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员工离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

2019-08-26 18:46

招聘时要求的知识文化、技能、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

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载有明确招聘录用条件的招聘公告或招聘简章;入职前向员工申明的岗位资格条件、记录或评价员工不符合招聘录用条件的文字材料等。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试用期内发现员工患有精神病的,经有关医疗单位或精神病鉴定机构确认后,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员工严重违反我行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注意遵守以下要求:

(一)我行规章制度中已明确规定可据此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二)员工违规事实已有充分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三)应在员工违规后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以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注意遵守以下要求:

(一)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于被人民法院判处各种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及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分的情形;

(二)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但宣告缓刑的,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予以辞退;

(三)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已生效;

(四)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属于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员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国家有关机关拘留、逮捕或被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不应直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员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国家有关机关拘留、逮捕或被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后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已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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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我行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应按照我行员工违规处理规定及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照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我行工作的年限确定。

患有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的员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可适当延长停工医疗期。

员工医疗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员工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三十条 各级各单位应建立公正、严谨的考核认定程序,确定员工是否胜任岗位工作,是否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在确保公正性、严谨性的前提下,考核既包括按年、季、月等进行的定期考核、常规考核,也包括不定期考核、专项考核。

不能胜任是指员工不能按时、按质完成岗位常规工作任务,或距期初双方设定的岗位绩效目标有一定甚至很大差距等情形。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员工与各单位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经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后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予以认定。

第三十二条 员工在我行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处于“四期”(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内;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各单位不得以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七)、(八)、(九)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员工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各单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不受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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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限制。

第三十四条 员工与我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各单位决定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到期即行终止,劳动关系结束。

员工在“四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或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顺延至相应的期限届满或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分行、直属支行可根据本行业务发展战略、人员配臵状况、机构网点布局、业务流程改造等情况,确定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具体资格和条件。

第三十六条 对于工作能力较差、业务水平较低、有违规违纪或严重不当行为,以及按绩效考核规定要求连续两年距离绩效目标有一定差距(C)或一年距离绩效目标有较大差距(D)的,不应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决定辞退员工,按照合同期限管理情况,分为以下方式:

1、不予续签劳动合同方式的,应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30天向员工送达《关于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附件5),合同到期即行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结束。

2、属于解除劳动合同方式的,应提前30天向员工送达《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附件6),或者以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方式,向员工送达《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可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要辞退员工,应填写《辞退员工审批表》(见附件7),履行内部审核、批准、备案等程序,用人部门、机构应签署明确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字后盖章。

各单位单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应当将辞退员工的理由通知本级工会。工会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的,应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在《辞退员工审批表》出具意见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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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关于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或者《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的送达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本人签收; (二) 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三) 采用上述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 只有在受送达员工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以公告形式送达,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介刊登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存在视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第四十条 自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届满(或者以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方式),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离行手续”的要求,办妥各项离行手续。未经妥善办理离行手续并经人力资源部门或机构负责人批准同意,不得在提前通知期届满前准予员工离行,不得提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第四十一条 辞退员工应由二级分行或以上机构批准。未经批准同意,其他机构或部门、单位不得擅自作出辞退员工决定。

第四章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我行与员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结束双方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采用协商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要签订书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附件8),明确以下基本内容:

(一)双方进行协商解除的过程;

(二)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明确意愿,说明协商解除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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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后员工与各单位的关系;

(三)劳动关系解除的生效时间;

(四)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以及支付的标准、金额和方式;

(五)离职工作交接; (六)离职后的保密等义务;

(七)提示员工在就业、养老、社会保险缴费等方面的风险; (八)其他双方经协商确定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拟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员工说明在就业、养老、社会保险缴费等方面的风险,并由员工在风险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风险提示书仅是向员工提醒有存在相关风险的可能,不代表对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所面临各种风险的全面、充分预测和披露,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效力无关。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附件9)的要求,履行内部审核批准程序。各单位核准同意的,还应报省分行核准。提交核准的内容应包括: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未经省分行核准,各单位不得自行与员工办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六条 经省分行核准同意,各单位与员工采用协商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各单位与员工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离行手续”的要求,办妥各项离行手续。

未妥善办理离行手续并经人力资源部门或机构负责人批准同意,各单位不得在提前通知期届满前准予员工离行,不得提前出具解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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