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员工离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3)

2019-08-26 18:46

动合同证明。

第五章 退休、退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退休”、“退职”,是指员工因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开始依法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与我行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4,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各单位应及时为员工向社保机构申办退休相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地方政府或社保机构对从事工勤类岗位的女员工按女工人标准在50岁退休,另有特殊要求的(如要求在该岗位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还应遵守其特殊要求。需本人自愿申请的,应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办理。

第五十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不具备退休条件,但由医疗机构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办理退职。

第五十一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第五十二条 除国家或地方另有规定外,对员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员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员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第五十三条 各级机构应注意我行内部退休审批、审核手续与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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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及劳社部发[1999]8号,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一)男年满60周岁,

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即特殊工种)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疗机构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我行虽已经取消干部、工人身份划分,但目前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退休问题上,仍存在按女工人、女干部区别对待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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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之间的衔接。

当地政府或社保部门对于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有时限要求的,应严格遵守相应的时限要求。

第六章 离行手续

第五十四条 员工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离行手续。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为离职员工出具《员工离行手续办理表》(附件11,以下简称《离行手续办理表》),并将员工离行信息告知相关行、部。员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妥《离行手续办理表》的所有手续,主要包括:

(一)工作移交;

(二)所占用银行财物(如借款、房屋、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返还与清理;

(三)取消内部权限(如门禁、业务系统、内部办公网、员工卡等)和相关内部证件;

(四)转移员工党团组织关系; (五)转移员工计划生育关系;

(六)转移员工档案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关系; (七)结算工资、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等; (八)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九)其他必要的手续环节。

第五十六条 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等员工离职的,应按我行稽核制度及时安排进行离任稽核。

未列入离任稽核范围,但负责业务经营管理或管钱、管物、管账的人员离职的,由所在机构或部门对其进行离职经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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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各级机构均不得采用以下非法手段限制员工离行: (一)扣押员工档案、身份证件;

(二)不出具或未按规定期限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不办理或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移; (四)不办理或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关系转移;

(五)限制员工人身自由等。

第五十八条 离行员工档案、社会保险的转移应当在与员工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日15天内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第五十九条 员工持《离行手续办理表》到各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条线业务要求,妥善办理离行员工相关手续,各部门手续办理情况不得作为人力资源部门延缓(拒绝)为员工办理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的依据。对于员工欠缴违约金、赔偿金或未能退还我行住房、物资、借款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合法手段,可采取催收、结清或退还方式,如仍存在较大障碍的,应要求离行员工提供足额、充分的担保并签订相关清还承诺,明确清还期限,以维护我行利益。

第六十条 员工离职不缴纳违约金、赔偿金或不退还所占有的住房、物资的,也不提供担保、签订清还承诺的,各单位应通过以应付工资薪酬合法抵销、委托律师发送催收函,或直接提起仲裁、法院诉讼等手段进行追索。

第六十一条 离职员工缴纳的违约金、赔偿金,各单位支付的补偿金等,应按照国家和总行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专项处理。

第六十二条 员工办妥《离行手续办理表》有关手续后,由各级人力资源部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附件12)。

第六十三条 员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离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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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书》(附件13)上签字确认,并将《离行手续办理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单位留存联)、《离行人员声明书》交回人力资源部,方可正式离行。

第六十四条 员工离职后,应将其离职情况通过内部发文告知其他员工。其中:省分行管辖人员由省分行人力资源部发文,其他员工由各单位按人力资源管理权限发文。

对于享有对外业务签字权限或其他代表、代理权限的员工,还应由业务办理部门将员工离职及取消权限的情况向外部客户、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通知和说明。

第六十五条 员工离职以后,发现其仍以我行名义在外洽谈客户、联系业务、吸收存款或以我行名义从事其他活动的,应及时向客户及社会公众澄清,并向有关机关举报。

第六十六条 员工离行后,被发现在我行工作期间严重违规且情节严重的,仍应按我行违规违纪处理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或提请司法机关处理;应给予处分的,向有关监管机关移送材料。

第六十七条 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及相关材料,用人机构应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七章 离职脱密管理的专门规定

第六十八条 对于掌握我行商业秘密的管理人员或其他重要岗位员工(见附件13《脱密管理人员范围》),各单位应在其离行前采取必要的脱密措施。

第六十九条 可采取的脱密措施包括: (一)回收相关秘密信息载体(书面或电子); (二)不再安排参加重要业务会议;

(三)限制或禁止查阅、复制、接触涉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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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限制或禁止与客户、客户信息直接接触; (五)要求员工离岗休假或不履行全部或部分职责; (六)其他必要的脱密管理措施。

第七十条 脱密措施一般应在员工离行前一个月即启动。各单位也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等约定,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或该员工提出辞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我行将直接调整其原工作岗位,变更相应的工作内容。

第七十一条 员工离行后,仍负有保守我行商业秘密的持续义务。各单位应要求员工签署《保密承诺书》(见附件14)。对于泄露我行商业秘密的离职员工,我行保留追索赔偿经济损失及追究其他责任的权力。

第七十二条 与我行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离行后还应遵守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七十三条 竞业限制适用于我行中高层(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关键、核心岗位员工。具体人员范围见《脱密管理人员范围》(附件15)。

第七十四条 竞业限制协议应明确规定员工离职后在规定的期限、地域范围内,该员工不得自己从事或以其他公司、企业、机构的股东、雇员、顾问、代理人等身份从事与我行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或相关工作。

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

第七十五条 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应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并不得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支付标准。竞业限制协议中应同时约定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应向我行支付的违约金。

第七十六条 员工离行前,各单位应向离职员工重申其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如有),并可向其新单位或要求其向新单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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