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遵循的最低条件和标准 形式:
1、宪法,宪法是法的最高形式,其他所有法律法规都必须与宪法的精神保持一致。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及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批准发布的规范性劳动法律文件,属于法律的范畴。
3、劳动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的,以条例、规定、办法命名的有关劳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不能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5、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6、法律解释,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劳动法律规范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和解释。 7、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凡是我国批准的劳工公约,即产生与国内法同等的法律效力。 工资支付的原则:协商同意原则、平等付酬原则、紧急支付原则、依法支付原则 工作场所规则的主要内容:
1、劳动就业标准,包括禁止歧视、禁止强迫劳动、禁止使用童工
2、女工保护标准,包括就业权利的保障、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四期保护(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措施和保健措施
3、未成年工保护标准,包括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禁止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定期体检、实行登记制度
4、劳动安全与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法规,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规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工资的法律保障:1、工资处理不受干涉
2、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3、特殊情况下工资的支付包括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破产时工资之优先权;工资的诉讼保护
最低工资立法的主要内容:最低工资立法是国家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国家通过立法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确保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法的目的在于保证劳动者的最低收入,使其得以维持生活、改善劳动条件,有利于安定工人生活,提高劳动力素质,确保企业公平竞争,同时有助于社会经济发展。最低工资立法本身具有救济、援助最低工资收入者的重要作用,同时对确保社会公正也是分重要。我国《劳动法》第48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我国《劳动法》对延长劳动时间有哪些主要规定: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当出现特殊情况或紧急事件时,如救灾、抢险或威胁公共利益时,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
附:拖欠工资,欠付1个月以内。支付所欠工资的20%赔偿金。3个月以内。50%赔偿金。3个月以上。100%赔偿金
《劳动法》第12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伤亡事故分:轻伤、重伤、死亡事故、重大伤害制度、特大伤亡事故
第四节 政府劳动关系实践
政府对劳动力市场方面的关注主要集中在就业水平、劳动关系性质与收入分配三个方面。 劳动力市场政策:
政府在劳动力市场方面主要关注两方面:一是价格机制,即工资水平与收入分配;二是就业水平与就业结构,即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1、失业政策,政府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可以分为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与消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前者是指由国家提供资金为失业者提供培训或创造新的工作岗位,使失业者重新就业;后者是指国家为失业者提供失业津贴。 2、收入政策,收入政策的作用有二:一是通过限制工资增长来控制劳动力成本进而控制物价水平,从而缓解经济繁荣时出现的高通货膨胀;而是收入政策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 社会正义:
政府是否颁布劳动保护立法以及该法律保护的程度直接反映了政府是否维持劳动力市场的社会正义。1、最低工资立法,是劳动力市场中最能体现社会正义的政策 2、社会倾销,社会倾销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劳动力市场的差别,将本国的就业机会转移到国外以获取更大的利润。政府在社会倾销方面需要面对三个问题:1、什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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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2、政府如何协调提供就业保护的社会正义目标和促进就业创造的经济目标。3、政府应该优先考虑国家利益还是国际合作 产业冲突:
1、产业行动中的公共利益,政府保护工会罢工权的重要体现是政府是否保护罢工雇员免遭解雇。政府特别关注天然气、电力、医疗机构、学校、交通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部门的工会罢工问题。政府一般限制这些工会的罢工权,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产业冲突。2、政府在处理产业冲突中的角色,政府通常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
第七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一节 劳动合同概述
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本单位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指挥、监督下提供有偿劳动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劳动合同主体一方为雇员,另一方为雇主,具体范围由国家法律确定。 2、主体意志的限制性,合同的条款已经相当多地受到国家法律和集体协议的约束。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自由协商,要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3、合同履行中的隶属性,劳动合同具有身份性质,双方存在着管理上的依从、隶属关系。 4、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完成,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实现。 5、劳动合同是通过双方选择确定的 6、劳动合同是有偿的合同 7、劳动合同一般有使用期限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8、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
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在我国,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的种类: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以完成某项工作或某项工程的日期作为劳动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此外,按照用工形式,劳动合同可分为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解除或终止条件及其手续: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如果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制度的历史发展:
劳动合同立法实践,劳动合同立法源于民法的契约自由原则,她是一种经济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合同,当事人在事实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1900年比利时首先制定了独立的《劳动合同法》,标志着劳动合同立法从民事合同中独立出来。在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建国初至20世纪80年代初:探索和反复阶段。建国以来我国最早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是1951年初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各地招聘职工的暂行规定》 2、20世纪80年代初至1995年:试点和实践阶段,20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劳动用人制度改革日益成为一种迫切需求。通过对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开始建立了我国养老失业保险制度。 3、1995年至目前:全面实施阶段,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实施。《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将劳动合同上升为法律规范,标志着我国劳动用人制度从此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劳动合同制度面临的挑战:
1、传统劳动合同理论中,“雇员依附于雇主”的理念,随着知识型员工独立性的增强而正在逐步弱化
2、劳动合同的主体身份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雇主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股份持有者,传统的、泾渭分明的“劳资”界限正在淡化。 3、在传统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理念中引入了效率原则。 4、在劳动合同中将更多地引入国际因素。 5、劳动合同的功能从单纯维系就业关系,保护劳动权,向适应劳动力市场变化、促进和增加就业的方向发展,合同的种类增多,条款更加有弹性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确认和形成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劳动合同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凝聚着企业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劳动合同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本手段;劳动合同制度是建立和维护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一项基础性法规。
附:如果劳动者是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的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订立。其中依法订立包括主体合法、目的和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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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提议;协商;签约
劳动合同的形式:一般有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我国除1个月以内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之外,原则上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合同分别用两种以上的文字书写,内容不一致时,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执行)
无效劳动合同的概念: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劳动合同履行的条件和原则:条件包括履行主体明确、履行标的明确、履行期限明确、履行地点明确。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劳动合同中订立的各项条款都必须得到认真履行;实际履行原则,劳动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双方均不得由他人顶替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及处理:
确认:无效劳动合同主要有。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2、内容不合法。3、严重违反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他任何组织都无权确认
处理: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及时处理。1、确定劳动合同时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2、分清造成无效劳动合同的责任。
附: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生效后的劳动合同规定,实现各自权利和义务的活动。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一方的权利即为对方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往往从义务方面表述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1、劳动者的主要义务,劳动给付的义务、忠诚的义务、附随的义务。2、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劳动报酬给付的义务、照料的义务、提供劳动条件的义务。
劳动合同的条款: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法定条款主要有,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约定条款主要有,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敬业限制条款、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其他事项如对第二职业的限制,对规定物品的约定等
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被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信息。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经济性和保密性特点。大致划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劳动合同变更的含义: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劳动条款进行的修改、补充或废止,具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福利的变更等
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是指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双方或单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解除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条件包括须有正当理由、须双方协商一致。具体做法包括,提出要求、做出答复、签订协议
《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一)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1、过失性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过失性解除不受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限制,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2、非过失性解除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在上述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受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并要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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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经济性裁员,要提前书面通知,且受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限制,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进行无过失解除合同和经济性裁员: (1)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担任集体协商代表的职工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的;
(5)职工应征人伍或者预备役服役期间以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期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 1、提前通知解除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随时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解除合同的程序
1、提前书面通知 2、征求工会意见 3、经济补偿 4、提供书面证明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续订
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及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消失时,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即行消灭的制度
劳动合同续订的概念:是指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经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续订的具体情形:
1、双方协商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5—6级的,劳动者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4、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2、劳动合同主体一方消失或者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1、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劳动法》没有规定终止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但一般而言,终止合同应在合同期满日提出,而不是期满后一段时间才提出。一些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 2、逾期终止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终止合同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解释是,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和精神,如果地方性法规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适用地方性法规 4、办理相关手续,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7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因为不及时办理离职手续造成劳动者损失的,企业应当赔偿,企业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六节 法律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概念: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以及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
1、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得以确立,即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意义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必须按照亲自旅行和全面履行的要求完成各自的全部义务,以实现劳动合同的目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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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中随规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确定的义务。 3、未经协商,当事人不得任意变更、增减合同内容或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反劳动合同而承担责任。 4、用人单位法人代表的更换,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所确定的义务。 6、双方当事人因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均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别举例我国《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1、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或不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穿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外,还应加付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3、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对女职工或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签订、执行了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当赔偿责任。 6、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7、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医疗费用一定比例的赔偿金 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二)违反保密条款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密条款的约定,只要合法、合理、合乎实际,就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八章 集体谈判
第一节 集体谈判的含义和功能
集体谈判的含义:集体谈判是工会和资方确定就业条件和待遇的交涉过程,它是雇员以公会这种团体形式所进行的交涉。在我国现行法规文件中,通常将“集体谈判”表述为“集体协商、平等协商”。集体协商是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谈判的目的是签订集体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工作场所所共同关注的问题。
集体谈判的功能:集体谈判的过程实际也就是完成三个功能的过程:市场或经济功能;政府作用以及决策功能。即通过谈判确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体现了集体谈判的经济功能;通过谈判形成的一系列规范雇佣关系的程序性规则,体现了政府行业管理的作用;通过谈判确认雇员有权通过工会参与工作场所规章制度的制定,体现了集体谈判的决策功能。
第二节 集体谈判的结构
集体谈判结构的概念:是指不同层次、不同等级、不同类别的谈判单位的集中或分散程度,以及相互间的内在联系。
我国集体谈判的结构: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着重对企业一级的集体合同作了规定。企业一级的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是我国目前集体合同制度的基本形式。
第三节 集体谈判的进程
分配谈判:是指劳资双方由于资源有限需要分配而进行的谈判,把谈判当作是一种不赢即输的情景,自己得到的同时意味着对方失去;一方资源的增加,就意味着另一方资源的减少,是单方获益的谈判
整合谈判:是指双方都能从解决方案中获取潜在利益的谈判,把谈判当作是一种双赢的情景,追求双方均有所的,反映了劳资双方对所要解决的问题,达成了共识,通过合作能够同时增加可分配的资源。 集体谈判的技巧:
双赢原则:即在协商过程中,不仅应考虑职工方面的利益目标,同时也应兼顾企业方面的利益目标,从而通过有效的协商和所达成的共识,使双方的利益目标趋向接近,进而使双方通过协商共同受益
4P原则:即政策、预测、准备、陈述。在协商过程中,不仅应坚守本方的基本政策和主张,同时又能预测对方可能作出的反应并适时采取相应的对策;不仅对协商资料准备充分,而且能够陈述自己的立场和基本主张 2C原则:即控制、协调。在协商过程中,不仅能够有效控制协商的过程并使其逐渐靠近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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