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发2011年306号附件: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

2019-08-29 00:17

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库会计行为,提高国库会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库会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财政收入、支出情况。

(二)加强国库会计监督,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

(三)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

第三条 国库会计工作遵循“垂直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上级国库对下级国库的会计工作负有组织、检查、指导职责;下级国库对上级国库负责,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规范会计行为,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条 国库应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强化控制与监督,有效利用国库会计核算信息资源,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库(含代理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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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库会计人员

第六条 国库应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设臵会计核算岗位,按岗位配备相应人员。

第七条 从事国库会计核算工作的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经国库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国库会计主管由本部门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或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人担任。

担任国库会计主管的人员,除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中级(含)以上会计或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含)以上经历。

第八条 国库会计人员应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按规定行使会计监督权利。

第九条 国库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岗位轮换,对重要会计岗位人员要实行强制休假制度。

第十条 分库国库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资格: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税法律法规和国库、会计、财务、结算等制度,掌握现代管理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有国库、会计、财务、结算等相关工作经验。

(四)经济类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中级(含)以上会计或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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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代理国库的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变动,应及时报上级国库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库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或离岗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岗。

第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国库会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成绩显著、安全无事故的国库和堵塞漏洞、避免事故或案件发生、揭发违法犯罪有功的国库会计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国库会计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国库会计实行国库主任(含副主任,下同)、国库部门负责人、国库会计主管和国库会计经办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

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对国库会计主管负责,国库会计主管对国库部门负责人负责,国库部门负责人对国库主任负责。

第十五条 国库主任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国库会计工作,是国库资金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级国库资金风险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对下一级国库资金风险管理负相应领导责任。

国库主任应根据国库会计核算岗位设臵要求和业务需要,合理配备国库会计人员,支持国库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国库会计人员的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督促本辖区各级国库严格执行国库会计有关规定;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本级国库的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对下级国库的检查;及时解决国库会计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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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 国库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区国库会计工作,对本级国库资金风险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对下一级国库资金风险管理负相应领导责任。

国库部门负责人应合理安排本部门会计人员分工;根据国库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组织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和办法;督促本辖区国库严格执行国库会计有关规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本级国库的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下级国库的检查;协调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等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国库会计主管具体组织管理本部门会计核算工作,对本级国库资金风险管理负相应领导责任。

国库会计主管应完整履行职责,组织本部门会计核算人员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准确及时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审批会计重要事项,及时处理、报告核算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国库会计分析。

第十八条 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严格执行国库会计的各项制度,准确、及时地办理核算业务,对自身经办业务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国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国库会计业务操作环节、管理环节、监督与检查环节,以及会计核算等系统及其网络等方面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国库会计岗位设臵和分工应有利于相互制约、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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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资金安全,有利于分工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各岗位之间既严格分工,又相互衔接;国库会计人员不得越权办理业务,严禁账务处理“一手清”;国库会计资金往来业务使用的印章(含密押卡、密钥等,下同)和重要空白凭证,应严格实行“印、证分管”。

第二十一条 国库应建立健全岗位风险管理责任制,实行“自控、互控、监控”。

第二十二条 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实行国库会计主管审批制度。

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包括:国库会计人员加班、系统升级、系统数据恢复、查询查复、补制凭证和回单、手工制作转账凭证对外划转资金、暂付款挂账、暂收款对外划出、补记账务、错账更正以及其他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

对于系统中有电子信息记录并可以查询到的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原补制的凭证和回单上已有国库会计主管签章的情况,不再手工重复登记会计重要事项登记簿。

第二十三条 国库应加强会计工作应急管理,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国库会计业务系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处臵能力,保障国库会计业务的持续开展。

第四章 国库会计核算 第一节 账 务 组 织

第二十四条 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其国库会计核算纳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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