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委托开发管理合同书
第三十四条 乙方陈述和保证
1、乙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与本项目开发建设受托管理相适应的营业执照和专业技术能力,并且乙方保证在合同期间有效存续。
2、乙方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完全、独立的能力,并已就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取得充分、有效的授权和许可,并且本合同不违背乙方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以及其他的协议、承诺,不会引发任何利益冲突。乙方在代表甲方签署合同过程中,因过失、故意或与第三人串通导致甲方权利受损的,乙方因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4、乙方作为本项目开发建设的受托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专业经验和优势解决本项目开发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勤勉、尽责、善管,按照有利于项目整体利益的原则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不得损害甲方利益。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可以协议变更本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委托管理服务费用,未付款项总额累计超过【500】万元且付款延迟时间超过【60】日的。
2、由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导致乙方项目管理工作发生严重困难,受托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经乙方向甲方书面形式通知后,甲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予以更正的。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原因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委派人员不稳定、经营班子人员经常不到岗,导致项目管理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经甲方书面提出意见后,在30个工作日内仍未改正的。
2、乙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履行管理职责,经常不能及时提供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成果,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开展或者严重延期,经甲方书面提出意见后拒绝整改的。
3、因乙方的管理原因导致项目质量与合同严重不符,经施工单位整改后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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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够通过竣工验收的。
4、因乙方的管理原因导致项目工程成本增加超过项目成本管理目标15%的(不含经甲方确认的成本变更)。
第三十八条 解除合同的程序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的,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如决定解除本合同,则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30日内答复,如另一方未回复,本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后自动解除。
2、在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所有内容均履行完毕或者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被解除的,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十一条 项目停建或缓建
1、当甲方终止或中断项目开发或乙方被通知无限期停止工作且时间持续超过6个月时,则视为项目“停建”。项目停建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三十八条的约定支付委托管理服务费用。
2、当中断开发的项目于6个月内恢复进行,无重大修改,则视为项目“缓建”,此时本合同仍有效。乙方需继续依据合同条件开展所有工作。因缓建而引致乙方的额外工作,甲方应按实际情况给予乙方补偿。
第四十二条 代建项目管理费用计算及支付方式
1、代建管理费计算:乙方按项目A、D地块总投金额的3.5%收取代建管理费【A、D地块总投金额预估5.8亿人民币(以实际6大类成本为准:含土地+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其他开发成本),具体金额按双方后续确认金额为准 】,代建管理费金额预估为2030万元。
2、本合同签定,乙方提出支付申请后,甲方于一周内支付代建管理费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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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进行至结构封顶完成,乙方提出支付申请后,甲方于一周内再支付代建管理费的40%,如项目分批次开发,则按已封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该阶段应支付代建管理费。
4、工程进行至竣工验收完成,乙方提出支付申请后,甲方于一周内支付至全部实际费用的95%,如项目分批次开发,则按已竣工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该阶段应支付代建管理费。
5、剩余5%代建管理费(作为质检费,这个定义不清楚,删除)一年后支付,如项目分批次开发,则按竣工一年期满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该阶段应支付代建费。
6、(除项目建设工程费用、正常规费及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的其他费用(如捐赠款等)外,其余费用均包含于3.5%的代建管理费内,由乙方承担,)(这句话不明确、不合规,修改如下)6、代建管理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人力资源及福利费用、行政及办公费用、业务招待费用、乙方的利润与税费等。
7、乙方收取代建管理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发票。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约定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服务费用,逾期在60天内的,每延迟一天,应按照未付金额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60天的,每延迟一天,应按照未付金额承担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时向各专业工作单位支付费用的,应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因延期拨付工程款导致停工的,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各节点延迟的违约责任。
3、若因甲方原因延误工期的,开发建设周期目标相应延长,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或增加额外工作的,甲方应补偿乙方的损失。
4、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或者因甲方违约而导致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所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并且甲方应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向乙方付清剩余基本委托管理服务费用(结算方式按本合同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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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乙方违约责任
1、项目的竣工交付应按照开发建设周期目标执行,因乙方管理责任导致竣工延迟,且由此造成甲方对房屋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乙方应予赔偿。
2、项目的工程成本应控制在本合同约定的目标成本范围内,如因乙方管理责任导致实际工程成本超过成本管理目标10%的(不含经本合同中约定可以进行成本管理目标调整的成本变更),超出10%的部分由乙方承担50%。
3、因乙方管理责任导致项目建设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而致使甲方产生损失的,损失部分由乙方承担。
4、开发过程中,如因乙方未能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当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指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二人以上的事故)发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乙方在代表甲方签署合同过程中,因过失、故意或与第三人串通导致甲方权利受损的,乙方因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不可抗力和减责/免责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地震、水灾、暴风雨、雪灾等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2、因政策变化、政府部门行政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遭受该等影响的合同方在提供充分证据后可免除违约责任。
3、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所支付的各类款项,无论单项或是合计总额,均以乙方已收取的项目委托管理服务费(日常管理服务费用除外)为最高限额。
4、由于乙方的原因产生项目的工期、质量、成本总额等与合同不符,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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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经乙方协助甲方向第三人索赔后获得赔偿的,可以在获得赔偿的范围内免除乙方相应的责任。如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则甲方就同一损失事由对第三方索赔的权利由乙方享有。
5、由于甲方的原因或其他非乙方的原因导致本项目工程成本、质量、工期、安全等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目标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该项变更发生后十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因代建人的合理化建议、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在达到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功能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所节约的工程投资,委托人按以下方法予以奖励: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30%
工程费用节省额=工程概算投资(不含征地拆迁投资)- 竣工审计决算
第四十七条 合同的持续与转让
1、甲乙双方均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后,将积极促成本合同的持续履行。同时甲方保证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将维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甲方股权结构发生变更不得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且甲方应在股权结构变更后及时向乙方提供新一届股东会关于认可本合同内容的决议文件。
2、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或授予他人,但乙方指定其下属的专业公司履行本合同约定的部分专业管理职责除外。
第四十八条 排他性条款
本合同签署后,甲乙双方应向对方保证不得就本项目的委托管理事项再与其他任何第三方进行任何形式的、与本合同所包含内容相关、相似或有冲突的磋商、谈判、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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