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事假要从严掌握,工资扣发问题由单位定。
2、抚恤待遇
(1)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按新的标准执行:(文件依据川民发[2007]239号)
烈士: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
因公牺牲: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 ;
病故: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 。
事业单位的扶恤待遇,事业单位执行的是川人福[1994]3号文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新的标准未出台,分别按烈士40、因工20、病故10个月标准执行。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乐人发[2007]55号、川人办发[2007]294号)
补助原则: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死亡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其中性的实际情况按照“困难大的多补贴、困难小的少补贴、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
补助对象和条件:(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死者的父、夫年满60周岁,母、妻年满50周岁(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弟妹、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仍在大中专院校学习的(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上述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
补助标准: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
1、户籍在城镇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3;户籍在农村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2。
2、市中区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170元,其余区县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165元。
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年满18周岁,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未在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就业或参加工作的;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死亡的。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是死者有兄弟姐妹,对其符合补助条件的父母,应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办理。
二是死者的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对其子女的补助,其配偶的收入超过一定标准的应抵扣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未超过标准的,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是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死者生前供养人员,对原来不符合补助条件,若干年后又符合补助条件了,一般是不再确定为补助对象,对个别确实无生活来源的,可按以人为本的原则处理。
四是死者与配偶离婚并签有由死者抚养子女的协议,死者的配偶仍应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其收入超过上述第二点的部分应作为子女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3)丧葬费
离休干部是十个月的基本工资
其他工作人员和退休干部是四个月的基本工资
九、机关事业单位工龄计算
(一)、工龄、工作年限的概念
1、工龄(一般工龄):指工作人员依靠工资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工作年限。
2、连续工龄:指文件规定计算的工作人员连续工作的时间。
3、工作年限:广义的工作年限,即在工作岗位做工作的年限。狭义的工作年限特指:按规定计算的工作人员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它与连续工龄有近似的含义和作用。
4、参加工作时间:目前机关事业单位所说的参加工作时间是指人员被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全民企事业单位吸收、录用,并到单位报到的时间。
5、参加工作时间与连续工龄之间的关系:参加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含义不同,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点和线的关系到。参加工作时间是一个点,而连续工龄却可以理解为一条线。因此,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点在线上,线可以延伸。
(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
1、新录(聘)用人员工龄认定问题。(川人函[2005]94号)
2、临时工的连续工龄问题
3、学习期间的连续工龄问题(出国留学人员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
4、民办教师的连续工龄问题
5、下乡知识青年的连续工龄问题
6、受处分人员的连续工龄问题
7、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连续工龄问题
8、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连续工龄问题
9、病假人员的连续工龄问题
10、落实政策人员的连续工龄问题
11、折算工龄问题,折算工龄只是在计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安连续工龄对待,折算工龄并不意味着实际工龄的延长。因此,不能因折算工龄而将其实际参加工作时间向前推移。
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实际工作一年按一年零三个月折算为连续工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一年按一年零六个月折算。
常年在低温、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参照井下、高温。4500米以上工作的,参照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川革发[1979]22号)
(三)有关工龄工作注意事项。
1、 更改参工时间的注意事项:中组发[1982]11号。
2、 更改参工时间的权限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干部:中组发[1982]11号
建国后参加工作人员:川组审[1989]32号
3、 个人证明材料是否有效
被评明人、证明人:组通字[1985]4号
4、 工龄更改后工资待遇如何调整
川人福函[1990]5号:凡组织查证后,按规定更改连续工龄的人员,应从组织决定更改之日起,享受有关待遇,更改工龄前已受影响的待遇一律不予补发。
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退休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二)其他人员的退休条件
1、正常退休:年龄达到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连续工龄(含折算工龄,下同)10年的应当退休。
2、提前退休:三种:一是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50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三是特殊工种(井下、高温,高空、特繁工种、有毒有害工种)男55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
3、退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特别说明:一是凡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除按规定延长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二是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不得随意更改,如干部档案和户口档案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先记载的日期为依据。2006年,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发文不再办理更改出生日期。(组通字[2006]41号)
(三)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范围和条件介绍
1、高级专家: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征得本人同意,按程序报批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其中女性55岁至60岁之间可随时要求退休。副教授级经市人事局批准不得超过65周岁,教授级经省人事厅批准不得超过70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高级专家,经人事部批准可暂缓退休。
2、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选举任职的干部
在任届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待任期届满后再退休,其间如本人申请退休,也可同意。
地厅级领导干部: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留任的,留任时间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县处级以上女干部: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一时尚无人接替,经组织批准,厅级干部一定时期内暂不退休,县处级干部可适当推迟退休。
3、提前退休工种有关规定
(1)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限:
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包括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0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人员:10周年
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人员:9周年
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人员包括常年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8周年
(2)有毒有害工种名称
高空工作工种名称:见《退休退职政策手册》(下同)17页
高温工作工种名称:18页
井下工作工种名称:19页
特别繁重工种名称:19-22页
有毒有害工种名称:22-32页
(四)2006年工改后退休人员退休费的计算办法
1、公务员退休、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按退休前领取基本工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公务员退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计算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因病退职后退职费按基本工资一定比例计算: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算,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算,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算。
3、根据川人发[2004]60号文件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中终身无子女职工退休生活补贴的规定:
①终身无子女工作人员退休后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
②终身无子女的陷害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60元。
3、提高退休费比例
(1)持独生子女荣誉证的父母:只要本人只生了一个子女,退休后作为特殊情况可享受提高5%退休费比例。
(2)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可提高5%,满15年以上的10%。
(3)获科技进步奖的高级专家:
获省科技进步特等、一等奖提高退休费比例10%;获省科技进步二等、三等奖提高退休费比例5%;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特等、一等和二等奖提高退休费比例15%;获三等、四等奖提高退休费比例10%。
说明: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在文件中是提高10%,省上在执行中将其调整为5%。
(4)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
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和中央军委授予的战斗英雄、民兵英雄:提高退休比例15%;
省委、省政府和中央各部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双学标兵和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一等功、民兵英雄:一次提高5%,二次以上提高10%
(五)、折算工龄在退休中的作用
1、用在退休时的工作年限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休的一个条件是工作年限必须满10年,如果工作年限不满10年,加上折算工龄满10年也行。
2、用在退休费的计算上,退休费比例是按工作年限满10年、20年、30年、35年分标准确定的,在计算退休费时要把折算工龄加进去计算。
(六)、退休人员的管理
退休人员的管理主要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来进行,在管理形式上,目前主要是原单位管理为主,要逐步过度到社会化管理。对易地安置退休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由原单位负责,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由代管单位按本单位退休人员进行管理。
(七)、退休人员享受护理费问题
前提条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
对象:因公致残人员、自费雇请护理人员有困难的孤寡退休人员。
标准:参照川人退(93)27号文件和现在的实际情况而定(川人退[93]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