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推迟到1月中旬。谁知我交了钱之后,出国的事情却没了消息,直到1月20日该公司电话通知我:我被拒签了!但可以再次申请,2月底出国没有问题。
我本来就对已经收了学费为什么还会被拒签感到不解,直到3月20日我无法再等下去,便来到该公司商量最后的解决方案。双方在交涉中我无意中发现,在我的申请材料中竟有一份11月23日新加坡移民局签发的拒签书。这就是说,该公司早在11月底就收到了拒签证明,却对我隐瞒事实并欺骗我于12月23日取交纳了学费,而我则至今未收到任何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后来的交涉是可想而知的,从去年7月起,我为准备出国留学参加各种培训及办理相关材料,花费了数万元的费用,还辞去了工作至今失业在家。而此时,该公司未能按合同规定如期让我顺利出国,经过交涉只退还了3000元的前期服务费,不仅拒绝赔偿任何损失,连我支付的学费也以种种理由不予返还,真是太坑人了!
叶琼
监理中心专家点评:
案例二的同学对于新加坡的高等教育情况、学生签证要求及程序完全缺乏了解,从她的描述看,中介机构也没有给她作出哪怕最简要的介绍。出于基本的风险意识,她起码应该询问:新加坡有几所大学?有几所公立大学?大学什么时间开学?申请硕士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学历要求和语言要求是必须了解的。没有询问导致的结果是:没有明确申请的时限和办理周期,也没有明确客观上存在录取可
能性的正确目标。
从该同学来信中描述的几个时间点来看,中介为她申请的肯定是私立院校。不幸的是,她不知道这样一个事实,除3所公立大学以外,新加坡的私立院校是不能授予新加坡的学位的——何谈硕士?
当中介提出“硕士预科”的时候,事实上,中介已经违约了,因为该同学是要委托中介申请硕士,预科岂能等于硕士?此时撤出完全来得及,然而她却接受了申请预科的方案。
接下来就是中介利用了她对于新加坡教育和留学申请程序的不了解,不断地利用时间差、闪转腾挪,最终被移民局拒签。更可惜的是,到底拒签了几次,她都没有能够查证。对于支付的学费也完全没有风险意识,试想一下:学校为什么要对一个还没有获得签证的学生收取学费?有没有看到学校的缴费通知?4650元会是学费吗?
纵观她的申请过程,前后持续了半年时间,其实本来在多个时间节点都遇到了阻力,都是有可能预测风险并及时终止的。碍于她专业知识的缺乏,加之中介刻意的遮遮掩掩,其留学计划最终以悲剧收场。
案例三:我被中介拖得没了力气
去年9月初,我与北京某留学中介签订了一份留学服务协议,内容是为我留学英国提供咨询和签证服务。
双方在第五条第二款约定:“如乙方未获得签证,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继续为乙方办理签证,所交费用继续有效,本协议继续有效,甲方不得增加任何费用,直至获得签证为止;如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
甲方将在收取服务费中的人民币1000元整后,其余服务费5000元应于乙方拿到拒签信后并通知甲方的当日退还。乙方收到退款后,本协议自动解除。”
9月28日我被拒签,便立刻与该中介的崔某某联系,要求继续提供服务,崔某某当时没有提出异议。因为我联系的英国学校开学日期在10月底,如拿不到签证就会错过报到时间而不能留学。所以在后来的几天里,我每天都与该中介联系,催促他们积极提供服务。可是,该中介却一直以“忙”、“人手少”等理由不断地向后拖延。眼看着报到的日期一天天地临近,而该中介的服务却没有丝毫的进展和明确的答复。不得已,我只好提出不再由他们提供服务,按协议对方收取了我1000元的服务费用。 监理中心专家点评:
案例三则看起来比较简单,不过,一个“拖”字诀让人很无奈,“二难命题”让消费者掉入陷阱。
这个案例的命门在于服务合同的条款将该同学臵于了两难境地,合同已经先将该同学臵于被动。中介提供的合同只是提到了乙方提出终止合同的“惩罚措施”——扣1000元服务费,而没有对中介自身违约的条件作出界定,也没有规定衡量中介服务质量和时效的条件。
比较遗憾的是,他没有在第一次拒签时采取补救措施,没有让中介对继续服务的时效作出书面承诺,他自己没有,也没有请第三方的人士对第二次签证的可能性作出评估。
案例四:中途退出不退款,困难家庭遭“掠夺”
您好,我是学生赵影(化名)的家长。去年在办理出国留学事务中,同Z公司(编者注:以Z音开头的一家中介)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特向贵处反映,请求予以支持。
情况是这样的,赵影是应届高中毕业生,去年高考后因成绩不理想原打算出国留学,由QY语言学校介绍,同Z公司进行接触联系,不久便同Z公司签订了中介服务协议,并预交了一半的中介服务费用(4500元整)。但随后赵影便接到了大学录取通知书。赵影的母亲考虑到家庭生活困难,便决定放弃留学计划。我只有尊重她的意见,便同Z公司交涉,希望能退回我们预交的费用。但Z公司以协议的中途不退款条款为由予以拒绝。
我们认为Z公司并未启动操作(仅仅给我们在邮箱中发了一份例行的需准备材料的清单),我们也没有得到它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务和资源,却要无偿的占有我们的财产,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极大损害.它们的合同并未按照教育部的范本,其霸王条款是以合法形式对消费者进行的非法掠夺,是极不公平,极不合理的。恳切希望贵处能为我们协调处理,讨回公道!
此致 敬礼!
学生家长: HL 2011.1.19
监理中心专家点评:
本案例似乎也是那么面熟,监理中心接到过不少类似的书面或者口头的“投诉”。说实话,尽管我们很愿意帮助这样的学生,但是,我们除了帮助呼吁并将“投诉”事实转呈相关法律和工商管理部门以外,确实无力提供更多的帮助。因为他们没有在找留学中介之前求助监理中心,未能得到相应的指导,未能防范于未然,更没有和留学监理中心签署“委托监理协议”,那么发生类似的事情比如退款等,我们也就不能提供“先行赔付”,也不能作为学生的代理人向Z留学中介提出维权主张。然而,对本案进行分析对未来的学生而言还是很有意义的。
该同学和很多学生一样,因为高考不理想而选择了留学。在作出这个决定的时候,没有充分考虑到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包括家庭状况的变化,说明做决定是比较仓促的,至少没有做相应的预算,更谈不上和留学相关的人生职业发展规划。抛开这个问题不谈,该同学和家长至少在以下两点是有纰漏和不足的。
首先,盲目地相信国外院校,忽视某些院校和某些中介狼狈为奸的事实。尽管我们总是有理由质疑留学中介,而对学校有相对的信任——事实上只能是相对的。学生和家长常常是在教育展上看到了一个学校就真把对方当一回事了,以为是教育部某机构主办的教育展,那么参展的学校肯定是没问题的。但是,他们忘了,教育部已经三番五次地就国外院校的资质发布留学预警,而且预警的对象恰恰是私立语言学校无数不少——私立学校常常和国内中介穿的是一条裤子。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