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2)

2019-08-29 18:34

(或者说不正当动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的公共秩序,有没有侵害到公共秩序,对公共秩序的破坏有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我们界定罪与非罪标准的一个重要方面。聚众斗殴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

在当前审判实践中,要注意防止对聚众斗殴案件定罪扩大化的现象。不能把一些轻微的打架行为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不能为了定罪,把一些达不到轻伤程度以上的伤害行为,因不能认定故意伤害罪,就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实践中的一种倾向)。

(二)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1.客观表现不同。聚众斗殴一般参与人员多,规模较大,暴力程度更为严重,行为后果也更为严重; 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参与人数一般相对较少,暴力程度也相对较轻。

2.行为动机不同。聚众斗殴的动机一般是为了逞强争霸,或是团伙之间循环报复,目的是通过斗殴恐吓、制服对方;寻衅滋事的动机一般是肆意挑衅、无事生非,目的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

3.犯罪对象不同。聚众斗殴的犯罪对象相对具有针对性,直接指向斗殴的对方;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的犯罪对象相对则带有明显的随意性和不特定性。

(三)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1.聚众斗殴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针对的对象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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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不是特定的个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则直接指向特定的人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

2.聚众斗殴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抢占地盘等流氓动机(不正当动机)并具有互殴故意;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人的动机则较为单一,往往由明确的事件引起,目的是单纯为了伤害或者杀害对方。

3.聚众斗殴客观方面既包括聚众行为,又包括斗殴行为,必须有一个拉帮结伙的过程,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一般不包括聚众行为,只是在共同犯罪的情形下,有一个犯意沟通和纠集的过程。

对于实践中单方聚众,针对特定对象有明确的伤害和杀人故意的行为,应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四、关于认定聚众斗殴罪的几种特殊情形 典型的聚众斗殴:预谋、双方、三人以上 1.关于单方能否成立聚众斗殴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将双方主观上均有斗殴故意并实施互殴行为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才能真正反映出行为人聚众斗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性。

另一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对斗殴故意和斗殴行为的要求,不具有对合性,一方有互殴故意并实施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斗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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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即已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客观要件,并不要求双方都必须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即使对方没有互殴故意,对有互殴故意的一方仍然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

我们认为,聚众斗殴罪对斗殴故意和聚众及斗殴行为的要求,不具有对合性,对方只是聚众斗殴的犯罪对象,犯罪构成对属于犯罪对象的对方的主客观要件不作要求。一方有互殴的故意,并纠集三人以上,实施了针对对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殴斗行为,而对方没有互殴故意的,对有互殴故意的一方也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这就是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但要注意,是有互殴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要区分聚众斗殴与共同伤害和共同杀人的界限,对于一方有明显的针对特定对象的伤害或杀人故意的,直接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处理。

2、关于一方不足三人的斗殴的认定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成立聚众斗殴必须双方均达三人以上,斗殴中有一方不足三人的,双方均不构成聚众斗殴。

第二种观点认为,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足三人的,只要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对双方即均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

第三种观点认为,是否符合“聚众”的要件,应以斗殴一方的人数为标准,聚众三人以上的斗殴一方,可以构成聚众斗殴;对方只是其犯罪对象,因此没有人数上的要求,但不满三人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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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我们认为,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对达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对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众行为的,也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如果没有聚众行为的,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论处。

(有斗殴的故意,有聚众的行为,只是人数没有达到,考虑整体的危害性)

3、关于临时起意的聚众斗殴的认定问题

对于一方有互殴的故意,纠集三人以上对另一方进行斗殴,另一方开始没有互殴的故意,但在事态发展过程中产生斗殴故意并纠集多人进行互殴的情形,对双方均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

我们认为,此种情形下,预谋不是聚众斗殴罪成立的要件,对双方均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但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根据案件起因、动机等)

五、聚众斗殴案件犯罪形态的认定问题 例子:

2006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房同兵、李向海(另案处理)、江舜旺、曹光君、杨守军与刘大庆、杨小建等人在开发区猴嘴镇“圩下”一户人家赌博时发生矛盾,房同兵、李向海因害怕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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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等人追打,被告人房同兵纠集了龚成超、葛敏等人;龚成超以有事为由纠集了谷志刚(另案处理)等人;葛敏以有事为由纠集了武涛、张俊(另案处理)。李向海纠集了陈大双(另案处理),在电话中让其找人;陈大双又打电话给被告人王瑞,让王瑞找人,王瑞当即分别打电话给被告人程涛、孙国祥,让他们找人、带家伙(凶器);被告人程涛以有事为由纠集了武传奇和王峰、李华侨、高凯(三人另案处理或治安处罚);武传奇纠集了周帆、孙长青(均另案处理);被告人孙国祥纠集了冯伟和钱亮、于波、龚新新(三人另案处理或治安处罚),并让他们带东西(凶器),被告人冯伟将装有砍刀的包带到现场。

上述人员在赶到猴嘴镇交巡警三大队北侧聚集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争点:因猜测对方要殴打自己,纠集多人到指定地点聚集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指控聚众斗殴未遂,判决定犯罪预备。

1.对于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不存在未完成形态,只要实施斗殴行为就是既遂,尚未实施斗殴行为的都不以犯罪论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的核心行为是斗殴行为,聚众行为是为斗殴行为作准备,因此,只有聚众行为,没有实施斗殴行为的,是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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