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源普查详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
一、填报对象
表 号 表 名 填报范围 G101表 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G102表 主要产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费情况普查表 G103表 工业用水、排水情况普查表 G104表 废水处理设施普查表 G105表 废水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普查表 G105-1表 废水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测算表 G105-2表 废水污染物监测表 重点污染源全部产业活动单位 G106表 锅炉及废气处理设施普查表 G107表 窑炉及废气处理设施普查表 G108表 生产工艺废气处理设施普查表 G109表 废气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普查表 G109-1表 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测算表 G109-2表 废气污染物监测表 G110表 工业固体废物普查表 G111表 危险废物普查表 有危险废物产生的产业活动单位 G112表 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普查表 有该类设备和装置的产业活动单位 经过初测作为伴生放射性的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锌矿、铜、G113表 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表 铁、磷酸盐、煤、铝和钒等11类矿产资源的采选、冶炼和加工业的产业活动单位 G114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普查表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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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号 表 名 填报范围 有产业活动单位 纺织业(C17)、造纸及纸制品业(C2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2)、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3)、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C39)、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D44)中划为重点污染源的产业活动单位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医药制造业(C27)、塑料制品业G115 含多氯联苯电容器(变压器)普查表 G116 消耗臭氧层物质普查表 (C30)、通用设备制造业(C35)、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C39)中划为重点污染源的产业活动单位
二、填报要求
1、普查表必须用钢笔或碳素墨水笔填写。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
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2、填写代码时,每个方格中只填一位代码数字。
3、普查表中所有指标的计量单位、指标的保留位数应按规定填写。 4、有填报内容的表格必须有单位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签名,并注明填表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5、封页必须注明普查表填报的页数(未填的表格不计页数),必须有单位填报人、审核人、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对普查对象填报表格的内容、填报页数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
三、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
G101表 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
【1.单位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按工商部门登记或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更名的单位,要求填写现用名,同时用括号注明曾用名。
【2.单位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2
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单位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已经取得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报法定代码。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对于大型联合企业(或集团)所属二级单位,凡有法人资格、符合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条件的,填写企业的法人代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在填写单位代码时,除填写其所属单位(联合企业、集团或独立核算单位)的法人代码外,还应在括号内方格中填写二级单位代码(系两位码)。二级单位代码指联合企业(或集团)内对其下属的不属于法定赋码范围的二级单位的顺序编号,此码由联合企业(或集团)统一编制。
尚未领取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按各级普查机构赋予的临时代码填报。
临时代码的编码原则:临时代码共十一位码。前六位为所在县(区)行政区划代码,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填写,第七位为汉语拼音G(代表工业源),后四位为县(区)普查机构对其进行编码,从0001~9999。
各地普查机构应严格控制临时代码的发放,做到发放的临时代码不重不漏。 【3.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企业法人单位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单位所在地指普查对象生产场所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按本二级单位所在地址填写。 行政区划代码指普查对象生产场所实际所在地的地区行政区划代码,由所在地普查机构统一填写。根据普查对象的详细地址,按污染源普查用分类与代码附表1《行政区划代码》,将相应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在方格内。不在污染源普查用分类与代码附表1提供范围内的县以下地区,由县(区)普查机构按编码规则自行编码填报,自行编码不得与已统一编制的代码重复。
污染源普查用分类与代码附表1《行政区划代码》为按照2006年的全国行政区划编码,共有12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三段。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第二段、第三段6位编码,表示县以下的行政区划。
如2007年行政区划代码有变动的:
⑴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有变动的,则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代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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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位码)按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填报;
⑵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变化但县以下行政区划未变化的,按附表1《行政区划代码》库中的代码第7-12位码填报;
⑶县以下行政区划有变化的,按编码原则自行编码。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码原则如下:
第二段3位数字,表示街道、镇和乡;第二段3位代码中的第一位数字为类别标识,以“0”表示街道,“1”表示镇,“2”和“3”表示乡,“4”和“5”表示政企合一的单位;第二、三位数字为该代码段中各行政区划的顺序号。
(1)街道的代码从001-0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镇的代码从100-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3)乡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4)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从400-5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第三段3位数字,表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代码,用3位顺序码表示。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1)居民委员会的代码从001—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村民委员会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行政区划编码中的地址名称应采用民政部门认可的正式名称。
注意:如2007年行政区划代码有变化而自行编码的,应报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备案。
【5.地理坐标】
中心经度:指普查对象厂区中心的经度。 中心纬度:指普查对象厂区中心的纬度。
【6.所在工业园区名称】位于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等)内的普查对象填报此栏。
工业园区名称按污染源普查用分类与代码附表2《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名单》全称规范填写。
【7.联系方式】指环保联系人或负责提供普查信息人员的姓名、办公电话、传真和邮政编码等。
【8.行业类别】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分类。一个企业属于哪一个工业行业,是按正常生产情况下生产的主要产品的性质(一般按在工业总产值中占比重较大的产品及重要产品)把整个企业划入某一工业行业小类内。本项分2部分填报,普查对象应先填写行业名称,再由所在地普查机构按污染源普查用分类与代码附表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4
(GB/T4754-2002),将行业小类代码统一填写在方格内。
若某个普查对象生产、经济活动涵盖多个行业小类,可填报中类代码,最后1位代码,补“0”。
【9.登记注册类型】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按表1将相对应的代码填入方格内。
表1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表 代码 100 110 120 130 140 141 142 143 149 150 151 159 160 170 171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集体联营企业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 代码 172 173 174 190 200 210 220 230 240 300 310 320 330 340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私营合伙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内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 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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