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含义,探讨其内涵、外延,确定其适用范围,分析适用条件、法律效果。通常采用法律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就反映这种递进关系。要求符合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顺序,愈抽象的问题愈在前,愈具体的问题愈在后,否则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
其规则是:愈抽象愈在前,愈具体愈在后。 实例:
硕士论文:最高额抵押权研究 第一部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意义 第二部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历史演进 第三部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 第四部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 第五部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 第六部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消灭
其第一、二部分属于总论;第三至第六部分属于分论。其分论的结构显然符合纯粹逻辑的递进关系。
须注意的是,在一篇论文中,尤其是长篇专题研究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不是只反映一种递进关系形态,可能某一编、某一章内部是时间上的递进关系,另外的编、章内部是逻辑上的递进关系。
关于本论部分的逻辑关系,还有一个要求是要有重点,避免等分式、无重点、面面俱到和过分枝蔓。我上研究生的时候,研究生院院长温济泽教授作报告,讲到学术论文写作多次引用前人的诗句:“删繁就简三秋树,领异标新二月花”。前一句就是指,文章的结构,要避免过分枝蔓,要突出重点。
下面举不合逻辑的实例: 实例1:
硕士论文:著作权若干问题研究
一、著作权的成因、发展和不同制度比较; 二、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现状和立法构想; 三、著作权若干问题的具体探究。 评论:
问题在于逻辑关系混乱,第一部分的成因、发展、不同制度比较与第二部分的历史、现状是重复的;立法构想应该在整个研究完成之后提出,却安排在第二部分,全部研究未完成,尤其对著作权的若干基本问题还未研究清楚,就提出立法构想,也不合逻辑。
实例2:
硕士论文:论新闻侵权 第一章 新闻侵权概述
第二章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第四章 新闻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第五章 新闻侵权民事责任主体 第六章 新闻侵权损害的救济方式 评论:
问题在于总分颠倒,第二、三、四章属于分论,却安排在前面,第五章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和第六章救济方式应当属于总论,却安排在后面。
实例3:
硕士论文: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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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集团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二、企业集团的概念;
三、企业集团的类型及其规范化;
四、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是由其内外关系决定的; 五、问题与对策。 评论:
问题是各部分逻辑关系混乱。连什么是企业集团都未介绍,一开头就讲客观必然性,不合思维习惯和逻辑。思维习惯和逻辑是,先讲“是什么”,再讲“为什么”。概念属于“是什么”,本应当在前面,却安排在第二部分。客观必然性属于“为什么”,本应当在后面。第四部分是一个完整的句子,与标题不合,标题不能是句子,再说也与其他部分不协调。
实例4:
硕士论文:论时效制度
一、对时效制度的历史考察 二、关于消灭时效效力的探讨
三、 我国民法是否需要设立取得时效制度 四、 对完善我国民法时效制度的设想 五、时效完成后义务人的履行 六、 除斥期间 评论:
同样逻辑混乱,第三、四部分交叉、重复,层次不清,第六部分除斥期间属于课题之外的问题。
实例5:
硕士论文:论民法的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由来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三、 英美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非合同义务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新发展与合同预备性文件的效力 五、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与实践 评论:
存在的问题是逻辑混乱:“缔约过失责任”是否包括英美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何以单独论及英美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而未专门论及大陆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即缔约过失责任仅指大陆法系的制度,则何以在研究过程的中间,突然提出英美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实例6:
硕士论文:保证责任研究 一、保证责任的成立;
二、 保证责任的性质; 三、保证责任的范围; 四、保证责任的方式; 五、保证责任的期间; 六、保证责任的消灭。 评论:
相对而言,成立、范围、方式、期间、消灭都是具体的,唯性质是抽象的。而将性质安排在成立之后、范围等之前,违背了“愈抽象愈在前”的规则,造成逻辑混乱。如果在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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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一个部分:保证责任概述,在其中论及责任性质,就合乎逻辑了。
实例7:
硕士论文:融资性租赁合同研究
一、融资性租赁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二、融资性租赁合同的订立及条款; 三、融资性租赁合同的担保; 四、融资性租赁合同责任。 评论:
按照思维的逻辑习惯,一提到合同的订立,马上会想到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这也正是事物本身的逻辑。但本文在论及订立之后,却未论及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等问题,而仅研究合同的担保。其逻辑难谓合理、严密。
实例8:
硕士论文:论农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特点和主要缺点 第二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革新(一) 第三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革新(二)
第四部分 他国(地区)农地使用制度与农业发展的经验介绍
第五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化建构的制约因素及其发展态势分析 第六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目标模式的建构 评论:
问题是,先讲中国,后讲外国,最后再来讲中国,违反先外国后本国的空间上的递进关系。逻辑关系是混乱的。
实例9:
硕士论文:加害给付研究
第一章 德国法中的积极侵害债权 第二章 中国法的加害给付
第三章 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第四章 民事责任竞合概述及责任比较 第五章 外国民事责任竞合处理 第六章 中国法的责任竞合 评论:
问题是题目确定的研究范围不能涵盖第四、五、六章的“民事责任竞合”,各章之间逻辑关系不清。
实例10:
硕士论文: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立法研究: 第一章 关于合同解除的历史考察
第二章 我国现行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及其问题 第三章 合同解除的概念和意义
第四章 解除权的性质、种类与发生原因 第五章 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原因 第六章 行使解除权的方法 第七章 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八章 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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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主要是第二章我国现行合同法关于我国合同解除的规定及其问题,本应当安排在本文最后予以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却安排在第二章,不符合逻辑思维顺序和习惯,破坏了其他各章从远到近、从抽象到具体的递进关系。
6、对各部分标题的要求
第一项要求:标题应当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不能是一个句子 第二项要求:标题只确定本部分的研究对象,不表达作者观点 第三项要求:标题应明确、简短而忌冗长 第四项要求:标题应当出现题目中的关键词 第五项要求:同一层次的各标题应相互协调 实例1:
博士论文:荷兰国际私法研究 第一章 荷兰国际私法概述 第二章 荷兰与国际私法统一化 第三章 荷兰国际私法法典化编纂 评论:
我们看到各章的标题,都是名词性短语,而不是句子,符合第一项要求;各标题只是确定本章研究对象或范围,而不表达作者观点,符合第二项要求;各标题符合明确、简短而不冗长的第三项要求;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亦即“动宾结构”中的名词“国际私法”,在各章标题中重复出现,这也就是所谓“切题”,符合第四项要求;各标题结构、长短比较协调,符合第五项要求。
再看其中第一章下面的各节: 第一节 荷兰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二节 荷兰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三节 荷兰国际私法的性质 第四节 荷兰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同样符合关于标题的五项要求。 实例2:
博士论文为例:责任保险论 第一章 责任保险概述 第二章 责任保险的分类 第三章 责任保险合同
第四章 责任保险人的给付责任 第五章 责任保险的第三人
第六章 (责任保险的)抗辩与和解的控制 第七章 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义务 第八章 责任保险与再保险 评论:
同样符合上述五项要求。须补充的是,在章节标题设计上,可能出现在一个标题中有两个名词性短语,亦即一个章、节可以有两个或三个研究对象。在节以下层次的标题,第三项要求,可以不象章、节(特别是章)那样严格。再就是,有的论文章标题似未重复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而直接采用论文题目关键词的下位概念,以作为各章标题的宾语短语。
实例3:
博士论文为例: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研究 第四章 国际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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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储备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 汇兑安排国际法律制度研究 第七章 外汇管制法律问题研究
第八章 基金协定的监督与磋商机制研究 评论
实际上可以认为,各章标题中省略了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第四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国际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五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国际储备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汇兑安排国际法律制度研究 第七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外汇管制法律问题研究 第八章(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监督与磋商机制研究 不适当的实例1:
博士论文:论私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第一章 万民法与国际法 第二章 人或主体
第三章 领土主权与所有权 第四章 条约与契约 评论:
问题是不符合关于标题的第三项要求:各章标题中没有出现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因此给人的印象是不切题。如果对各章标题的文字作一些调整,效果就会不同。
不适当的实例2
:硕士论文:论物权立法
第三部分 我国现实历史条件下物权立法之必要性研讨
第一节 建立我国完整统一的物权制度是马克思所有权理论的必然要求 第二节 建立完整统一的物权制度是我国现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
第三节 建立完整而统一的物权制度是我国现实司法实务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
评论:
存在的问题是,标题不是一个名词性短语,而是一个完整的句子,违背第一项要求;不是确定各节研究对象、研究范围,而是直接表达作者观点,违背第二项要求;各标题十分冗长,第三节标题长达41个字,显然违背第四项要求;第一节标题“建立我国完整统一的”,第二节标题“建立完整统一的”,第三节标题“建立完整而统一的”,甚不协调,违背第五项要求。
如果作下述调整,效果将会改观:
第一节 从马克思所有权理论看我国物权立法 第二节 从现实经济基础看我国物权立法
第三节 从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保护看我国物权立法 小结
(一)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的结构,除导论、本论、结论三部分外,前面必须有目录,还可以有序言。后面必须有参考著作目录,可以再写个后记。后记的内容没有一定之规,通常是致谢及发感慨。
(二)论文结构确定之后,即可动手研究和写作。特别要说明的是,通常不是顺着章节顺序从第一章开始写,而是挑选最容易写的某一章或者某一章的某一节先写。例如,历史沿革部分、国外立法部分要容易些。即使写作某一章,也是先写其中容易写的几节,相对难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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