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 每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份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否则招标人拒绝该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方案。
13、投标价格
13.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1、2条中所述的和合同条款上所列 招标工程内容和范围及设计周期的全部制定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3.2各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有关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所报价格应包含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可能发生的设计费、或根据现场情况局部变更或修改设计费、顾问费及现场咨询服务费(后续服务费)等所有费用。
13.3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金和其它应缴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13.5固定价格合同。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总价在合同实施时将保持不变,并不受政策性价格的调整而增减。 14 投标和支付所使用的货币
14.1本工程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合同实施时亦以人民币支付;
14.2境外机构的投标人的报价若以可兑换货币报价的,则以投标截止期前1工作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但所有支付均使用人民币。
15 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招 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内,可要求投标人将投标有效期延长一段时间。这种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将其投标保证金延长相同的时间。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保证金
16.1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伍万 元整(¥50000元),投标人必须按规定向莆田市招投标中心交纳;未按规定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30日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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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 投标保证金手续须在截标前自行办妥。必须采用转帐或现金方式缴交至莆田市招投标中心银行专户。开标时,市招投标中心应当负责核对该项目投标保证金入帐情况,并及时通知招标人,是否缴交以农行莆田城厢支行市府分理处对账单为准。
银行帐户:开户单位名称:莆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莆田城厢支行市府分理处 账号:13441501040000998
16.1.2 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6.1.3 对未被定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至投标人开户行基本账户。
16.1.4 对被定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至投标人开户行基本账户。
16.1.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经济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至投标人开户行基本账户。
16.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证金将被没收。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其投标书。 (2)中标方不按本文件规定签约。 1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有关规定编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份数的投 标文件。
17.2投标文件之商务标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上清楚的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应按具体要求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或签字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7.3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之处均应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17.4投标文件之技术文件正本还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人员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17.5投标文件之技术文件的设计说明书和设计方案汇编缩印本正本封面应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和设计资质专用章,并由本项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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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注册建筑师)签名和加盖执业专用章。副本不允许标注投标单位的任何信息和任何可能影响评标的标识、内容,除此之外的其他内容、格式必须与正本一致。
17.6技术文件的彩色效果图(展板)图面不允许标注投标人的任何信息。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装订、包封、密封和标志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须符合前附表第14项的规定。投标文件应由四个内包封组成:一是商务标投标文件内包封;二是技术标文件内包封;三是电子图(光盘);四是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原件内包封;所有内包封均应密封完好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再将四个内包封一起放入一个外包封中,外包封应密封完好并在接缝处盖上封条,封条上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盖章。外包封上应写明:①招标人名称;②招标编号;③“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的字样;④投标人的名称、地址与邮政编码。外包封未按规定密封、标记及盖章的,招标人不予接收。
18.1. 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汇编缩印本和说明书等)须符合18.3技术文件的装订、包封、密封和标志的规定。
18.2. 投标文件之商务文件其包封、密封和标志规定如下: 18.2.1.
将商务文件正本密封在一个内层包封,副本密封在另一个内层包封,
并在内层包封上分别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再将两个内层包封合包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所有包封纸(袋)均应采用无字牛皮纸。
18.2.2.
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写明:
(1) 写明招标代理(福建昇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2) 标明本须知前附表所述的招标工程项目名称和招标编号;
(3) 并注明2009年10月9日8时30分(在前附表第17项所述开标日期和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8.2.3.
在内层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
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18.2.4.
上述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和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18.3. 技术文件的装订、包封、密封和标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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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 定。
投标文件之技术文件的装订、包封、密封和标志按照前附表第15项规
18.4. 投标文件之电子图(光盘)须单独用信封密封,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多媒体汇报材料中不能体现单位讯息。
18.5. 相关证件原件单独一包封,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封袋的封口处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18.6. 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代理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
19 投标文件的递交
19.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给招标人。
20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20.1.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前附表第16项规定。
20.2. 招标人(招标代理)可以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所制约的截止时间,均应延长后新的截止时间为准。
20.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0.4. 迟到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21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1.1.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递交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期之前对投标价格的修改应附有相应细目的单价和价格。
21.2. 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发送,还要在内层和外层包封上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1.3.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根据本须知第16条的规定,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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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开标
22 开标
22.1. 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包括打开按本须知第21条递交的修改与撤回通知书。投标人签署文件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未准时参加开标会或开标时不能完整出具以上证件的,其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按废标处理。
22.2. 开标程序:
22.3. 开标会在有关监督部门人员(或公证人员)监督下,由招标代理主持; 22.4.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或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封密情况,确定它们是否完整;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22.5. 首先打开标有“撤回”字样的包封并宣读其内容。按本须知第21条已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
22.6. 开标时将宣读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公布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2.7. 招标人(招标代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 评标
23 评标委员会
23.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由有关专业的专家和招标人(招标代理)等方面代表组成。
24 评标会议
24.1.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会议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
25 评标过程保密
25.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及有关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公务关系的其他人泄露。
25.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工程中,投标人任何试图影响或干扰招标人和评委会的评标活动,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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