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的工资待遇
①、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相同岗位(等级)序列中,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2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任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之间变动的,由工勤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以及在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重要依据人员重新确定。
②、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到技术工人岗位的,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等级执行对应的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重要依据人员重新确定。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试安排,一时难以确定其岗位等级的,暂按以下对应办法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作待遇,工作年限9年及以下的,按技术工五级;10年至19年的,按技术工四级,20年及以上的,按技术工三级。上述人员按对应关系确定其工资待遇后,应在三年内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试并考取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如三年内不能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证书的,从满三年的次月起降低一个岗位等级聘用,并按照本条一款规定的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工资待遇。
(二)、调动工作人员
1、调动工作人员,执行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以维持调入单位执行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的统一。
2、按调入单位任命(聘任)的职务,比照调入单位(地区、部门)同等重要依据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以维持调入单位同等重要依据人员执行工资政策的统一水平强了。
3、注意问题
①三地三州计划内调干部按原职务确定工资。
②固定工资、高定工资应予承认。
③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全额拨款到差额拨款的单位,超30%活工资保留问题,全额到差额不执行,差额到全额取消,差额到差额保留,差额到自收按差额保留,从自收到差额,按差额执行全额到自收不执行,自收到全额取消,2006年7月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转正定级的。
(三)、参加工作人员
1、机关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和机关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工资待遇按川人发(2006)46号
规定执行。
2、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川人发(2006)47号文件规定执行。
3、注意掌握的几个要件:学历、见习期、初期、试用期、熟练期、转正、定级等。
(四)、军转干部。2006年、2007年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套改问题,待人事部、省人事厅的具体政策下发后再作具体布置,工资暂由单位借支。请大家回去后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复员退伍军人。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核定工资。
(六)、受处分人员待遇。
六、机关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制度
1、津贴的的概念
津贴是职工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是为了对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职工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进行合理补偿的附加劳动报酬和物质鼓励。是我国职工分配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津贴一般是补偿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下的特殊劳动消耗;补贴一般是补偿职工在特定条件下工作生活的额外支出。
2、津贴补贴的种类
现行津贴补贴的项目很多,就其性质来划分主要有以下五种:
(1)为补偿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下额外劳动消耗而建立的津贴。如:夜餐补贴(川劳综[1996]34号),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人函[1997]193号),驾驶员津贴(川工改[1985]35号)等。
(2)为补偿职工在特殊地理、自然条件下工作所付出的特殊劳动消耗和额外生活支出而建立的津贴。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国发[2001]14号),民族地区工作补贴(川人工[1994]11号),艰苦边远地区类区补贴(川人工[2001]4号),野外工作津贴(地矿、人事、财政部地发[1989]81号)等。
(3)维护职工身体健康而建立的津贴。如:医疗卫生津贴([1979]卫政字第1780号),卫生防疫津贴([1979]卫防字第1560号),殡葬岗位津贴(川民政民[1986]92号),环境保护监测津贴(人发[1997]121号),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人发[1997]107号等。
(4)为鼓励职工长期从事专业工作而建立的津贴。如:教龄津贴(劳人薪[1985]40号),护龄津贴(劳人薪[1985]41号),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川人工[1989]17号)中小学校非教师职工不高于10%工资性补贴、中小学特级教师津贴(教人[1993]38号),特教补贴(人薪函[1989]7号),警衔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人薪发[1990]12号),政法机关工作补贴
(川人工[1996]22号),老干部工作补贴(川老发[2001]11号),审计人员工作补贴(人发[1997]119号),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人发[1997]117号),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人发[1997]118号),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川人工[1198]10号、人发[1997]120号)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84]广发干字330号)等。
(5)为保证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和补偿职工生活费用的额外支出而建立的津贴。如:保留津补贴116元、适当补贴(川府管发[1996]89号)、驻蓉生活补贴等。
3、当前津补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外自行建立了一些津贴补贴,这些津贴补贴项目繁多,政出多门;标准和水平相互攀比,比重越来越大,有的已经远远超过了基本工资奖金来源,发放形式各不相同。这种情况,不仅影响了收入分配秩序,而且造成不同地区之间,以及政府所属部门的不同单位之间工资收入水平严重不均。
①津贴分配的平均化。
②、津补贴项目繁杂,政出多门,导致部门、地区间的攀比,不利于统一管理。 ③、现行物价福利性津补贴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管理维护,适应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
4、完善津贴补贴制度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津补贴现在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地区性的,一类是岗位性的。
①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反映不同地区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是扶持艰苦边远地区提高工资水平的主要措施。这项制度自2001年开始实施,我市有两个自治县和一个区纳入了实施范围。
②地区津贴补贴主要反映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消费水平的差异,国家对地区津贴补贴实行分级管理,对各地的地区津贴补贴水平进行调控。
③岗位津贴是国家对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给予的倾斜政策。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岗位津贴暂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执行。
④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11.20”日全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会议后,按照全省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市制定了《乐山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此次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是改革公务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⑤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问题。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在
全面实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进行,绩效工资的核定和分配必须与清理规范现行津补贴统筹进行。事业单位规范津补贴工作不是不搞,而是稍缓一步统筹进行。
七、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文件依据川人发[2006]46号)
机关年终一次性奖金,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继续按现行文件(川人发[2001]86号)规定,以套改后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之和为基数计发。待下一步一并纳入事业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量。
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
(一)工作人员福利含义:指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制度,允许工作人员享受的待遇,或通过一些集体设施为工作人员工作、生活提供方便,解决工作人员生活上的困难,丰富和改善工作人员的物质、文化生活的一项社会事业。
(二)福利待遇的主要内容
建国以来,我国的各类假期制度是以国家制定法规的形式建立,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假期目前主要有:①探亲假,②公休假,③婚、丧假,④产假,⑤病假,⑥事假。
1、假期及待遇
(1)探亲假(文件依据国发[1981]36号)
探亲条件:参加工作满一年已转正的固定职工,与父母(现仍与职工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配偶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未婚职工每年探望一次父母;已婚职工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是,如果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不能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探望父母:未婚职工每年一次,假期二十天(如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四年一次,假期二十天。路程假另给。
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三十天。路程假另给。
注明:假期含公休假(星期六、星期天)、法定假(元旦、春节、五一、国庆)
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期内,工资和福利待遇等照发。
探亲路费: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报销。已婚职
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负担,超过30%的,其超过部分由单位报销。
(2)年休假(文件依据川委发[1991]23号)
休假条件: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满五年的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休假范围: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不包括已享受寒暑假的学校)的正式职工。
休假假期:连续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七天;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十天;连续工龄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十四天(不含星期六、星期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假期待遇: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等照发。
最近,国务院原则通过了《职工带薪年体假条例草案》。
(3)婚、丧假
婚假:假期是5个工作日,晚婚的增加20天。在外地的另给路程假。(川人福[1993]3号、《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丧假:假期是5个工作日,奔丧的对象是工作人员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文件依据川人福[1993]4号)
假期待遇:工资补贴照发。涉及途中的车船费,由工作人员自理。
(4)产假(文件依据川人福[1998]1号、《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假期: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晚育另给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超过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纯母乳喂养的,增加一个月的产假。另在孩子一周岁前,还有每天两次分别是30分钟的假期
待遇:工资福利照发。
(5)病、事假(文件依据川人工[1994]38号)
病假待遇:两个月内,发给原工资;三至六个月的,工作年限十年及以上的发给原工资,十年以下的按90%计发;长期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年限十年及以上的按80%发给,十年以下的按70%发给。长期病假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事假待遇:事假是在工作时间请假做私事,目前无文件规定事假可享受待遇,各单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