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取得居留签注5年以上且在平潭工作3年以上的台湾同胞,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平潭无自有住房或未享有政策性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七、其他
18、凡属新入驻的台商投资企业及在实验区就业居住的台湾同胞,在享受实验区上述优惠政策与便利措施的同时,还可享受中央及福建省出台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措施。
19、本暂行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实施细则及补充条款,由实验区管委会另行制订。2011年6月实验区管委会公布的《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创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闽岚综实管综〔2011〕24号文)同时废止。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
《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台湾高校毕业生来岚创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岚综实管综〔2013〕56号
平潭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各组团(项目)建设指挥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台湾高校毕业生来岚创业的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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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台湾高校毕业生来岚创业的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 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关于鼓励扶持台湾高校毕业生到平潭综合实验区创业的意见》(闽人发〔2012〕18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切实营造有利于台湾高校毕业生来岚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是指大陆普通高校全日制台湾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生和国(境)外高校台湾毕业生(不含各类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毕业生,以下简称“台生”),毕业后五年内到实验区独资或合资、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该企业由台生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台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台生创业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和实验区产业政策,并且具有明确的创业意向和创业方案,鼓励拥有各类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项目。
第三条 台生来岚创业工作在实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区党群工作部牵头实施,区台湾工作部、经济发展局、交通与建设局、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公安出入境管理、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台生创业指导与日常工作。
第二章 创业指导
第四条 台生到实验区自主创业的,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进行身份确认,并进行创业项目申请登记。创业项目须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台生创业企业性质、注册资本以及实验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要求。
(一)需提交材料
1、二寸彩色证件照片一张。
2、境内学校毕业的,应提供国家承认的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国(境)外学校毕业的,应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结果。
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即台胞证)或旅行证。
4、台生自主创业项目计划书及效果评估报告书(从事个体经营除外)。
5、如委托他人递交认证申请材料,受托人需提供《递交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台湾高校毕业生身份认证申请表》和《台生自主创业项目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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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受理,联合区台湾工作部、区社会事业局、区公安局出入境部门、区经济发展局对台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发放《台生身份确认书》和《企业项目登记确认报告》。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区台湾工作部、区社会事业局、区经济发展局)
第五条 设立台生创业专门服务窗口,鼓励和引导有创业愿望的台生参加创业培训,免费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市场分析等创业就业服务,所需培训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第三章 工商注册
第六条 充分发挥实验区工商部门的职能作用,健全服务流程,完善服务措施,设置“绿色通道”,做好台生来岚创业工商注册登记工作。
(一)优惠政策
1、免收个体工商户、企业注册登记费和验照费;
2、对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台资企业,免予提交审批机关文件,实行直接登记制; 3、冠平潭县行政区划或平潭综合实验区名的名称预先核准并予以当场办结;
4、台生申报工商注册登记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根据要求需特别审查的除外),实行“直接登记制”且材料齐全的,1个工作日办结;
5、台生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可自行申报,承诺出资,最低1元;
6、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内资有限公司的,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
7、台生可依法将家庭住所、租用房、商业用房及实验区管委会确定的办公集中区作为企业经营场所,但不得从事污染环境、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申请对象
已办理身份确认和创业项目登记手续的台生。 (三)办理程序
1、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部门“台商直通车”窗口办理预核准;
2、办理前置许可证件(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的须同时取得经贸部门批复、批准证书); 3、在“台商直通车”窗口办理营业执照。 (四)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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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生身份确认书。
2、创业项目登记确认报告。
3、其他工商注册登记需要的有关材料。 (责任单位:平潭县工商局)
第七条 自主创业的台生,凭营业执照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申请办理《自主创业证》,作为享受自主创业相关优惠政策的主要证明。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第四章 资金扶持
第八条 实验区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启动专项资金,优先对台生创业项目进行资助。 (一)申请条件
1、创业项目须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所规定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农业及海洋产业、旅游业、社会事业、生态环保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等七大产业。
2、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申请创业项目已落地; 3、创业项目的法人代表必须是资助申请人。 (二)资助金额
创业项目分为A类、B类、C类3个等级,分别对应资助金额为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台生创业项目资助申请表》; 2、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受理并进行初审;
3、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项目规模、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提出建议资助项目及相应资助等级;
4、评审结果报区党群工作部审核,提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批准的项目,由区财政金融局拨付资助款项。 (四)申请材料
1、台生自主创业证;
2、自主创业项目计划书及效果评估报告书。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区财政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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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台生自主创业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比照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贷款贴息。 (一)申请对象
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台生。 (二)标准及贴息年限
1、台生创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规模,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2年贴息。
3、区财政根据贷款工作开展需要,每年预算安排资金用于小额贷款的担保基金以及贷款贴息资金。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区社会事业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并填写《贷款申请表》; 2、区社会事业局会同区经济发展局,于收到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初审; 3、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后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台生自主创业证;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商业贷款合同。
(责任单位:区社会事业局、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金融局) 第五章 平台支持
第十条 建设台湾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为台生创业者提供简单、实用、系统的创业辅助,提升创业成功率。
(一)优惠政策
1、台生创业企业入驻实验区各类公益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3年内由基地或园区免费提供5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经营场所。
2、在基地、园区外租赁场所用于创业的,给予两年内适当的场所租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第一年补贴1元/平方米·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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