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工序不得使用外部劳务。
第六十七条 使用专业承包企业的地方成建制施工企业,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认可证(简称“三证”)的施工企业。项目部对专业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必须实行监督管理,必要时由项目部指派安全监督员具体指导分包单位的安全工作(安全监督员应经过安全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六十八条?劳务分包企业由项目部选派技术骨干进行施工作业;混合编组劳务是由农民工或其他用工与内部职工混合编组作业的劳务,二者均应视同正式员工一样进行安全管理,执行统一的管理制度。队必须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员,班组要有义务安全员,并保证他们有足够的精力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项目部要对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评审和批准,做好技术安全交底;要监督分包单位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引导其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搞好施工安全防护,开展安全检查,执行“三工”制度,与集团公司、公司项目部同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检查、评比及“安全生产周”、“安全月”和安全生产竞赛等活动。 第七十条 确因劳务不足需用外部劳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有关规定。在审查时,必须由劳资部、生产管理部、经营部、公安分处、安质部等有关部门对外部劳务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外部劳务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先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工程)及劳动合同(雇用劳务);合同中必须有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安全生产责任条款,且要单列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项目,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按分包工程的3%提取,由项目部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对分包工程安全工作的奖励或处罚。所签订的分包施工合同必须符合国家《合同法》规定,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七十一条 项目部必须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其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单位自带或混合编组作业的外部劳务要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包保责任状。对不履行合同手续而发生事故的,在对项目部第一管理者的处理时,按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第七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责任的划分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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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文明施工制度
第七十三条 现场文明施工的基本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设臵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2、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在施工现成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3、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臵图设臵各项临时设施。现场堆放的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4、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5、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臵图规定的位臵和线路设臵,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6、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臵施工标志,并对沟井坎穴进行覆盖。
7、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8、施工现场应当设臵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9、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
10、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臵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11、施工现场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文明施工的组织与管理 1、组织和制度管理
施工现场应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文明施工管理组织。分包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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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从总包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组织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各项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应有文明施工的规定。包括个人岗位责任制、经济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持证上岗制度、奖惩制度、竞赛制度和各项专业管理制度等。
加强和落实现场文明检查、考核及奖惩管理,以促进施工文明管理工作提高。检查范围和内容应全面周到,包括生产区、生活区、场容场貌、环境文明及制度落实等内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整改措施。
2、建立收集文明施工的资料及其保存的措施
上级关于文明施工的标准、规定、法律法规等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对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各阶段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措施。
文明施工自检资料,文明施工教育、培训、考核计划的资料,文明施工活动各项记录资料。
3、加强文明施工的宣传和教育
专业管理人员应熟悉掌握文明施工的规定。
在坚持岗位练兵基础上,要采取派出去、请进来、短期知识、上技术课、登黑板报、广播、看录像、看电视等方法狠抓教育工作。
要特别注意对临时工的岗前教育。
第十章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五条 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作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第七十六条 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的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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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 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七十七条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权 1、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
2、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责令紧急避险权和依法行政处罚权。
3、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15时内作出决定。
第七十八条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义务 1、禁止以审查、验收的名义收取费用;
2、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 3、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4、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5、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一章 建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七十九条 为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形成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的要求,公司决定建立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签于建筑施工企业属高危行业,安全风险大,相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投入高的实际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按当年计划生产总值的1%提取。提取的安全费用,要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杜绝不提、少提、挪用或挤占安全费用的现象发生,节余部分滚动使用,不足部分用下一年的补足。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改善安全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评估、整改或监控,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工伤保险,安全先进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安全奖励,安全办公设备等工作,按规定提取,税前列支。
安全费用的使用,应执行编制计划、相关部门或人员审核、经单位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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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后进行监督审计的程序。
第八十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的范围。涉及公司下属各单位及所有施工生产领域和全体员工。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提取。公司对下属各单位按当年计划产值约1.5‰(集团公司提取的)提取。对外分包工程,实行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制度,按工程总投资额的3%提取,其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由工程总包单位或主管单位从其完成产值中扣缴并管理。
第八十一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返还 1.完成当年安全控制目标和单位年度安全工作包保责任状的,其上缴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全部返回;
2.对外分承包工程所提取的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待工程完工后,经项目部或主管单位考核确认完成所分包工程项目安全控制目标和安全工作(生产)包保责任状的,项目部或主管单位将所提取的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一次性返回。
第八十二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单位年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多退少补原则:
1.死亡及以上事故的,每死亡1人,扣减事故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15万元;
2.年度凡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铁路行车险性及以上事故和发生铁路(专用线、临管)运输险性及以上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减事故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10万元;
3.年度凡发生非因工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扣减事故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5万元;
4、年度凡发生因工重伤3人或轻伤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发生一次,扣减事故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5万元;
5、年度凡发生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的,每发生一次,扣减事故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5万元,火灾损失每增加1万元其扣减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金额数相应增加1万元;
6、年度凡发生隐瞒各类伤亡事故,每发现一起,扣减事故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20万元;
7、年度凡发生民用爆破物品爆炸事故,扣减事故单位全年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八十三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公司提取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1.5‰部分上缴集团公司,0.5‰部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基金;对出现问题,未返还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集团公司将用于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或年度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兑现奖励和安全生产管理日常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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