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场预制混凝土模板,定额按不同构件分别以组合钢模板、复合木模板、木模板,并配制相应的混凝土地膜、砖地膜、砖胎膜编制。
三、现浇混凝土梁、板、柱、墙是按支模高度(地面支撑点至模板底或支模顶)3.6m编制的,支模高度超过3.6m时另行计算模板超高部分的工程量。
四、采用钢滑升模板施工的烟囱、水塔及贮仓是按无井架施工编制的,定额内综合了操作平台。使用时不再计算脚手架及竖井架。
五、用钢滑升模板施工的烟囱、水塔,提升模板使用的钢爬杆用量是按一次摊销编制的,贮仓是按两次摊销编制的,设计要求不同时,可以换算。
六、倒锥壳水塔钢滑升模板项目,也适用于一般水塔塔身滑升模板工程。
七、烟囱钢滑升模板项目均已包括烟囱筒身、牛腿、烟道口;水塔钢滑升模板均已包括直筒、门窗洞口等模板用量。 八、钢筋混凝土直形墙、电梯井壁等项目,模板及支撑是按普通混凝土考虑的,若设计要求防水、防油、防射线时,按相应子目增加止水螺栓及端头处理内容。
九、组合钢模板、复合木模板项目,已包括回库维修费用。回库维修费的内容包括:模板的运输费,维修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
定 额 解 释
1、胶合板模板,定额按方木框、18mm厚防水胶合板板面、不同混凝土构件尺寸完成加工的成品模板编制。施工单位采用复合木模板、胶合板模板等自制成品模板时,其成品价应包括实际使用尺寸制作的人工、材料、机械,并应考虑实际采用材料的质量和周转次数。
2、现浇混凝土带形基础的模板,按其展开高度乘以基础长度。以平方米计算;基础与基础相交时重叠的模板面积不扣除;直形基础端头的模板,也不增加。
3、杯形基础和高杯基础杯口内的模板,并入相应基础模板工程量内。 4、现浇混凝土无梁式满堂基础模板子目,定额未考虑下翻梁的模板因素。 5、现浇混凝土柱模板,按柱四周展开宽度乘以柱高,以平方米计算。 (1)柱、梁相交时,不扣除梁头所占柱模板面积。 (2)柱、板相交时,不扣除板厚所占柱模板面积。
6、构造柱模板子目,已综合考虑了各种形式的构造柱和实际支模大于混凝土外露面积因素,适用于先砌体,后支模、浇筑混凝土的夹墙柱情况。构造柱模板。按混凝土外露宽度,乘以柱高以平方米计算;构造柱与砌体交错咬茬连接时,按混凝土外露面的最大宽度计算。
7、现浇混凝土梁(包括基础梁)模板,按梁三面展开宽度乘以梁长,以平方米计算。 (1)单梁,支座处的模板不扣除。端头的模板不增加。 (2)梁、梁相交时,不扣除次梁梁头所占主梁模板面积。 (3)梁、板相交时,梁侧壁模板算至板下坪。
8、现浇混凝土墙模板,按混凝土与模板的接触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1)墙、柱连接时,柱侧壁按展开宽度,并入墙模板面积内计算。 (2)墙、梁相交时,不扣除梁头所占墙模板面积。
9、现浇混凝土板的模板,按混凝土与模板的接触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1)伸入梁、墙内的板头,不计算模板面积。
(2)周边带翻檐的板(如卫生间混凝土防水带等)底板的板厚部分不计算模板面积;翻檐两侧的模板,按翻檐净高度,并入板的模板工程量内计算。
(3)板、与柱相交时,不扣除柱所占板的模板面积,但柱、墙相连时,柱的与墙等厚部分的模板面积,应予扣除。 10、现浇混凝土密肋板模板,按有梁板模板计算,斜板、折板模板,按平板模板计算;预制板缝大于40mm时的模板,按平板厚浇带模板计算。各种现浇混凝土板的倾斜度大于15O时其模板子目的人工乘以系数1.30。
11、现浇混凝土悬挑板的翻檐,其模板工程量按翻檐净高计算,执行10-4-211子目;若翻檐高度超过300mm时,执行10-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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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目。
12、现浇混凝土柱、梁、板墙的模板支撑超高:
(1)现浇混凝土柱、梁、板墙的模板支撑,定额按支撑高度3.60m编制,支撑高度超过3.60m时,执行相应“每增加3m”子目(不足3m,按3m计算),计算模板支撑超高。
(2)构造柱、圈梁、大钢模板墙,不计算模板支撑超高。
(3)支模高度,柱、墙:地(楼)面支撑点至构件顶坪;梁:地(楼)面支撑点至板底坪。 (4)梁、板(水平构件)模板支撑超高的工程量计算如下式:
超高次数=(支模高度-3.6)÷3(遇小数进为1) 超高工程量(m3)=超高构件的全部模板面积×超高次数 (5)柱、墙(竖直构件)模板支撑超高的工程量计算如下式:
超高次数分段计算:自3.60m以上,为第一个3m为超高1次,第二个3m为超高2次,依次类推;不足3m,按3m
计算。
超高工程量(m3)=∑(相应模板面积×超高次数)
(6)墙、板后浇带的模板支撑超高,并入墙、板支撑超高工程量内计算。 (7)轻体框架柱(壁式柱)的模板支撑超高,执行10-4-148、149子目。
13、现浇混凝土小型池槽模板,按构件外形体积计算,不扣除池槽中间的空心部分。
14、现浇混凝土墙模板中的对拉螺栓,定额按周转使用编制。若工程需要,对拉螺栓(或对拉钢片)与混凝土一起整浇时,按定额“注”执行;对拉螺栓的端头处理,另形执行。
15、现场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工程量,可直接利用第四章相应规则计算出的构件体积。
16、构筑物的混凝土模板工程量,定额单位为m3的,可直接利用按第八章相应规则计算出的构件体积;定额单位为m2的,按混凝土与模板的接触面积计算。定额未列项目,按建筑物相应构件模板子目计算。
17、定额附录中的混凝土模板含量参考表,系根据代表性工程测算而得,只能作为投标报价和 编制标底时的参考。 18、对拉螺栓与钢、木支撑结合的现浇混凝土模板子目,定额按不同构件、不模板材料和不同支撑工艺综合考虑,实际使用对拉螺栓、钢、木支撑的多少,与定额不同时,不得调整。
19、现浇混凝土带形桩承台的模板,执行现浇混凝土带形基础(有梁式)模板子目。
20、现浇混凝土有梁板的板下梁的模板支撑高度,自地(楼)面支撑点计算至板底,执行板的支撑高度超高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现浇混凝土及预制钢筋混凝土模板工程量,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区别模板材质,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的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二)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板上单孔面积在0.3m2以内的孔洞,不予扣除,洞侧壁模板亦不增加;单孔面积在0.3m2以外时,应予扣除,洞侧壁模板面积并入墙、板模板工程量内计算。
(三)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及框架剪力墙分别按梁、板、柱、墙有关规定计算;附墙柱并入墙内工程量计算。 (四)杯型基础杯口高度大于杯口长边长度的,套用高杯基础定额项目。
(五)柱与梁、柱与墙、梁与梁等连接的重叠部分,以及伸入墙内的梁头,板头部分,均不计算模板面积。 (六)构造柱外露面按图示外露部分计算模板面积。构造柱与墙的接触面不计算模板面积。 (七)混凝土后浇带二次支模工程量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计算,套用后浇带项目。
(八)现浇钢筋混凝土悬挑板(雨蓬、阳台)按图示外挑部分尺寸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挑出墙外的牛腿梁及板边模板不另计算。
(九)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梯,以图示露明尺寸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小于500mm的楼梯井所占面积。楼梯的踏步、踏步板、平台梁等侧面模板,不另计算。
(十)混凝土台阶(不包括梯带),按图示台阶尺寸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台阶端头两侧不另行计算模板面积。 (十一)现浇混凝土小型池槽按构件外围体积计算,池槽内、外侧及底部的模板不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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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种现浇混凝土斜板,其坡度大于15度时,人工乘以系数1.30,其他不变。
(十三)轻体框架柱(壁式柱)子目已综合轻体框架中的梁、墙、柱内容,但不包括电梯井壁、单梁、挑梁。轻体框架工程量按框架外露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二、现场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现场预制混凝土模板工程量,除注明者外均按混凝土实体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二)预制桩按桩体积(不扣除桩尖虚体积部分)计算。 三、构筑物混凝土模板工程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构筑物工程的水塔、贮水(油)池、贮仓的模板工程量按混凝土与模板的接触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二)大型池槽等分别按基础、墙、板、梁、柱等有关规定计算并套用相应定额项目。
(三)液压滑升钢模板施工的烟囱、倒锥壳水塔支筒、水箱、筒仓等均按混凝土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四)倒锥壳水塔的水箱提升按不同容积以座计算。
第五节 大型机械安装、拆卸及场外运输
定 额 解 释
1、本节定额,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编制。编制时,对机械种类不同、但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完全相同的子目,进行了合并。
2、塔式起重机基础及拆除,指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的搅拌、浇筑、养护及拆除,以及塔式起重机轨道式基础的铺设。 3、大型机械安装、拆卸,指大型施工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试运转,以及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及拆除。
4、大型机械场外运输,指大型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现场运至另一施工现场25km以内的装卸、运输(包括回程)、辅助材料以及架线等工作内容。
5、本节定额的项目名称,未列明大型机械规格、能力等特点的,均涵盖各种规格、能力、构造和工作方式的同种机械。例如:5t、10t、15t、20t四种不同能力的履带式起重机,其场外运输均执行10-5-19履带式起重机。
6、定额未列子目的大型机械,不计算安装、拆卸及场外运输。 7、大型机械安装、拆卸及场外运输,编制标底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1)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建筑物首层(不含地下室)建筑面积600m2以内,计1座;超过600m2每增加400m2以内增加1座。每座基础,按10m3混凝土计算。
(2)大型机械安装、拆卸及场外运输,按标底汇料表中的大型机械,每个单位工程至少计1台次;工程规模较大时,按大型机械工作能力、工程量、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等具体因素确定。
8、大型机械场外运输超过25km时,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不另计取。
9、10—5—1,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子目中,不含钢筋、地脚螺栓和模板。其工程量,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钢筋,执行现浇构件钢筋子目;模板,执行设备基础摸板子目;地脚螺栓,执行补充子目4—1—131,一并列入施工技术措施项目。
其他有关说明
1、定额中主要材料未计价的子目,分为下列两种情况:
(1)、子目中列有“(XX)”者,括号中的数量为主要材料的定额消耗量,括号表示主要材料价格未进入相应价目表基价。 (2)、子目中未体现主要材料,例如;金属结构构件安装子目等。
以上两类子目,若主要材料为现场制作,其制作应另套相应制作项目;若主要材料为成品进场材料,该子目的基价应予换算。
2、定额中木材,为符合规范要求的合格木材;进入施工现场的木材,应符合规范要求。由于进场木材不符合规范要求所导致的烘干费用,由木材的采购供应方承担。特殊情况下,合格木材仍需烘干,其费用按实计算,进入定额直接工程费。
3、定额中的砂,为符合规范要求的过筛净砂。定额中过筛净砂的消耗量,已考虑了砂的膨胀系数,过筛损耗以及配制各 42
种砂浆、混凝土时的操作损耗。但定额中不包括施工现场的筛砂用工。
砌筑砂浆、抹灰砂浆等各种砂浆中过筛净砂,按每立方米0.30工日,另行计算。其他用砂,不另计算。
《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解释
1、材料费中的采购及保管费:是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建筑工程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率为2.5%。
根据采购与保管分工或方式的不同,采购及保管费一般按下列比例分配:
(1)建设单位采购、付款、供应至施工现场、并自行保管,施工单位随用随领,采购及保管费全部归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采购、付款、供应至施工现场,交由施工单位保管,建设单位计取采购及保管费的40%,施工单位计取60%。 (3)施工单位采购、付款、供应至施工现场、并自行保管,采购及保管费全部归施工单位。 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材料价格取定表中的材料单价,已包括采购及保管费。
建设单位采购或施工单位经建设单位认价后自行采购,其付款价一般(双方未另行约定时)均为材料供应至施工现场的落地价(应含卸车费),未包括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
2、材料费中的检验实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
一般鉴定、检查,是指按相应规范规定的材料品种、材料规格、取样批量、取样数量,取样办法和检测项目等内容,所进行的鉴定、检查。
水泥、石灰、各种砌筑砖和砌块(均含空心)、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含钢筋网和钢绞线)、钢结构用的钢材、焊条以及结构连接用的高强度螺栓、焊接球和螺栓球、各种防水卷材等材料,按规范规定的内容所进行的鉴定、检查,属于一般鉴定、检查。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砌筑砂浆抗压试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抗压试块、抗渗试块和抗折试块、现场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连接等施工单位自制或自行加工材料,按规范规定的内容所进行的鉴定、检查,也属于一般签定、检查。
一般鉴定、检查所涉及的上述建筑工程材料(砂、碎石、水除外)的检验试验费,按占材料费的30/00计算。 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材料价格取定表中的相应材料单价,已包括检验试验费。
建设单位采购或施工单位经建设单位认价后自行采购,其付款价一般(双方未另行约定时)均为材料供应至施工现场的落地价(应含卸车费),未包括材料的检验试验费。
规范规定之外要求增加鉴定、检查的费用,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属于一般鉴定、检查范围的材料,除外)要求进行再检验的费用;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用;对构件进行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的检验试验费用等,不包括在检验试验费内。
3、施工现场场地的大小,因工程规模、工程地点、周边情况等因素的不同而各不相同,一般情况下,场地周边围挡范围内的区域,为施工现场。
若确因场地狭窄、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在施工现场之外存放材料或必须在施工现场采用立体架构形式存放材料时,其由场外到场内的运输费用或立体架构所发生的搭设费用,按实另计。
4、关于施工现场的基础条件:
(1)一平:建设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场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和施工用地)平整至设计室外地坪,提供给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现场不能达到设计室外地坪时,施工单位依据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建筑消耗量定额及相应规定,另行单独计算费用。
(2)三通:建设单位应将自来水水源、强电电源、道路(非指硬化道路),提供至单体(含小区中的单体)或构筑物工程中心50m半径范围内,并设水、电计量表。建设单位不能按上述要求提供时,施工单位依据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建筑、安装消耗量定额及其相应规定,另行单独计算费用。
5、工业建筑中的钢结构工程,檐口高度超过21m时,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率乘以系数1.1;其他结构工程,檐口高度超过21m时,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率乘以系数1.15。
6、公共建筑中有空间跨度的展览馆、影剧院(非钢结构)跨度超过24m的I类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率乘以系数1.15;跨度超过18m的II类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率乘以系数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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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
术语
1、 层高:上下两层楼或楼地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 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3、 架空层: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4、 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5、 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6、 檐廊: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7、 回廊: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8、 门斗: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割、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物过度空间。 9、 建筑物通道: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10、架空走廊: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11、勒脚: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内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12、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13、围护性幕墙;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14、装饰性幕墙: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15、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16、阳台: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凉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17、眺望间: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18、雨蓬: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蓬。
19、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1、变形缝: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2、永久性顶盖:经规划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3、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4、骑楼: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5、过街楼: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一、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1、单层建筑物建筑面积,应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高度在1.20m至2.10m的部位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二层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仓库、商店、车站、车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的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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