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踏面增加了载荷。如果踏面下土的承载力不足以承担该部分荷载,会造成沉井(箱)在浇注过程中,产生大的沉降,甚至突然下沉,荷载不均匀时还会产生大的倾斜。工程中往往在沉井(箱)接高之前,在井内回填部分黄砂,以增加接触面,减少沉井(箱)的沉降。
7.7.5 沉井采用排水封底,应确保终沉时,井内不发生管涌、涌土及沉井止沉稳定。如不能保证时,应采用水下封底。
说明:7.7.5 排水封底,操作人员可下井施工,质量容易控制。但当井外水位较高,井内抽水后,大量地下水涌入井内,或者井内土体的抗剪强度不足以抵挡井外较高的土体质量,产生剪切破坏而使大量土体涌入,沉井(箱)不能稳定,则必须井内灌水,进行不排水封底。
7.7.6 沉井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及《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的规定。 7.7.7 沉井(箱)在施工前应对钢筋、电焊条及焊接成形的钢筋半成品进行检验。如不用商品混凝土,则应对现场的水泥、骨料做检验。
7.7.8 混凝土浇注前,应对模板尺寸、预埋件位置、模板的密封性进行检验。拆模后应检查浇注质量(外观及强度),符合要求后方可下沉。浮运沉井尚需做起浮可能性检查。下沉过程中应对下沉偏差做过程控制检查。下沉后的接高应对地基强度、沉井的稳定做检查。封底结束后,应对底板的结构(有无裂缝)及渗漏做检查。有关渗漏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的规定。 说明:7.7.8 下沉过程中的偏差情况,虽然不作为验收依据,但是偏差太大影响到终沉标高,尤当刚开始下沉时,应严格控制偏差不要过大,否则终沉标高不易控制在要求范围内,下沉过程中的控制,一般可控制四个角,当发生过大的纠偏动作后,要注意检查中心线的偏移。封底结束后,常发生底板与井墙交接处的渗水,地下水丰富地区,混凝土底板未达到一定强度时,还会发生地下水穿孔,造成渗水,渗漏验收要求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
7.7.9 沉井(箱)竣工后的验收应包括沉井(箱)的平面位置、终端标高、结束完整性、渗水等进行综合检查。
7.7.10 沉井(箱)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7.10的要求。
项目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 序 检查项目 单位 数值 检查方法 1 混凝土强度 2 封底前,沉井(箱)的下沉稳定 主控项封底结束后的位置: 目 3 刃脚平均标高(与设计标高比) 四角中任何两角的底面高差 满足设计要求(下沉前必须达到70%设计强度) mm/8h <10 查试件记录或抽样送检 水准仪 mm 水准仪 经纬仪,H为下沉总深度,H<100 <10m时,控制在100mm之内 <1%H 水准仪,l为两角的距离,但<1%l 不超过300mm,l<10m时,控制在100mm之内 查出厂质保书或抽样送检 直观 1 钢材、对接钢筋、水泥、骨料等原材料检查 符合设计要求 无裂缝,无风窝、空洞,不露筋 % % % mm 2 结构体外观 平面尺寸:长和宽 曲线部分半径 3 一两对角线差 般预埋件 项目 4 下沉过程中的偏差 用钢尺量,最大控制在100mm±0.5 之内 ±0.5 用钢尺量,最大控制在50mm1.0 之内 20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1.5-2.0 水准仪,但最大不超过1m 高差 % 平面轴线 5 封底混凝土坍落度 cm 经纬仪,H为下沉深度,最大<1.5%H 应控制在300mm之内,此数值不包括高差引起的中线位移 18-22 坍落度测定器 注:主控项目3的三项偏差可同时存在,下沉总深度,系指下沉前后刃脚之高差。 7.8 降水与排水
7.8.1 降水与排水是配合基坑开挖的安全措施,施工前应有降水与排水设计。当在基坑外降水时,应有降水范围的估算,对重要建筑物或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应监测。 说明:7.8.1 降水会影响周边环境,应有降水范围估算以估计对环境的影响,必要时需有回灌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水运转过程中要设水位观测井及沉降观测点,以估计降水的影响。
7.8.2 对不同的土质应用不同的降水形式,表9.8.2为常用的降水形式。 表7.8.2 降水类型及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及降水类型 轻型井点 多级轻型井点 喷射井点 电渗井点 深井井管 渗透系数 10-10 10-10 <10 ≥10 -5-6-3-6-2-5可能降低的水位深度(m) 3-6 6-12 8-20 宜配合其他形式降水使用 >10 说明:7.8.2 电渗作为单独的降水措施已不多,在渗透系数不大的地区,为改善降水效果,可用电渗作为辅助手段。
7.8.3 降水系统施工完后,应试运转,如发现井管失效,应采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如无可能恢复则应报废,另行设置新的井管。
说明:7.8.3 常在降水系统施工后,发现抽出的是混水或无抽水量的情况,这是降水系统的失效,应重新施工直至达到效果为止。
7.8.4 降水系统运转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观测孔中的水位。
7.8.5 基坑内明排水应设置排水沟及集水井,排水沟纵坡宜控制在1?-2?。 7.8.6 降水与排水施工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8.6的规定。 表7.8.6 降水与排水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序 1 2 检查项目 排水沟坡度 井管(点)垂直度 允许值或允许偏差 单位 ? % % mm mm kPa kPa mm mm 数值 1-2 1 ≤150 ≤200 ≤5 >60 >93 80-100 120-150 检查方法 目测:坑内不积水,沟内排水畅通 插管时目测 用钢尺量 水准仪 检查回填料用量 真空度表 真空度表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3 井管(点)间距(与设计相比) 4 井管(点)插入深度(与设计相比) 5 过滤砂砾料填灌(与计算值相比) 井点真空度:轻型井点 6 喷射井点 电渗井点阴阳极距离:轻型井点 7 喷射井点
8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8.0.1 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记录:
1 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2 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3 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 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5 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8.0.2 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8.0.3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8.0.4 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3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证检验。
说明: 8.0.4 质量验收的程序与组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GB50300的规定执行。作为合格标准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一般项目合格数应不低于80%。
8.0.5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项目应有80%合格。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用钻芯取样,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可按合格验收。
附录A地基与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A.1 所有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验槽。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专门的施工勘察。
1 工程地质条件复杂,详勘阶段难以查清时; 2 开挖基槽发现土质、土层结构与勘察资料不符时; 3 施工中边坡失稳,需查明原因,进行观察处理时; 4 施工中,地基土受扰动,需查明其性状及工程性质时; 5 为地基处理,需进一步提供勘察资料时;
6 建(构)筑物有特殊要求,或在施工时出现新的岩土工程地质问题时。 A.1.2 施工勘察应针对需要解决的岩土工程问题布置工作量,勘察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施工验槽、钻探取样和原位测试等。 A.2 天然地基基础基槽检验要点 A.2.1 基槽开挖后,应检验下列内容: 1 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2 核对基坑土质和地下水情况;
3 空穴、古墓、古井、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位置、深度、性状。 A.2.2在进行直接观察时,可用袖形式贯入仪作为辅助手段。 A.2.3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基坑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 持力层明显不均匀; 2 浅部有软弱下卧层;
3 有浅埋的坑穴、古墓、古井等,直接观察难以发现时; 4 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时;
A.2.4采用轻型动力触探进行基槽检验时,检验深度及间距按表A.2.4执行。 表A.2.4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深度及间距按表A.2.4执行。
表A.2.4 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深度及间距表(m)
排列方式 中心一排 两排错开 梅花型 基槽宽度 <0.8 0.8-2.0 >2.0 检验深度 1.2 1.5 2.1 1.0-1.5m视地层复杂情况定 检验间距 A.2.5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 基坑不深处有承压水层,触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