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并网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调度管理办法要点

2019-08-17 12:26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调/4)522-2014

国家电网公司并网新能源电站 动态无功补偿装置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电网及并网新能源电站安全可靠运行,规范并网新能源电站无功及电能质量基础管理,依据《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19963-2011)、《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19964-2012)等新能源电站并网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电网和新能源运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并网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是指通过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的风电场、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的光伏电站配置的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包括(但不限于):静止型无功发生装置(SVG)以及由磁控电抗器(MCR)、晶闸管控制电抗器(TCR)和滤波电容器支路(FC)等组成的静止型无功补偿成套装置(SVC)。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对调管范围内集中接入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开展动态无功补偿装置调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调中心及各调控分中心(以下简称“国调(分)中心”)管理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区域内并网新能源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的调度运行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制定和修编;负责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和标准的制定。

(二)负责监督、指导公司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开展直调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专业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对直调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专业管理开展情况统计、交流、评价和考核,定期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调控部门(以下简称“省调”)管理职责如下:

(一)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域实际,负责开展本级调度范围并网新能源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的调度管理工作。

(二)负责向国调(分)中心反映电网实际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参加技术研讨,协助国调(分)中心制定相关措施和办法。

(三)负责协助国调(分)中心指导所辖区域各地区电力调度机构开展专业工作,负责全区统计、培训、交流、评价和考核,定期披露相关信息。

(四)负责建设本级电网动态无功补偿装置运行性能在线安全监视和评估、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自动电压控制(AVC)等智能电网调控技术支持系统,利用自动化手段,开展无功电压、电能质量的监视、控制、分析及评价工作。

(五)负责调度范围内的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的实时调度监控。

第六条 各地(县)调度控制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并网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的调控管理工作。协助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开展无功电压等相关业务管理工作,并提出运行管理建议和评价考核意见。

第七条 中国电科院和各省级电科院是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技术支撑单位,依据本办法,负责区域内并网新能源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的运行技术研究、分析,监督执行现场涉网性能测试。

第八条 新能源电站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和设备监控维护;负责现场相应调控自动化系统及装置的建设、维护和运行;负责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涉网安全制度及技术标准的落实执行,配合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技术改造;负责编制现场运行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制度应报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第三章 审查及验收

第九条 新、改(扩)建新能源电站的动态无功补偿装置

有关设计、选型、施工、调试和验收等工作,应充分考虑新能源电站所处电网环境及气候条件,并满足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第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参与新、改(扩)建新能源电站本体工程的可研和设计审查,对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提出相应技术要求;参与制定新能源电站接入电网审查意见和并网工程验收。

第十一条 新能源电站配置的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动态无功补偿装置设计容量应满足接入电网审查意见中对无功容量的要求,且在容量要求范围内连续平滑调节,满足响应时间要求。

(二)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须能与电站内配置的自动电压控制系统(AVC)子站模块进行通信,接受并执行子站下达的控制命令;须能与综合自动化系统(NCS)进行通信,并将数据上传至电力调度机构监测主站。

(三)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须将其测量电气量等数据接入同步相量测量装置(PMU),包括(但不限于)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的电流、电压等,并将运行信息上传至电力调度机构监测主站。

(四)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应具备恒电压、恒无功、恒功率因数和电压及功率等综合优化控制模式,并能够满足各种控制模式的切换。各种控制模式下均能满足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响应时间和调节性能要求。

(五)新能源电站分期建设或同一并网点配置多套动态无功补偿装置装置时,多套装置间应具备协调联动策略,确保调节能力充分可靠,避免出现谐波放大、无功对冲、时限延时等现象。

第十二条 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并网前须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由新能源电站组织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厂家提供装置的电磁暂态模型,由中国电科院和各省级电科院进行机电暂态建模,将满足电网调度仿真分析的模型交由电力调度机构使用。

第十三条 新能源电站应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动态无功补偿装置运行参数(详见附件1)、控制策略说明、本体保护定值、接入电网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新能源电站应编制动态无功补偿装置运行管理规程,包含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常见故障问题和解决措施等相关内容的技术手册和维护手册。

第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对新能源电站提供的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涉网技术资料内容进行审查,并在现场验收时对现场实际装置进行核查。

第四章 并网试验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组织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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