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例如,超过4层的厂房和库房,超过5层的民用建筑,高层建筑等都要设置消 防水栗接合器。 消防水泵:消防水泵应设有备用泵,且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消防泵房内的最大一 台工作泵的流量和扬程;应设有两条吸水管,当其中一条检修或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 仍能通过100%的用水总量;保证水箱的水用完之前〈5?10分 钟 〉,消防水泵在5分钟内启动供水。
220泡沫灭火器根据灭火剂发泡性能不同分为3类?234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20倍以下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20—200倍 高倍泡沫灭火系统-200---1000倍以上
221消防工程施工程序237
1.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施工程序
施工准备—管线敷设―线缆敷设—线缆连接―绝缘测试—设备安装—单机调试―系统 调试—\验收。 2.水灭火系统施工程序
(1)消防水泵(或稳压泵)施工程序
施工准备—基础施工―泵体安装—吸水管路安装—压水管路安装―单机调试。 (2)消火栓系统施工程序
施工准备―干管安装—支管安装―箱体稳固—附件安装—管道调试压—冲洗—系统 调试。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程序 施工准备—干管安装―报警阀安装―立管安装—洒分层干、支管安
装—喷洒头支管安 装与调试—管道冲洗―减压装置安装―报警阀配件及其他组件安装―喷洒头安装—系统通 水调试。
3)干粉灭火系统施工程序
施工准备―设备和组件安装—管道安装―管道试压—吹扫—系统调试。 4)泡沫灭火系统施工程序
施工准备—设备和组件安装―管道安装—管道试压—吹扫―系统调试。 5)气体灭火系统施工程序
施工准备—设备和组件安装―管道安装—管道试压—吹扫—系统调试。
222消火栓系统安装的注意事项有哪些?237
室内消火栓系统要求:
1)室内消火栓系统:管径小于或等于100mm的镀锌钢管螺纹连接,套丝扣时破坏的镀锌层表 面及外露螺纹部分应做防腐处理;管径大于100mm的镀锌钢管应采用法兰或卡套式专用 管件连接,镀锌钢管与法兰的焊接处应二次镀锌。
2) 消火栓安装时栓口朝外,并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3)室内消火栓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两处消 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室外消火栓系统:消防水泵接合器和消火栓的位置标志应明显,栓口的位置应便于操作。消防水泵接合 器和室外消火栓当采用墙壁式时,如设计未要求,进、出水栓口的中心安装高度距地面应 为1.10mm,其上方应设有防坠落物打击的措施。
(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 0.6MP。试验时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 检査,压力保持不变,不渗不漏,水压试验合格。
223防排烟系统安装要求?238
1)排烟风管采用镀锌钢板时,板材最小厚度可按照国家标准08 50738高压风管系统 的要求选定。采用非金属与复合材料时,板材厚度应符合06 50738的要求。
2)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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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火阀和排烟阀(排烟口)必须符合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产 品合格证明文件,执行机构应进行动作试验,结果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防火阀、排烟阀(口)的安装方向、位置应正确。防火分区隔墙两侧的防火阀, 距墙表面应大于200mm。防火阀直径或长边尺寸大于等于630mm时,宜设独立支吊架。 排烟阀(口)及手控装置(包括预埋套管)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套管不得有瘪陷
5)防排烟系统的柔性短管、密封垫料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6)风管系统安装完成后,应进行严密性检验。 224消防工程验收目的是?239
消防工程的验收是一个针对性强的专项工程验收,验收的目的是检查工程竣工后,其 消防设施配置是否符合已获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的要求,消防验收合格是整个工程可以投 人使用或生产的必备条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人使用。
225消防工程验收的条件?240
1)技术资料应完整、合法、有效。并应 严格按照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
2)完成消防工程合同规定的工作量和变更增减的工作量,具备分部工程的竣工验收 条件。 3)单位工程或与消防工程相关的分部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或已进行验收。
4)施工单位已经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并已取得检 测资料。 5)施工单位应提交:竣工图、设备开箱记录、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设计变更记录、调试报告、竣工报告
6)建设单位应正式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提交申请验收报告并送交有关技术资料。
226消防验收的组织形式?241
消防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主持,公安消防部门指挥,施工单位(土 建、装饰、机电、消防专业等)具体操作,设计单位等参与。同时也应组织防火监督检査、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灭火战训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27消防工程验收程序?241
验收程序通常为验收受理、现场检查、现场验收、结论评定和工程移交等阶段。
验收受理: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竣工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并提供有关书 面资料,资料要真实有效,符合申报要求。
工程移交包括:消防验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将整个工程移交给使用单位或生产单位。工程移交包括工程资料移交和工程实体移交两个方面。工程资料移交包括消防工程在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经济文件。工程实体移交表明工程的保管要从施工单位转为使用单位或生产单位,应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办理工程实体的移交手续。
228施工过程的消防验收?241 1)隐蔽工程消防验收 2)粗装修消防验收
消防工程的主要设施已安装调试完毕,仅留下室内精装修时,需配合安装的探测、报 警、显示和喷头等部件时的消防验收,称为粗装修消防验收。粗装修消防验收属于消防设施的功能性验收。验收合格后,尚不具备投入使用的条件。
3)精装修消防验收
房屋建筑全面竣工,消防工程已按设计图纸全部安装完成并准备投入使用前的消防验 收,称为精装修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房屋建筑具备投入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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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如何进行消防工程的验收与备案?242 1)消防验收是一个针对性强的专项工程验收,验收的目的是检查工程竣工后其消防 设施配置是否符合巳获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的要求,验收的申报者和组织者是工程的建设单位,验收的主持者是监理单位,验收的操作指挥者是公安消防部门,验收的结果是判定工程是否可以投入使用或投入生产或需进行必要的整改。
2)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工程竣工应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 备案: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 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备案,公安消防部门 应当进行抽査。
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 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十、相关法规(晔整理)
1H431010计量法相关规定
230使用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必须具备的条件: (1)经计量检定合格。
(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等。
231计量器具按检定性质,项目部的计量器具分为A、 B、C三类,计量员在计量检测设备的台账上以加盖A、B、C印章形式标明类别。
A为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用于量值传递的工作计量器具,如:一级平晶、 水平仪检具、千分表检具;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例如:兆欧表可测量 线路绝缘电阻,照明线路绝缘电阻要求大于0.5MΩ,接地电阻测量仪可测量接地体的接 地电阻值,共用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Ω。
B为用于工艺控制、质量检测及物资管理的周期性检定的计量器具,例如:卡尺 可测量轴及孔的直径、塞尺可测量不同深度缝隙的大小、百分表在设备安装找正时可用来 测量设备的端面圆跳动和径向圆跳动,还有焊接检验尺、5m以上卷尺、温度计、压力 表、万用表等等。
C为一次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如:钢直尺、木尺、样板等。
1H431020电力法相关规定
232自备电源施工注意事项——承包单位要告知供电部门并征得同意,同时妥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防止自备电源误入市政电网,终止用电要向供电部门办理终止手续。(书上有例子P486新增)
233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
(1)临时用电通常根据用电设备总容量的不同,应编制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 措施,或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新增)(2013版1.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50MW及以上时,均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2.不足5台和设备总容量不足50MW时应编制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 (2)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由电气技术人员编制,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 部门批准后实施。
234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6条) (1)现场勘查;
(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3)进行负荷计算;
(4)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积以及电气设备的型号规格; (5)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接线系统图 ; (6)制订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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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可中止供电的规定(新增)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或事后报告就可中止供电:
(1)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 (2)受电装置经检查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 (3)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 (4)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
(5)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6)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 (7)确有窃电行为。
236电力线路保护区又分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两种。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1)电压在1?10KV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缘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为50m; (2)电压在35?110KV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缘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为10m; (3)电压在154?330KV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缘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为15m; (4)电压在500KV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缘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为20m。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1)地下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0.75m处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2)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m)处,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3)江河电缆,一般为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m (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m)处,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237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4条处理原则
(1)避免或减少损失;(2) 协商原则 ;(3)在先原则 ; (4)依法一次性补偿原则 1H431030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
238特种设备安全法适用范围及执法应当坚持的原则(新增)
(1)立法宗旨: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2)适用范围: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 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3)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
239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特种设备:
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 器 (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 (厂)内专用 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240、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3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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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特种设备的开工许可
(1) 压力容器安装。压力容器在安装施工前,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要求规定,书面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 锅炉安装。安装单位在从事安装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的规定,向锅炉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
(3 )压力管道安装。安装单位应当在压力管道安装施工(含试安装)前履行告之手 续。承担跨省长输管道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履行告之手续 ;承担省内跨市长输管道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告之手续;其他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告之手续。
242书面告知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施工单位及人员资格 证件;施工组织与技术方案(包 括项目相关责任人员任命、责任人员到岗质控点位图); 工程合同;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约请书;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资质证件。
243特种设备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监督检验的程序
答: 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程序一般为:申请、受理、监检 (即实施过程)、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244实施安装监检的起重机械有(多选):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 升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检。检验 检测机构应当到施工现场实施监检,监检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执行。
245起重机械的首检 (新增):
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检以及以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法 规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和方法进行的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的检验)。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登记。
246国家质检总局对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制定了目录,主要类型和品种如下: (新增) (1) 流动式起重机(包括品种: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汽车起重 机、全路面起重机) (2) 铁路起重机;
(3 ) 门座起重机(包括品种:港口台架起重机、液压折臂起重机
(4 )升降机(包括品种:电站提滑模装置、升降作业平台、高空作业车>;
(5 )旋臂式起重机(包括品种: 柱式旋臂式起重机、壁式旋臂式起重机、平衡臂式起 重 机); (7)轻小型起重设备(包括多种叉车、电动葫芦品种)。
24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工作要求 ((新增)
(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 的要求进行。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 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 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 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报告。
(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 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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