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财税政策汇编(国税部分)(9)

2019-08-17 13:02

地方级税收的30%予以奖励。

(四)在我区区域内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实现机构升级或升格为法人金融机构,按本暂行规定的第(二)条给予奖励。 (五)对现有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的,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30%予以奖励。

(六)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新设立或新改制金融子公司,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对其涉及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

(七)对符合本暂行规定认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对其购房、租房给予以下优惠:

1、对购买实验区商务营运中心及其他由我区统一承建的写字楼的,以区管委会审批的购买面积按综合成本价售让,但十年内不得转让。

2、对租用实验区内办公用房的,以区管委会审批的租用面积,每年按租金的30%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三年。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

3、对单独建设办公营运大楼的用地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八)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我区拓展、创新业务,支持实验区开发建设。自2013年起,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由政府融资的实验区重点项目的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5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投向注册在我区的小微企业的年度贷款余额(不含商业性房地产项目贷款)每增加3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

(九)对信用担保机构为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范围的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担保,在省财政安排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区里再比照省里补助标准予以风险补偿。省财政和区财政安排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属为生产性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各按年度担保额1.6%给予风险补偿,属为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各按年度担保额1%给予风险补偿。

(十)对新引进或新迁入我区的金融机构,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企业高管人员,前两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后三年按60%,给予企业高管人员的贡献奖励,用于其个人购房补助和租房补贴。

(十一)鼓励金融机构引进高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凡符合我区优秀人才引进条件的,在职称评审、子女入学、户籍迁入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二)对我区重点引进的金融机构,可通过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经区管委会研究,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同时,逐步建立金融业激励评价机制,对入驻我区的金融管理机构进行目标绩效评价,对如期实现目标任务的给予一次性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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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对争取到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金融政策、创新试点或对促进实验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金融机构和人员,由实验区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表彰。

(十三)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金融机构应向实验区产业扶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认定办”)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政策扶持金融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区认定办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实验区产业扶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十四)本暂行规定所述的“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和“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均不含海关税收,不含多元化经营企业在区内的房地产、建筑施工类项目缴纳的税收,含上缴省级后实际返还我区的税收。

(十五)财政扶持奖励原则上一年集中申报办理一次,但经区管委会同意按季度兑现的,暂时按30%安排,待年终进行清算。本暂行规定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和县财政根据区县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实验区财政每年通过预算安排产业扶持奖补资金。本暂行规定中给予企业的奖励,专项用于企业在本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研发创新、人才引进与培训等。

(十六)本暂行规定所列的优惠政策与我区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如有重复,企业可择优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十七)凡新引进设立并享受上述优惠扶持政策的金融企业,均应在我区登记注册、银行开户、缴纳税收,且应承诺10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本区,不改变其在本区的纳税义务。

(十八)本暂行规定所指资金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十九)本暂行规定由区经济发展局和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暂行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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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创业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岚综实管综〔2013〕55号

平潭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各组团(项目)指挥部,区属各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创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13年6月9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创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为鼓励台湾同胞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创业发展,依据大陆有关台湾同胞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验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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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财税优惠政策

1、凡新入驻并符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相关条件的台资企业(下同),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由实验区依产业类别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不同比例,分别予以奖励。其中,属先进制造业的奖励80%;属现代服务业的奖励50%;属物流航运业的奖励65%(其中属从事国际海运的奖励80%);属现代大型商贸业的奖励50%;属总部型企业(含地区总部)的奖励70%;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视同总部经济,奖励70%;属位居台湾“100大”企业的奖励80%。

2、对在我区新引进设立的、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且营运满一年的台资法人金融机构(含台资参股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1)从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50%奖励;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70%奖励;(2)根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分档予以一次性开办补助,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亿元及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10亿元以下、7亿元及以上的,补助800万元;7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5亿元以下、2亿元及以上的,补助300万元。上述所指的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收总额、地方级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含在区内的房地产、建筑施工类项目缴纳的税收,含上缴省级后实际返还我区的税收。

3、凡新入驻的台资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对涉及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 4、对高新技术台资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在省定给予保费补助、利用保单进行融资给予贴息补助的基础上,实验区再分别给予保费20%补助和保单融资总额每年2%的贴息补助;对信用担保机构为台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在享受省级信用担保风险补偿金补助的基础上,实验区再比照省里补助标准予以风险补偿。

二、关于用地用海优惠政策

5、新入驻并符合认定条件的台资企业,对购买由我区统一承建的标准厂房、写字楼、生活配套用房,以实验区管委会审批的购买面积,按综合成本价售让给台资企业,但十年内不得转让;对租用实验区内办公用房的,以区管委会审批的租用面积,每年按租金的30%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每个台资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台资企业在享受补贴和奖励期间不得转租、转让,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对需单独建设总部大楼的用地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对新入驻的台资企业项目用地,按取得综合成本价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格可分期缴纳,期限可延长至两年。对新引进的特殊生产型高新技术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经区管委会研究,在土地使用上给予特殊优惠,但其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对入驻园区的台资企业,经区管委会批准,可根据企业的规模,按照总用地面积的7%比例配套生活服务区,允许其按台湾习俗的生活方式规划构建。

6、对新入驻的台资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企业需用海的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地方分成部分,在省定的基础上,区里再按地方分成部分的50%予以专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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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

7、对适用实验区人才引进条件,在符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相关条件的企业任职的台籍高管人员、各类专业科技人员(含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人才,下同),其在实验区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前两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后三年按60%,给予企业高管人员和科技人员贡献奖励,用于其个人购房补助和租房补贴;或可依据《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涉及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实施办法》,按台湾居民在平潭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的20%给予补贴,上述个税补贴政策可择优选择,不得重复享受。

8、凡属引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经济和金融管理领域、高等教育和培训领域、现代服务及生产制造领域的台湾高层次人才,适用实验区人才引进条件的由实验区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在实验区内首次购买商品房,可优先购置一套限价商品房。

四、关于加强教育文化及医疗领域合作的优惠政策

9、鼓励和支持台湾高等院校与大陆高校在实验区联合创办平潭海洋大学、产业研发创新机构和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鼓励台胞独资发展幼儿学前教育,实验区在学校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校舍设施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10、鼓励和支持台湾文化创意企业在实验区创办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创意小镇,合作开展动漫产品制作;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台胞投资文化产业龙头企业、文化产业园区等相应的项目补助、贴息或奖励。

11、鼓励和支持台湾医疗康复机构在实验区兴办独资医疗机构及各类康复保健设施,设立台资独资医院,可自主选择经营性质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实验区在规划用地审批、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关于入出境便利化政策

12、尽快成立公安口岸签证机构,为入境的台湾居民落地办理台胞证及签注。

13、实验区可以为进入区内的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机动车及驾驶人核发3个月临时入境牌证,到期的可续办3个月临时入境牌证,在实验区内使用。

14、进入实验区的台湾居民,可到实验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5年有效台胞证;需要多次入出境的,可以申请办理一年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在实验区投资创业和就业就学等需要长期居住的,可以申请办理2-5年居留签注,凭居留签注可长期居住和多次入出境。

六、关于赋予台胞市民待遇优惠政策

15、台湾同胞子女在实验区内就读(含台商子弟学校),其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均可享受免费教育。 16、与实验区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台湾同胞,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未与实验区企业形成劳动关系且常住平潭1年以上的台湾同胞,可参加与本区居民同等待遇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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