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地铁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办法(暂行)
第 一 章 总 则 .......................................... 1 第 二 章 验收依据和条件 ................................. 1 第 三 章 组织机构 ....................................... 4 第 四 章 质量验收单元划分................................ 6 第 五 章 检验批质量验收.................................. 7 第 六 章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 8 第 七 章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 9 第 八 章 (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 11 第 九 章 工程交接验收.................................... 14 第 十 章 专项验收........................................ 16 第 十一 章 交工验收...................................... 17 第 十二 章 竣工(国家)验收 ............................... 18 第 十三 章 工程备案 ..................................... 19 第 十四 章 附则 ......................................... 20
第 一 章 总 则
1.1 为规范无锡地铁工程项目的验收程序,强化质量管理,特编制《无锡地铁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验收是指无锡地铁工程项目在施工、安装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移交是指地铁工程项目按设计文件内容完成,验收合格后由工程验收委员会组织对其进行综合评价,移交接管使用部门的整个过程。
1.3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的地铁工程项目,非地铁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其他工程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4 无锡地铁工程按照本办法组织各项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部门。未经验收移交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的项目,接管使用部门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 二 章 验收依据和条件
2.1 无锡地铁工程项目验收分为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子)分部工程验收、(子)单位工程验收、工程交接验收、专项验收、交工验收、竣工(国家)验收等阶段,专项验收、交工验收、竣工(国家)验收依据政府出台相关办法执行。
2.2 验收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2)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论证报告;
3) 经批准的交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交工设计文件); 4)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5)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
2.3 验收条件: 1) 检验批质量验收: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完整。 3)(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符合规范和图纸设计要求。
(4)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4)(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1)(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
(2)(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设备调试资料完整;
(3)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工程交接验收:
(1)完成(子)单位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标准,通过轨道公司验收委员会组织的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
(2)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并办理工程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6) 专项验收:
专项验收按照各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7) 交工验收:
(1)单位工程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完毕,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2)规划、环保、消防、人防、安全、档案、卫生防疫、质量、安全、防雷接地、节能、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8)竣工(国家)验收:
(1)地铁工程试运行六个月后,设备运行情况良好,经检测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要求;
(2)规划、环保、消防、人防、安全、档案、卫生防疫、质量、安全、防雷接地、节能、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第 三 章 组织机构
3.1 无锡地铁工程项目验收在轨道公司工程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验收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验收委员会、轨道公司工程实施部门(工程部、设备物资部、综合开发部)、各驻地监理部的三级验收管理体制。验收委员会在轨道公司安全质量部设立办公室,承担验收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落实验收委员会部署的各项任务。
3.2 验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轨道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若干名,由轨道公司分管工程、开发、征拆、运营、技术等副主任、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担任;委员由各部门(副)部长担任。
3.3 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
1)组织地铁工程及综合项目(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工程交接验收、专项验收,完成工程验收备案。
2)协助政府部门对地铁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4 轨道公司安全质量部主要职责:
1)受验收委员会委托,参加(子)单位工程验收、工程交接验收、专项验收,参与(子)分部工程验收,完成工程验收备案。
2)组织编制无锡地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制订验收管理制度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