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通论》提纲
孙瑞婷
考点:
1、简述基督教文化与西方宪政兴起的关系。 2、简述近代自然法思想的主要特征。 3、简述古希腊时期宪政思想的主题。
4、什么是中世纪?简述中世纪宪政思想的主题 5、简述英国议会的发展历程。
6、简述形式意义上的宪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宪法。 7、简述宪政的基本原则。
8、简述一部旨在促进宪政精神的宪法应该具有哪些共同要素 9、简述法治与法治国之间的分野。
10简述有限政府的确立依赖于哪些基本条件。 11简述有限政府之所以要取代无限政府的原因。 12简述人权的分类与主要内容。 13试述古罗马时期宪政思想的主题
14试论述近代英国宪法性法律文件的形成过程。
15试评述为什么宪政排斥民主的说法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第一章 宪政的基本理论
一、宪政的概念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共和民主为内容、法治为载体、人权为目的的政治理念、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 二、宪政的内涵
1、第一关注的是个人权利是否是最根本、先在约束 宪政离不开宪法,但宪法并不一定带来宪政 精髓在于宪法是政治权力的唯一的法律来源
潘恩谈到宪法时说“宪法不是政府的行为,而是人民构建政府的行为,没有宪法的政府是没有权利的权力”;“宪法先于政府,政府是宪法的产物。” 2、制约政府权力
宪政的前提是公域与私域的分离,即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宪法界定了两者间的界限 宪政在功能上的积极的,但宪政主义却持一种消极的政治观。 本质上必须是限政
宪政最大的目标,限制公权同时保护私权 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恶治恶,化恶为善” 3、保障人权原则
人类思想史的传统上人权有三个主要的来源。一是源自古希腊的自然法传统,二是源自罗马法、而后主要在英国得到了确立的法治(rule of law)传统,三是来自古希伯来的基督教精神。
西塞罗的话来表达,就是“为了自由,我们才服从法律”。“自然权利 、天赋人权”。 洛克著名的表达公式就是“生命、自由和财产”。保障人权是宪政的最终目的。 4、民主与法治
洛克指出“每一个愿意进入政治社会的人或者每一个逐渐同意政治社会优于自然状态的人,都必须接受多数人统治的原则”(民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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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每个人都没有天生优于其他人;绝对一致同意不可取 难题:多数暴政问题;多数人数不固定 良好的政治秩序是“法治而非人治的政府” 5、违宪审查制度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宪法最高权威得以真实地实现。
对立法与行政机关;对其他法律的审查 程序正义的稳定性“非经正当法律程序”
三、宪政概念的新发展 《新宪政论》中认为宪法还在于保护权力。所谓的保护,就是宪法明确规定权力的职权范围,一方面不能超越,另一方面其权威与合法性也得到宪法的保护,谁也不能侵犯。 涉及到政府责任问题,政府如何有效率、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力的问题。 (1)限制政治权力的滥用
(2)能够很好地解决社会问题
(3)有助于形成公民的性格,培养出负责任地行使权力的宪法美德。
传统宪政观点强调保护的是公民的个人权利,没强调“整体权利”,有片面性。
现代宪政论认为权利是具体的,是受社会条件限制的,抽象不受限制的权利是不存在的。限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全体公民的权利。主张保护公民权利与维护国家权力良性运行是统一的。 现代宪政政体不仅是限制权力的政体,它还必须能有效地利用这些权力,制定政策,提高公民的福利。控权与保权的统一是现代宪政的必然要求与发展趋势。 权力保障机制的现代宪政理论是一种积极的、能动的制度设计。
第二章 宪政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古希腊宪政思想主题
1、主权在民
具有直接民主制的特点:国家权力结构(1)公民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构(2)全体公民皆可参与的法院与公民大会,具有同等的政治地位。 2、权力制约
议事会受公民大会和法院的制约,法院还对官吏和法律进行了控制,公民大会受到法院的某种制约
3、法治与自然法思想
雅典政治制度严格实行法治,绝禁人治伯里克利“在我们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和宽恕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 视宪法为最高法律,神圣不可侵犯
法院基本任务之一审查某法律是否违宪公民享有“不法申诉”权,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对某项法令提出认为违反宪法的控诉。 法律至上意识,人人平等 4、自由与契约论萌芽
政治自由——古代人的自由 具有整体主义的性质,自由结合成集体而直接参与公共生活,以及整个城邦不受异族控制的自治状态,个人被国家所吞没 个人自由——现代人的自由
近代个体主义意义上的自由分公域与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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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邦和法律是建立在自由和平等的个体为保护自身安全的契约之上的 政治自由是个人自由的保障 5、混合政体
亚氏综合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优点避免缺点是最有利稳定的平衡政体。 基本思想:一是兼顾富人与穷人的利益,不让其中一方过分侵犯另一方的利益 二是吸取贵族政体与平民政体的各方的优点,互相补充,优化组合。 实质在于合理地分配了政治权力是一种权力均衡的宪制构设。
二、古罗马宪政思想的主题 1.法治观念 2.平等思想 3.产生权利概念 4.政体分权与制衡 5.共和国问题
罗马社会亦不存在近代民族主义意义上的国家概念;国家是个道德的集体,是共同拥有该国家及其法律的集团。即“人民的事业”, 就共和国的概念取代“城邦”概念,国家观念是一种更新,突破城邦的界限,公民权扩大,国家的最高原则与目的就是为全体人民谋福利。同时国家权力受到有效制约,这正是宪政精神内涵.
国家是一个法人团体,是全体公民的共同财产
第一,由于国家和它的法律是人民的共同财产,因此它的权威来自人民的集体力量。 第二,正当而合法地行使的政治权力才真正是人民的共同的权力。 第三,国家本身和它的法律永远要服从上帝的法律,或道德的或自然的法律——即超越人的选择和人的制度的更高一级的正义统治。
三、中世纪的宪政思想 什么叫中世纪?
“中世纪”一词是从15世纪后期的人文主义者开始使用的。 “黑暗时代”:因为这个时期的欧洲没有一个强而有力的政权来统治,封建割据带来频繁的战争,造成科技和生产力发展停滞,人民生活在毫无希望的痛苦中,所以中世纪或者中世纪早期在欧美传统上认为这是欧洲文明史上发展比较缓慢的时期。 (一)中世纪宪政思想的主题
1、法律的对抗理论或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 2、议会制度
3、法律制度
“君主的权威必须按照确立的法律程序才能加以运用”,体现了宪法应该保护人个自由。这一观点被英国《大宪章》采用。
在1215 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的基点就是代议制精神,这尤其表现在税收与代表权的不可分离性上。以笼统而原则的话语所表述的“自由”与“正当程序”之间的宪政法理,使它不会局限于满足某个等级或某个地区的特权,而是能够“与时俱进” 促进作为一切人的权利得到最终地承认。
4、正当程序:政府征税的合法性在于程序的正义即必须经过纳税者们的明确授权。 5、关于(政治性的)契约问题 6、关于主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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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英国
(一)英国议会的发展与作用
英国是最早系统建立资本主义议会制的国家,被誉为“议会之母”。议会是代议制的最早表现形式。
(1)从形式上,英议会最早追溯到盎格鲁萨克逊时代的“贤人会议”,8世纪一种由国王不定期召集的大主教、贵族和近臣内侍参加的中央会议。
(2)1066诺曼底王朝建立后,发展为大会议(国王、市民、诸侯三方参加
(3)1215年,贵族迫使约翰王鉴定了《大宪章》对王权的限制,国王必须遵守法律。对封臣贵族的权利作了全面的承认;提出了人身保护的概念。
《大宪章》的精髓是对其臣民财产权和人身安全权的保障,及在臣民和君王的契约关系中臣民对暴君的反抗权英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被视为英国宪法起源的标志
(4)1258,英国大贵族在牛津开会,会议被称为“疯狂国会”通过了“牛津条例”。 (5)1295,“模范国会”成为英议会的雏形,以后国会组织形式逐渐形成为制度,长期沿用。
(二)英国宪法的形成过程
恩格斯曾指出:“英国的宪法是历史地发展起来的。”英国著名宪法学家布莱斯也曾说,“英国宪法是任何作者也作不出透彻说明的一组智慧的产物,它所具备的性质是它在几个世纪中逐渐浸染而成的。” 这些论断精辟地概括了英国宪法的产生过程,英国特殊的文化背景和民族风格,造就了英国宪法特殊的内容和形式,但是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就是从这样一些宪法性的文件开始的。
从《大宪章》的提出到《王位继承法》的通过,历时近五个世纪,逐步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分权原则、法治原则,具有鲜明的原生性、连续性和继承性等特点。英国近代宪法性法律主要有
(1)1628年《权利请愿书》
《权利请愿书》全文共有8条,列数了国王滥用权力的行为;重申了过去限制国王征税权利的法律;强调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强行征税和借债;重申了《大宪章》中有关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内容,规定非经同级贵族的依法审判,任何人不得被逮捕、监禁、流放和剥夺财产及受到其他损害;规定海陆军队不得驻扎居民住宅,不得根据戒严令任意逮捕自由人等等。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议会对《权利请愿书》重新解释,赋予其新的内涵,并把它认定为英国宪法的渊源之一。
(2)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 为了落实《权利请愿书》这一法案里的保障人权的条款,在1679年又通过了《人身保护法》,即提审法案。
该法案共20条,主要内容是:除叛国罪及遭遇战争或其他紧急情况下,若没有法院签发的写明理由的逮捕证,不得逮捕和羁押任何人;被逮捕的臣民及其亲友有权请求法院发给人身保护令状,要求限期将被捕者移交给审判机关;审判机关应尽快审核逮捕的理由,若理由不成立,则立即放人,若理由成立,则审判机关应决定保释或继续羁押,以待审判;不得以同一罪名再度逮捕已准予保释的人犯;英国臣民不得被送往海外领地拘禁 体现着对王权和司法权利的限制,为逐步建立资本主义司法制度,保障人们在司法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奠定了坚定的基础。该法案后来被英国的史学家和法学家颂为保障人权和英国宪法的奠基石。
(3)1689年的《权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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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法案》共有13个条款,内容可分两部分:
一是限制王权。它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颁布法律或终止法律的效力,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收,在和平时期不得招募和维持常备军;
二是保障人权。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议员有在议会期间自由发言的权利;议员的选举是自由的,国王不得干涉;不得另设宗教法院或特别法院;不得索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强课过分的罚款,不应滥施残酷的刑罚;应定期召开议会等等。
《权利法案》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所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它进一步限制了王权,把国王真正纳入到了议会之中,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在英国建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规定了英国的国家结构和政权的组织形式及运行机制,并沿用至今。《权利法案》的制定标志着具有近代意义的英国宪法的初步形成 (4)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
该法案规定,威廉之后,王位由他的妻妹安娜继承,安娜之后由信奉新教的詹姆士一世的孙女汉诺威索非亚继承,王位不得传给天主教徒;非出生于英国的人均不能担任国会议员和其他官员;凡在王室担任官职和领取薪俸者不得担任国会下议院议员;法官为终身制,只有国会有权解除其职务;国家的一切法律与条例非经国会通过、国王批准,均属无效。
它的出台,延伸了国会的立法权,使国会有权决定国王的继承人问题,基本上确立了分权和司法独立的原则。
(三)17世纪英国宪政思想的主题 (1)对抗性/平衡模式 (2)关于自然权利的问题
(3)契约论与责任政府的问题 (4)从混合政体到分权与制衡 (5)关于法律的合法性问题
(6)关于普通法院的宪政地位问题
五、18世纪美国立宪主义
(一)美国宪政发展历程 1、《五月花公约》 2、《独立宣言》“第一个人权宣言”
3、《1787美国宪法》
将17世纪洛克的分权学说和18世纪孟复杂的制衡结合起来。总统否决权——议会弹劾权(两院内部制约)——法院违宪审查 4、《权利法案》
(1)实行人民主权,或由人民来管理。“一切权力都通过不同的渠道来自人民” (2)建立共和政府,由人民选出代表来为他们决策。
(3)建立有成文法律(立宪政府下)的有限政府,与英国强权君主政府有天壤之别。 (4)实行权力分离。各部门相互制衡,以防止一部门获得过多权力。 (5)实行给予各州权利的联邦制度,因为各州担心过多的中央控制。 (二)美国宪政思想的主题
1、关于人权(及公民权)保障的问题 2、关于人民主权问题
3、关于代议制民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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