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并网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调度管理办法要点(2)

2019-08-17 12:26

展并网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现场涉网性能测试工作。新能源电站应主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无功补偿装置涉网性能测试工作。

第十七条 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现场涉网测试应包括(但不限于)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单体性能测试、与电力调度机构AVC主站系统联调测试,测试结果应满足电网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 新能源电站并网运行调试时,须同期投入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新能源电站在动态无功补偿装置运行稳定240小时后,须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现场涉网性能测试。

第十九条 新能源电站新投运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时,应按照《新能源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检测规程》要求,提前三个月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相关技术资料和现场涉网性能测试申请书。

第二十条 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的现场涉网性能测试原则上在全部发电设备带电后三个月完成,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予以说明,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 新能源电站应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编制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现场涉网性能测试方案和试验申请,并报电力调度机构审批。

第二十二条 新能源电站应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批复意见,提前四个工作日办理相应试验工作日计划申请,履行试验现场组织联系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合理安排试验期间电网运行方式,为新能源电站提供必要的现场涉网性能测试条件,并做好相应应急预案,保证电网安全。

第二十四条 新能源电站与检测机构书面确认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方可申请开始测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现场涉网性能测试结果应满足(但不限于)《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现场涉网性能测试结果要求》(详见附件2)中的技术性能要求,方可视为合格。

第二十六条 新能源电站测试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现场检测结果确认单(详见附件3),三十日内提交正式测试报告,由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由于现场安全因素和自然条件导致现场涉网性能测试未能按计划执行的新能源电站,应在当日告知电力调度机构,并在次日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条件具备后,重新申请测试计划。

第二十八条 未能通过测试的新能源电站,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整改方案,审核同意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测试申请,安排复测计划。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配套的继电保护、通讯及自动化设备运行管理应遵循电网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是保证新能源电站电压无功水平的重要措施,新能源电站的动态无功补偿装置运行管理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应配置相应的继电保护装置,保护投入和定值整定须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二)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日常运行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AVC控制要求,接受AVC子站指令进行自动电压与无功调节,调节精度满足要求,并于设备异常时告知电力调度机构。

(三)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应严格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技术要求选择控制策略、整定保护定值和设置控制参数,启动前需认真核对无误,在运行过程中,变动参数前须征得电力调度机构同意。

(四)SVC型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晶闸管控制电抗器支路(TCR)或磁控电抗器支路(MCR)宜与滤波电容支路(FC)同时运行。

(五)含滤波电容器支路(FC)的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投入运行时应从低次支路到高次支路投入,退出运行时,从高次支路到低次支路退出。

(六)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在设备投运后严禁将转换开关由“投入”模式切换至“自检”模式。

(七)新能源电站应配合电力调度机构,开展对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运行在线监测工作,实现网场电压无功一体实时监控。

第三十一条 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在电网正常运行情况下,应适应电网各种运行方式变化和运行控制要求,装置自身的过(欠)压、三相电压不平衡等保护应与新能源电站发电设备的(高)低电压穿越能力相一致,在电网电压、频率及电能质量指标满足国标要求下,无功补偿装置不能脱网并能正确动态响应,运行时间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十二条 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应根据并网点电压和无功平衡要求,选择电压优先的控制策略。变动控制策略时,须征得电力调度机构同意。

第三十三条 新能源电站应保证并网运行的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各项涉网技术指标与检测合格的技术指标保持一致,未经电力调度机构许可不得随便退出,新能源电站需进行硬件或程序升级改造前,应将改造方案和程序版本上报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审核备案,批准后方可进行改造。

第三十四条 新能源电站应设专人严格管理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的程序版本、运行参数和定值,并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电网或新能源电站发生故障或异常时,新能源电站应配合电网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查明故障或异常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整改。

第三十六条 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在紧急状态、故障情况下,新能源电站应立即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汇报,并按调度指令调节新能源电站运行状态。故障消除后,须经电力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同意后方可按调度指令投运。新能源电站应做好事故记录并及时上报。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值班调度员有权对无故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的新能源电站实施限有功功率直至解列等措施。

第六章 设备检修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检修应按照电网检修管理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九条 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检修、软件程序更新、CPU板或采样板更换、互感器更换等影响涉网性能指标的关键部分改变时,新能源电站应提前一个月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相关资料、改造方案和停电申请。

第四十条 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改造期间,须制定临时调压措施,并根据调度指令适时调整运行工况和有功出力,保证并网点电压稳定和电网安全。

第四十一条 新能源电站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整改完成,试运稳定240小时后,须履行现场涉网性能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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