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于主从犯的认定
对于首要分子应认定为主犯,这个意见一致。对于积极参加者是否区分主从犯,有不同认识。
有观点认为,积极参加者在聚众斗殴中都发挥重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因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已经对聚众斗殴参加人的地位、作用作了一次划分,本属聚众斗殴从犯的一般参加者,已经被排除在聚众斗殴犯罪人之外,所以聚众斗殴案件的被告人不应再区分主从犯。
我们认为,聚众斗殴犯罪是一个典型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就可能存在主从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所规定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是聚众斗殴罪的主体特征,他与《刑法》总则规定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不是同一个概念。不能认为《刑法》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首要分子、其他积极参加者一律都是主犯。
聚众斗殴犯罪中,对于积极参加者作用差别明显,能够分清积极参加者的主、次作用的,应当对积极参加者确定主、从犯及应当承担相应的罪责,体现区别对待。(否则你为什么一个判两年,一个判一年半)
八.关于首要分子与其他积极参加者刑事责任的确定 首要分子与其他积极参加者刑事责任的确定,主要是指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由谁来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即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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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转化定罪,哪些不转化定罪。
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以共同犯罪的理论为指导,具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的共同犯罪人必须对共同犯罪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在聚众斗殴中,如果重伤死亡的后果是在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下造成,共同犯罪人都应对重伤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如果重伤死亡的后果,是一个或几个被告人超出共同故意犯罪人犯意之外的行为造成,属于实行过限的,则由直接实施者罪责自负。首要分子与其他积极参加者是否要对重伤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法律适用的标准在于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关于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的确定(5种情形)
1、关于造成对方人员重伤、死亡结果的情形下,首要分子是否转化定罪问题。(这是最基本的情形)
一般认为,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负责,只要其同伙在斗殴中致对方人员重伤、死亡,即应转化定罪。
也有观点认为,首要分子不是重伤、死亡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对其是否转化定罪,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有证据表明,重伤、死亡结果在首要分子概括故意之内的,应转化定罪。重伤、死亡结果在首要分子故意之外,是直接实施者实行过限的,首要分子不转化定罪,而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
我们认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策划、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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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这是一个原则。
对于首要分子在组织、指挥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明确要求其他积极参加者不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对首要分子可不以其他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进行转化定罪,可以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
对于聚众斗殴中其他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首要分子在组织、指挥犯罪过程中重伤、杀人故意不明显(概括故意),其也要对其他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对首要分子应当转化定罪。
2、双方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一方致对方人员重伤、死亡的,对方的首要分子是否转化定罪的问题。(实践中确实存在这种争议)
有观点认为,聚众斗殴是以双方或多方成群结伙地斗殴形式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斗殴方对可能发生人员伤亡都有预见并持放任态度,因此,无论重伤、死亡结果是否自己一方人员造成,首要分子均应以斗殴造成的重伤、死亡结果转化定罪。
我们认为,刑事责任的承担以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形成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为基础,本方首要分子的行为与对方造成的本方人员重伤、死亡结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最多只是后果发生的一个条件或者原因,所以,首要分子仅应对其组织、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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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指挥的共同犯罪成员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不应对他方人员造成的本方人员重伤、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否则违背罪责自负的原则。
3、聚众斗殴中自己一方人员造成本方人员重伤、死亡的,首要分子是否转化定罪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积极参加者造成本方人员重伤、死亡是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其犯罪性质,首要分子对积极参加者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也应转化定罪。
我们认为,首要分子没有致本方人员重伤、死亡的故意,积极参加者造成本方人员重伤、死亡超出了他的故意内容,首要分子对此不应承担责任,因此不应转化定罪。如果能够接受上一个问题的观点,在这个问题上不难接受。
4、聚众斗殴中出现重伤、死亡结果,无法确认是哪一方造成的,首要分子是否转化定罪的问题。
一种观点是,双方的首要分子都转化定罪。
第二种观点是,对于证据不能证明重伤、死亡结果由哪一方造成时,应推定重伤、死亡的结果由对方造成,对方的首要分子应当转化定罪。
第三种观点是,只有在证据足以证明危害结果是由行为人造成时,才能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承担责任,因而在无法确认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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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死亡结果由哪一方造成的,对双方的首要分子都不能转化定罪。
我们倾向于第三种意见。还是要讲证据,讲主客观一致。对于此种情况,可以都不转化定罪,以情节加重来处理(社会影响恶劣)。总的刑罚量也够了。
5、双方斗殴过程中,第三人主动参与斗殴,帮助一方殴打对方,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首要分子是否转化定罪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应当转化定罪。
我们认为,应区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如果首要分子明知行为人主动参与而不加阻止的,应转化定罪;如果首要分子不知道行为人主动参与帮助殴打对方的,则不能转化定罪。
这个问题不难理解。
(二)关于积极参加者刑事责任的确定
1、对于直接责任人明确的,对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行为人,应转化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对没有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积极参加者,是否转化定罪
有观点认为,没有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积极参加者的行为,与重伤、死亡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都不应转化定罪。
我们认为,对转化被告人范围的确定,关键是看其提供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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