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滨海新区施工工地“10·21”较大触电事故调查报告(3)

2019-08-29 20:55

到位,在日常组织管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过程存在漏洞。未发现海南四方公司《入粤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在海南四方公司《入粤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后仍将《框架合同》内的有关工程继续发包给茂名万昌公司(以海南四方公司名义)施工;未发现茂名万昌公司以海南四方公司名义承接《框架合同》内的有关工程,致使海南四方公司《框架合同》内的工程均由茂名万昌公司来施工;同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对外包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统一安全管理协调不到位,该公司在施工单位签收《任务通知书》后不及时跟进工程施工进度,未及时派人员到施工现场跟进协调,爵山光缆工程《任务通知书》要求2015年10月1日前完工,但是该项工程到2015年10月21日仍在施工。此外,该公司还存在图纸会审流程制度不严谨、现场施工管理不严格等问题。

5.海南四方公司管理不到位。该公司在明知茂名万昌公司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仍与万昌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到期之后仍默许茂名万昌公司的合作行为,发现茂名万昌公司制作的招投标文件资料中存在伪造的相关资质资料时,并未加以制止,纵容万昌公司使用该公司的名义进行招投标,获得茂名联通《框架合同》,并对《框架合同》内的单项工程进行施工(事故工程该公司是在事故发生后才收到《任务通知书》,该公司并未签收),且在该公司《入粤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之后并未告知茂名联通公司和茂名万昌公司,而默许茂名万昌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继续承接《框架合同》的有关工

程。

6. 养殖场私拉电线。设施电力线路未经当地供电部门审批通过,由当地一养殖场老板杨灶章自行购买电线等材料架设,且该电力线路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架设电线高度不足和没有漏电保护装臵等,存在安全隐患。

7.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茂名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茂名市通管办)对辖区内通信行业企业通信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力度不足,未及时发现茂名联通通信建设工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

8.茂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对电力线路隐患排查工作指导不够深入,与茂名市通管办协调力度不足,对通信行业企业检查力度不够深入,未及时督促茂名联通公司加强通信工程管理工作。

9.滨海新区规划建设和交通环保局对辖区内违法用电情况掌握不够,对通信工程建设工作管理力度不够,对在其辖区内开工建设的通信工程情况不了解,未能实施有效监管。

10.滨海新区经济发展局对信息化工作指导协调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茂名联通公司外包施工单位在其辖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活动。

11.电白供电局电城供电所未能发现养殖场私拉电线行为,导致未及时制止养殖场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滨海新区施工工地“10?21”较大触电事故是一起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4人)。

1.潘以争,施工队负责人,擅自改变施工路由、违章作业、施工过程缺乏基本的防护措施,未向施工队员派发基本劳动防护用品,未对施工队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导致施工队员缺乏安全认知,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应急救援,而是逃离事故现场,至今未抓捕归案。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目前已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批准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

2.梁高,茂名万昌公司管理人员、茂名市万昌通讯服务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负责人,通过伪造相关资质材料以招投标的方式获得茂名联通的《框架合同》,将爵山光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施工队进行施工,作为爵山光缆工程组织实施者,聘用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施工队进行施工,对施工队协调管理不到位,对施工队擅自改变施工路由违章作业等行为不加以制止,未对施工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10月22日批捕(2015年11月18日取保候审)。

3.李晓飞,华夏监理公司茂名项目部经理、总监,未能按有关规范及监理合同履行必要监理职责,虽未收到施工单位的书面开工通知书,但已得知施工队进行施工的情况,仍然未安排现场监理跟进协调,导致出现会审后的设计图纸和现场实际施工路由不一致而不知情的

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10月22日批捕(已于2015年11月18日取保候审)。

4.赵双超,华夏监理公司监理员,虽未收到施工单位的书面开工通知书,但已得知工程开工并受阻,且每天电话核实施工进度情况,并未开展现场监理工作,导致未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出现图纸会审后的设计图纸和现场实际施工路由不一致而不知情的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11月17日批捕(已于2015年12月1日取保候审)。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1.林藩,万昌公司法定代表人,借用海南四方公司名义承接《框架合同》,对梁高的通过伪造相关资质材料以招投标的方式获得茂名联通的《框架合同》、将爵山光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施工队进行施工以及施工队擅自改变施工路由、违章作业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失察,未督促施工队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对施工队进行必要的施工和安全培训;且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茂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 林兵,茂名联通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网络建设工程,对网络建设工程管理和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对外包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统一安全管理协调不到位,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由茂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茂名万昌公司对施工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该公司本身不具通信工程施工资质,借用海南四方公司名义承接通信工程,通过伪造相关资质材料获取《框架合同》,再将爵山光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施工队施工,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复勘,对施工队管理不到位,未对施工队员进行必要的施工和安全培训,对施工队的违法行为未加以制止,未督促施工队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且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茂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华夏监理公司监理不到位。对其监理的工程只电话核实施工进度,未能按有关规范及监理合同履行必要监理职责,虽未收到施工单位的书面开工通知书,但已得知施工工程开工并受阻,仍然没有安排现场监理跟进协调,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复勘,导致未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设计图纸与现场实际施工路由不一致的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茂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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