备工作(含临时设施、施工水电接引),招标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39.3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超过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9.4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9.5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40、履约担保及低价风险担保 40.1 履约担保
40.1.1合同协议书签署前,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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