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交换、行库往来等方式办理资金清算。
第四十七条 国库应根据支付清算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资金清算业务。
第四节 账 务 核 对
第四十八条 国库应认真做好各项对账工作,包括:国库与征收机关对账、国库与财政部门对账、国库与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对账、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对账、国库与支付清算系统对账、国库与同城清算系统对账、国库上下级之间对账、国库内部对账等。
第四十九条 国库应按日、月、年与有关部门对账。 对账数字一律精确到角分。
财政、征收机关统计入库数额和入库日期,以国库实际入库数额和日期为准。
第五十条 国库与财政的库存对账,应分账户进行;与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的额度对账,应分预算单位和政府支出分类科目进行;与征收机关的预算收入(包括预算收入退付,下同)对账,应按政府收入分类科目、分级次进行;国库与征收机关每日、每月的收入对账,原则上只核对征收机关直接征收部分,年度收入对账,除核对征收机关直接征收部分外,还应对全辖汇总数进行核对。
征收机关之间相互代征预算收入的,其对账由代征机关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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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进行。
第五十一条 账务核对完毕后,经办人员应在有关账、簿、卡、表、对账单上签章证明;核对不符的,应立即查明原因,并予以更正和说明。
第五节 年 终 决 算
第五十二条 国库会计年终决算日为12月31日。 第五十三条 决算前,国库应按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决算日,国库应完成当日的全部账务处理。
全年账务结束后,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办理新旧年度会计账务结转工作。
第五十四条 年度终了后,国库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臵1至10天库款报解整理期。
国库经收处于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所收款项,应在整理期内划缴国库,除总库有特殊年度划期安排的款项外,国库应按要求列入当年决算。
第五十五条 库款报解整理期结束后,国库应按要求编制预算收支年度决算报表,做好核对、签章、上报和数据备份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 每年年终,国库应及时做好国债兑付账务、实物的清理核对、销毁工作,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编制国债兑付结束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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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库会计业务系统
第五十七条 国库会计计算机、应用系统及网络的使用应符合计算机安全管理及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具备严密的校验、核对、控制等手段,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八条 符合规定生成并传输的电子信息及其输出的信息清单,可视同凭证、报表等纸介质会计资料。
电子信息与纸质凭证核对一致后,可依据电子信息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九条 国库会计业务系统应以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含电子信息)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电子签名的加载、核验应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
第六十条 国库会计业务系统的数据一经采集、生成,不得更改,在系统内可共享使用。
第六十一条 国库会计业务系统服务器应专机专用,并配有备用机,以确保国库会计业务的正常、持续进行。
国库应做好会计核算数据备份和资料保管工作。
上级国库下发的应用系统,下级国库不得擅自修改,不得随意打开数据库。
第六十二条 国库会计人员应使用自己的用户身份上机操作,对自己用户口令的安全负责,用户口令自行保管并定期更换。
第六章 国库会计监督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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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国库会计监督应以防范资金风险为重点,坚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应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进行事后监督。 第六十四条 国库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预算收入收纳、退付、更正(调库)和库款支拨等业务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国库应按规定的程序开展国库会计检查工作,并实行“谁检查,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第六十六条 国库会计分析是会计核算的延伸,国库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会计分析工作,提高国库会计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七章 国库会计签章
第六十七条 国库会计签章是在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上表明并确认自己真实身份及业务合法性的特定标识,包括印章、签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以鉴别真实身份的电子签名。
第六十八条 人民银行国库会计使用的印章包括: (一)国家金库章: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分(支)库”印章,主要用于国库编制的预算收支及其他规定的报表。
(二)国库业务专用章:即“中国人民银行××行国库业务专用章”,圆形,含日期,用于国库对外签发(或出具)的重要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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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务转讫章:即“中国人民银行××行国库业务转讫章”,三角形,含日期,用于已处理的转账凭证、回单、收付款通知单。
(四)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用于同城票据交换提出的票据、提出计数单、提出票据交换汇总清单等。
(五)国库会计人员名章:用于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账簿、报表等。
第六十九条 国库印章(除人员名章外)按规定启用与销毁,在未启用或停用待上缴销毁时,由国库部门负责人登记并封存保管;印模应登记备案并永久保管。
第七十条 分库应按规定统一制发本辖区国库的国家金库章,并预留印模。
第七十一条 人民银行国库使用的密押和密钥及编制方法由人民银行统一制发,执行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
第七十二条 领用密押、密钥必须有专车、专人,并严格实行签收制度。
过期密押、密钥不得自行销毁,必须按有关规定集中销毁。 第七十三条 预留印鉴(签章)为单位签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预留印鉴份数应满足柜面审核与事后监督等工作的需要。 国库应根据有关部门事先填制的印鉴卡或印模,办理退库、更正(调库)和库款支拨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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