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5、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四)审理和判决
1、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3、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上述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4、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提示: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5、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6、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五)侵权赔偿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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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3、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备注: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签收意味着拒绝调解)。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
仲裁的基本原则:(1) 自愿原则(2)公平合理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3名以上的单数(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4)两审终审制度。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 确有错误,可以通过 审判监督程序 予以纠正。
第三节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民事违法、违约行为或根据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10种: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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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责任方式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授权单位对其依行政程序所给予的制裁。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刑法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给予的制裁后果,即刑罚。刑罚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责任形式。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1、主刑 包括:(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 (5)死刑。 2、附加刑 包括:(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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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提示:后勤人员、机关车队、食堂、保洁等,都属于这一项。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例题1】关于劳动合同的特征,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B、对于劳动合同,法律规定了较多的强制性规范C、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D、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劳动合同的特征。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具有了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例题2】下列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 )。 A、 民办非企业单位 B、国办大学 C、事业单位 D、外国境内的企业
答案:AC 解析:我国《劳动合同法》不适用外国境内的企业、国办大;国办院校的教职工比照《公务员法》执行。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2、公平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4、协商一致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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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订立劳动合同应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达。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提示:“其他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证件:居民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专业技能证书、职称评定证书等证件。“其他名义”实践中一般是以保证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金等形式收取费用。
(3)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4)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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