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IC 规程 651
OR
1994年1月1日 第2版
机车、动车、动车组和驾驶拖车的司机室设计
国际铁路联盟
本规程列入以下各卷:
V 车辆 VI 牵引动力
修订
序言:
前面带有*的为强制性规定。
页边空白处的双线(‖)表示在页脚所示的日期进行了修订。 本规程的执行依本文件结尾“应用”下所列的规定管理。
勘误表 – 1995年7月1日 规程UIC 651
第2版 1994年1月1日
机车、动车、动车组和驾驶拖车的司机室设计
第47页-附件2
尺寸 )1250(和)450(两)(最小 应为 (1250)和(450(两))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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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动车、动车组和驾驶拖车的司机室设计 注释
本规程是一系列规程中的一部分,该系列规程中还包括: 规程505-1 国际铁路联运用动车的动态限界 规程533 车辆金属部件的接地保护 规程541-03 制动机-制动机零部件的制造规范-司机制动阀 规程544-2 为将动力制动机附加制动力计入总制动重量,机车和动车动力制动应遵循的条件
规程564-2 国际铁路联运用客车或类似车辆的防火和消防规范 规程566 客车车体及其零部件的载荷 规程611 国际联运用“多系统”电力机车和动车的结构规范 规程640 动车 – 说明、标记和符号 规程642 国际联运用动车和驾驶拖车的防火和消防专门规定 规程646 内燃动车和电力动车脚蹬和扶手的标准化 内容
0 – 范围
1 – 工作人员座椅的数量和布局 1.1 – 概述 1.2 – 司机座椅 1.3 – 其它座椅
2 – 司机室的尺寸和布局 2.1 – 司机室的尺寸
2.2 – 保护工作人员的结构性安全措施 2.3 – 门
2.4 – 上车脚蹬
2.5 – 扶手和门上手把 2.6 – 地板
2.7 – 司机室车窗
2.8 – 司机室内的照明设备和亮度条件 2.9 – 司机室空调装置 2.10 – 躁声水平 2.11 – 其它辅助设备 2.12 – 色彩和表面蒙皮 2.13 – 保留 2.14 – 保留
3 – 司机室的可见度 3.1 – 概述 3.2 – 应用
3.3 – 可见度条件
4 – 司机台和主要操作设备及控制系统 4.1 –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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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司机台
4.3 – 操作设备及控制系统 5 – 司机室中的座椅 5.1 – 司机座椅
5.2 – 司机室中的其它座椅
附件 1 司机室
附件 2 入口脚蹬、扶手和门手把 附件 3 抛射体示意图
附件 4 眼睛的参照表面位置和信号可见度条件
附件 5 考虑到最矮和最高司机的人体(工程学)主要测量数据 附件 6 眼睛的参照位置
a) 带搁板的司机台+刚性搁脚板 b) 带搁板的司机台+可调搁脚板 c) 不带搁板的司机台+刚性搁脚板
附件 7 考虑到最矮和最高司机的人体(工程学)其它测量数据 以及司机在就座位置时手可触及的半径
附件 8 “带搁板的司机台”布置实例:司机台/座椅配合及推荐尺寸 附件 9 手的理想触及半径图示(仅供参考)
0 – 范围
0.1 这些规程适用于除蒸汽牵引之外的其它各种牵引方式牵引的机车、动车、动车组和驾驶拖车。
这些规程的制定不仅是为了便于国际联运,而且也对司机室的设计提出一般要求。 除了一些特殊的特征外,这些规程同样适用于调车机车。 0.2 本规程中包含的规则是以规程505中定义的限界为基础的。限界较小的铁路可能不能遵守规程中与下列内容有关的规定: - 司机室上车门; - 司机室内的运动自由 - 可见度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车辆用于国际联运必须要求有弃权证书(waiver)。 1 工作人员座椅的数量和布局 *1.1 概述
司机室的设计必须仅迎合驾驶作业。 1.2 司机座椅
*1.2.1 机车、动车和动车组的司机室必须以驾车时司机面朝轨道而座的方式布置,。
1.2.2 另外,司机的座椅必须很好的布置在司机室的一侧,这样他/她可以从其所处的那一侧对列车进行观察,并且与站上工作人员通话,同时仍能操纵制动机。
*1.2.3 机车驾驶室的设计必须使司机处在如1.2.1和1.2.1款规定的站立位置上站立时也能驾车。
*1.3 其它座椅
还必须为另一个人(引导员、警卫或其它人)备有一额外的座椅。 2司机室的尺寸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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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1)。 2.1司机室的尺寸
2.1.1 司机室必须宽敞,必须在站立位置各点可以接近并且应尽可能允许2000mm的净空高度。
*2.1.2 在站立位置可接近的任何一点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1850mm。 沿司机就座时视线平面纵向测量,前窗内表面与处于司机座椅后面的最近物体(墙、门、橱等)之间,司机室必须有1500mm的最小深度。
这一要保持在至少2000mm宽度上的深度值是最小允许值,应尽力取得更大的数值。
从司机眼睛到司机座椅前部前窗的距离必须在500mm和1200mm之间。 司机室内工作人员的行动自由不得受突出物妨碍。
司机室的宽度必须使工作人员不必危险地探身出去或不必使用反光镜就能在每一侧通过侧窗观察列车。
司机室内的空气量至少为10m3(例外情况见2.9.1.3)。 2.2保护工作人员的结构性安全措施 2.2.1 采取免受破坏性外力的措施。
2.2.1.1 司机和另一个人的座椅必须安排得尽可能高于轨面。
2.2.1.2 司机室侧墙、地板和车顶的设计必须使它们在受外力作用时有足够的抗压、抗弯强度。
2.2.1.3 司机室尽可能牢固地建造在牵引单元的主体框架中,这样冲击造成的任何变形就发生在司机室的前面和/或下部。
特别是司机室的前侧应足够稳固地稳定在底架中,并且如果发生碰撞应具有可计算的抗变形阻力,特别是在缓冲梁和车窗底部之间的区域中。
建议司机室的结构应在无永久变形的情况下承受以下压应力: 在风档玻璃下边缘的底下 在缓冲梁水平面 机车和驾驶拖车 300 kN 2000kN 2000kN (*)规程566中的规定也适用于驾驶拖车。 此外,建议牵引装置的前面部分用能够吸收冲击能量的材料制造,若必要的话,通过永久变形的办法。 2.2.1.4 保留
2.2.2 防止车辆内部的惯性影响。
*2.2.2.1 司机室内部装备的设计必须满足在速度突变时,工作人员不被锋利的边缘、突出的物体等弄伤。
如果做不到上述要求,这些物体必须用减振材料覆盖。
*2.2.2.2对车内安装设备和其它零部件固定的设计必须满足在正面受冲击的情况下,承受至少3g的加速度。
2.2.2.3 可是建议在2.2.2.2的条件下,应允许承受5g的加速度。 *2.2.3 防止其它危险源
司机室不得有任何可能对工作人员构成危险(爆炸、火、电击或有毒蒸汽等)的设备。 车顶安装的金属、不带电零部件必须与车辆构架连接。此外,它们必须正确接地,以保证接触线或受电弓的带电部分落在车顶的情况时可起保护作用。 2.2.4 司机室紧急出口
*2.2.4.1 在车辆端部的司机室必须至少有一个门或通道,使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易于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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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 300kN 1500kN 1500kN 注释 均匀分布 分布在两个缓冲饼上 沿自动车钩的中心线 通向车辆另一端的纵向走廊。
如果采用的是门,则必须是从司机室向外开的门并且必须尽可能有良好的气密性。但是,须仅以推或其它简单和快捷的方式就能开门。
如存在任何阻塞(行李、乘客)危险,必须采用回转门(向外和向内开)或滑动门。 出口必须不仅对司机来讲易于到达,而且对另一个工作人员也一样。 相应地,座椅不得成为妨碍工作人员到达出口的主要障碍。
工作人员必须能安全、毫不困难地撤出司机室,并且至少撤出2m的距离。出口高至少1800mm,宽至少500mm。门的净空至少为1700 x 430mm。 2.2.4.2 但是,建议铁路使用的数值高于2.2.4.1中给出的数值。 2.3 车门
*2.3.1各司机隔间必须可从两侧毫无危险地进入。因此每侧有一个门,直接从驾驶室或通过相邻的隔间给出向外的通道。这些门和在位于司机室前面的缓冲饼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8m。司机驾驶室侧墙上的门必须仅向内打开。
*2.3.2 通往司机室外部的车门必须有一个至少1875 x500mm的净空。具有地板平面通道的司机室车门必须允许一个至少1750x500mm的净空(无脚蹬)。 *2.3.3 司机室与相邻隔间之间的车门必须满足2.2.4的条件。 2.4 上车脚蹬
2.4.1脚蹬须在同一垂向平面且彼此之间间隔等距。
*2.4.2脚蹬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50mm。底部的脚蹬高度必须为限界允许的最低值(参见规程505-1)。
脚蹬的宽度须相同,最小为300mm,并且最小深度应为150mm。 脚蹬必须防滑。
*2.5扶手和门手把(参见附件2)
2.5.1 在通往司机室的车门和脚蹬的每一侧必须备有一扶手。从扶手的下端到上端的距离不得超过1250mm。从扶手的顶端到司机室地板平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200mm。
扶手必须为圆形且不得有任何锋利的边缘,只把两端固定在机车侧。扶手与车辆侧墙之间的间隙至少为40mm,并且如果限界允许,底部的间隙应增加到60mm。此外,扶手清洁起来必须毫不困难。
2.5.2 如果从地面上够不到司机室车门外部的开门手把,须在车门较低部位备一个额外的手把。
手把的旋转轴须在距车门下边缘至少80mm,距车门侧边至少50mm处。80mm的距离也适合于固定手把。手把与车门表面之间的间隙须至少为50mm。
手把长至少120mm且为圆形。 *2.6 地板
司机室的地板必须平坦。
司机室的地板必须覆盖防滑且易清洁的材料。 2.7 司机室车窗
仅以下三类车窗应予以考虑: - 前窗
前窗全部或部分安装在横切运行方向的外墙或门中,用来观察轨道和信号。 - 侧窗
侧窗安装在侧墙或侧门中。 - 其它车窗
所有其它车窗的面积大于250cm2(例如:内门、储藏间的车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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