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被看作是有效统治和政治稳定的基础 2.合法性的三种类型 (1)传统型合法性
(2)个人魅力型合法性 (3)法理型合法性
3.政治合法性就具备三个条件:
(1)政治体系建立 一套明确一致的运作规则
(2)统治者与民众拥有一套广泛的价值共识
(3)民众深信既定的运作程序,以完成 共同的价值共识。
为什么人们认同合法性?合法性=合法律性?合法性=有效性?合法性危机?合法性的基础?
四、宪政与有限政府的关系 1.有限政府是宪政的核心内容。
2.有限政府依赖于政府权力的某种分立和独立的司法制度,特别是违宪审查制度
(1)经济方面,一个庞大、繁荣的、稳定的、有序的市场经济的存在本身就是对政府权力扩张的最有效的限制。一个自由竞争的繁荣的市场经济,在社会中造就了无数个由小到大的、以小为主的经济权力中心,从而阻止了政治权力向中央的集中。市场经济的扩展必须对政府的权力、职能和规模的限制同时进行,否则秩序就没有社会空间。有限政府是市场经济的政治表达。
(2)法律方面,宪法和法律承认并保障每个个人的财产权、经济自由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惩罚来自政府机关和民间对公民的经济自由和财产权的侵害。产权获得保障,私人财产权的稳步巩固是阻挡政府无限扩张的有效障碍。限政有赖于私人权利的扩张和政府权力范围的缩小。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政”就是限政,即政府权力受到宪法和法律严格限制的政治体制。
(3)政治制度方面,宪法和法律必须给政府的行为范围划上明确的界限,对政府的权力进行了纵向和横向的分立,使其相互制衡。同时实行法治,通过公平、有效、独立的司法,以确保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确保政府没有逾越其特定的行动范围。
(4)政治文化方面,限政还依赖于高度自觉的公民意识,依赖于公民养成自觉抵制政府越权,自觉监督政府责任。认识到政府的职责不是授予幸福,而是让每个人有机会找到自已的幸福。最好的政府,是协助我们自主管理的政府。
第十章 宪政与市场经济
一、市场经济的含义
1.市场是产权交换关系的总和。
2.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支配性手段的经济运行方式,称为市场经济制度。 3.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区别 4.市场经济的共同特征
二、市场经济是宪政产生的基础 1.规则经济 2.二元化
3.法律文化
4.宪政运动的发展
5.法律上升为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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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宪政与违宪审查
一、违宪审查的涵义 1.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审查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违宪并作出具有法律意义的裁决的行为。它是监督宪法实施的一种手段。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根据宪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宪法惯例,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作出是否违宪的裁决的制度。
2.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违宪审查的原则:是指在违宪审查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并被普遍接受的稳定性准则。首先是美国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各种各样的司法审查原则,并在后来的资本主义世界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逐步被许多国家所接受。
1)政治问题和法律争讼以外的事项不予审查的原则 2)诉讼身份限制原则 3)合宪性推定原则 4)宪法判断的回避原则 3.违宪审查的范围
1)规范性文件 2)特定个人
3)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 4)选举争讼 5)国际条约
二、违宪审查对宪政的价值 1、能保障宪法的最高效力 2、能保障人民的权利
3、能体现和保障“分权与制衡”的原则 4、能体现和保障“法治”的原则 5、是宪政秩序的重要保障
第十二章 依法行政与宪政
一、我国宪政生成的基本障碍
不同国家的宪政理论和实践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和冲突,但全球宪政的基本经验和基本观念也日益趋同,对宪政的基本价值目标和实现手段在相当程度上形成了共识,即保护个人权利和调控国家权力。
(一)个人权利诉求的缺位与集团权利本位的遗存
个人权利诉求是现代宪政生成的目的性基因与社会动力。但在国传统社会中,没有形成西方中世纪所形成并在现代西方得以强化的个人权利诉求。个人权利诉求的缺位使我国宪政生成先天不足,缺乏宪政的目的性基因与社会动力。近代中国宪政之路都是由上和外开始的,而不是具有强烈的个人权利诉求意愿的人民和百姓自下而上、从社会内部抗争与妥协的结果,缺乏必要的社会根基与动力。相反中国形成和发展了集团权利本位这种专制或人治基因,是一种反宪政基因。强调个人义务本位,个人依赖家族和国家,个人利益服从家族和国家利益,个人是手段,家族和国家是目的。由于国家权力的积极行使和个人对国家权力的消极顺从,使国家权力缺乏自下而上的逆向控制,只能依靠统治者自我控制,易生专制与暴政,处于人治状态。
(二)权力多元的缺位与权力一元的遗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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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多元是个人权利诉求和宪法之间的中间环节,也是宪法与宪政的直接的社会控权基础,体现为宪政中的侵权与制衡原则。中国传统社会没有形成西方中世纪所形成的并以强化的政治权力多元与互控。中国政治权力是以守法伦理为基础的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状态。政治权力呈一元状态,是一种自上而上的、意向的、等级结构的线状模式,缺乏平等的利益集团或政治权力间的横向互控,阻碍了以分权与制衡作为国家权力内部控制手段的宪政的生成 (三)法律至上的缺位与道德至上的遗存
法律至上的信念和实践既是个人权利诉求和政治多元的结果,也是宪政生成的法治原则。但我国传统社会中,没有形成西方法律至上的信念传统。而且形成和发展了道德至上这种专制或人治的反宪政基因,它使法律成为道德的附庸,推行人治,与以法治原则作为国家权力外部控制的宪政相反。至今道德至上的传统作为文化积淀仍相当程度遗存。而宪政模式是以人性恶作为理论假设的最终动力,以人性最坏的起点为依据来设立法律的控制,使人性中的消极因素变成互相控制的动力,变成维护公共权利的积极力量。
二、我国宪政生成的基本路径
政府推进与社会演进
政府外趋力和社会内趋力的结合,既能有效地利用政府外在的资源又能有效地利用社会的内在资源;既发挥政府的主观能动性,为宪政的生成创造条件,又符合和利用宪政生成的内在规律,使政府与社会在宪政生成路径上达到协调。相结合模式要求:政府为宪政目标和实现步骤进行理性设计和战略规划时,不能只利用立法权强制对宪法进行推进,而应利用政府对社会的组织和管理权力和能力,基本的社会障碍、宪政生成有清醒认识,培植宪政基因的经济土壤与法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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