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专业验收小组编制专业移交接管实施方案,由工程交接验收组确认后形成《设施设备交接实施方案》后行文下发各部门,聘请专业检测机构,组织对移交接管人员进行培训;
3)各专业验收小组按照《设施设备交接实施方案》组织资料、实体、备料交接。根据移交接管进展情况,轨道公司安全质量部不定期召开移交接管工作会,协调解决影响移交接管工作的问题,推进设施设备交接工作。
4)各专业交接验收小组对验收检查发现的问题,按是否影响使用和安全分类,汇总形成问题库,及时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安全质量部对上报问题及时进行梳理、排查,对存在问题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期限、完成工程交接验收记录和交接验收会议纪要。
5)交接验收存在问题由安全质量部督促相关单位整改落实,整改完成由安全质量部组织相关验收小组复查销号,动态闭环管理。
6)设施设备移交以后,工程实施部门应对工程(产品)质量继续跟踪负责,直至最终竣工验收;质量保修期内工程实施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 十 章 专项验收
10.1 专项验收包括:规划验收、环保验收(评价)、消防验收、人防验收、档案验收、防雷接地验收、节能验收、卫生防疫验收、安全验收、安全专项备案、工程结算审计、财务决算审计等。
10.2 验收组织
专项验收由验收委员会组织,轨道办安全质量部主办,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轨道办各部门、各参建单位配合。
1)轨道办规划设计部组织规划验收、环保验收(评价); 2)轨道办设备物资部组织消防验收;
3)轨道办工程部组织人防验收、防雷接地验收、节能验收、卫生防疫验收等;
4)轨道办信息管理部组织档案验收;
5)轨道办计划合同部组织工程结算审计,配合财务部进行财务决算审计;
6)轨道办安全质量部负责安全验收、安全专项备案; 10.3 专项验收程序和要求按照轨道公司拟出台专项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 十一 章 交工验收
11.1 交工验收在工程交付试运行前进行,由无锡市政府组织成立验收委员会,组建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11.2 交工验收组织
1)交工验收由无锡市政府或政府委托地铁运营主管部门组织。 2)交工验收参加单位包括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档案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公室、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市文保局、市城管局、市安监局、市城建档案馆、市轨道办、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总体、咨询)、监理 单位、施工单位。
11.3 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完成专项验收工作后,向交工验收组织单位报送交工验收申请表、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2)交工验收组织单位收到交工验收申请表、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确认是否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符合交工验收条件,成立交工验收委员会;
3)交工验收委员会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召开交工验收会议。听取轨道办规划、环保、消防、人防、安全、档案、工程结算、财务竣工决算、卫生等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形成验收意见,明确验收结论,签署交工验收报告。
第 十二 章 竣工(国家)验收
12.1 竣工(国家)验收是指地铁建设项目试运行六个月后,由国家地铁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对地铁工程项目进行整体验收和综合评价。
12.2 竣工(国家)验收组织
1)竣工(国家)验收由国家发改委或发改委委托部门组织; 2)竣工(国家)验收由省、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档案局、市审计局、财政局、市民防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市文保局、市城管局、国家安全总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城建档案馆、市轨道办、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总体、咨询)、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加。
12.3 竣工(国家)验收程序
1)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地铁建设项目,市发改委向国家发改委申请,上报竣工(国家)验收申请表和竣工(国家)验收申请报告,报请验收。
2)国家发改委收到竣工(国家)验收申请表、竣工(国家)验收申请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确认,经确认申报项目符合正式验收条件的安排验收。
3)竣工(国家)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验收会议,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检查,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线路运行状况、环境协调性等建设
成果以及交工验收结论进行整体评价,形成验收证书和会议纪要,明确验收结论。
第 十三 章 工程备案
13.1(子)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轨道公司安全质量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备案机关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提供备案相关文件,办理工程备案手续。
13.2应向备案机关提交文件:
1)建设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报告; 2)施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自评报告; 3)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5)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6)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7)《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8)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文件; 9)工程质量保修书 ;
10)城建档案馆签署《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