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源普查详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7)

2019-08-30 15:52

要污染物名称和代码。污染物代码按表13《废气主要污染物名称、代码表》填报。

【14.17.20处理效率】按近三年内的实测数据(全年平均水平)填报。若无,可填报验收监测的结果。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G109表 废气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普查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采用产排污系数、实际监测与物料衡算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的技术路线。 产排污系数法: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产排污的主导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规模等,选用相对应的产排污系数,结合本企业原、辅材料消耗、生产管理水平、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确定产排污系数的具体取值,依据本企业2007年度的实际产量,核算产、排污量,填报G109-1表。

实际监测法:根据G109-2表中废气污染物的监测浓度、流量,通过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

物料衡算法:在无法根据产排污系数和实际监测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情况下,使用物料衡算法。

普查对象根据产排污系数、实际监测和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排放量,普查机构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普查对象填报的产生、排放量进行核定。将最终认可的污染物排放量,填报在G109表。

核定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必须由普查对象与普查机构共同确认。若双方有分歧,普查机构能提供符合本技术规定要求的资料,普查对象不予认可时,普查机构要将核定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另行填写G109表,并与企业填报的普查表一同录入普查数据库系统上报,并作出说明。

除水泥、钢铁、电力和焦化行业产排污系数已包括无组织排放外,其他行业均不考虑无组织排放情况。

【1.数据来源】根据确认排放量的核算方法,按照:1产排污系数、2实际监测、3物料衡算,将代码填入表格内。

一、燃烧过程

【2.废气排放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厂区内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排入空气中的各种废气总量。计量单位为万立方米,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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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烧过程中污染物产生量】指在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量。

【燃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指在燃料燃烧过程中排入大气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量。

二、工艺过程

【2.废气排放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厂区内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排入空气中的各种废气总量。计量单位为万立方米,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工艺过程中污染物产生量】指在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氟化物的量。

【工艺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指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入大气的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氟化物的量。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粉尘等污染物的产生、排放量计量单位为吨,保留两位小数;氟化物的产生、排放量的计量单位为千克,保留一位小数。

G109-1表 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测算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

【1.产品名称】根据普查对象主要产品,按污染源普查用《产排污系数手册》中对应的产品名称规范填报。

【2.原料名称】根据普查对象生产该种产品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情况,按《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所列的原辅材料填报。

【3.生产工艺名称】根据普查对象主要产品和主要原辅材料,按《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所列的生产工艺填报。

【4.计量单位】指产品生产能力的计量单位。

注意:生产能力计量单位须与《产排污系数手册》中对应生产能力的计量单位一致。有些产品的生产能力是以年产量表示的,如:锯材加工生产能力,按“xxxm3/年”计;有些产品的生产能力是以设备容量表示的,如:发电能力与发电量,其生产能力按发电设备容量“xxx万千瓦”计。

【5.生产能力】指普查对象生产该(种)产品的全部设备(包括主要生产设备、辅助生产设备、起重运输设备、动力设备及有关的厂房和生产用建筑物等)在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充分,劳动力配备合理,设备正常运转的条件下,可能达到的年生产量;或生产设备在单位时间内可能生产的产品数量。保留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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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生产/使用量】指普查对象生产该(种)产品的年生产量或对应原料的年使用量。如果使用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排放量所需参数为产品,则填报产品年生产量;如果使用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排放量所需参数为原料,则填报原料使用量。

【7.废气类型】根据废气来源填报该废气污染物属于工业锅炉废气、工业窑炉废气或生产工艺废气。

【8.废气处理工艺名称】指生产该(种)产品,使用对应原料和对应生产工艺,对应的废气处理工艺方法。工业锅炉废气和工业窑炉废气处理的工艺方法,按表11填写;废气的处理方法,按表14填写。

【9.污染物名称】指生产该(种)产品,使用对应原料和对应生产工艺和对应生产能力,所产生的废气污染物。按《产排污系数手册》中废气污染物名称填写。

同一“四同(产品、原料、生产工艺、规模)”条件下产生的污染物,每一污染物填报一行,顺序填报。

【10.产污系数】指生产该(种)产品,使用对应原料和对应生产工艺和对应生产能力,按《产排污系数手册》查到的各类废气污染物产污系数。 【11.排污系数】指生产该(种)产品,使用对应原料和对应生产工艺和对应生产能力,以及对应废水处理工艺,按《产排污系数手册》查到的各类废气污染物排污系数。

【12.计量单位】指利用产排污系数法计算出的各类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计量单位。

【13.污染物产生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经过处理的废气中所含的各类废气污染物的量。

【14.污染物排放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排放的工业废气中各类废气污染物的量。

注意!如果普查对象有工业锅炉,每台锅炉单独填报。表G109-1中【1.产品名称】填报工业锅炉;【2.原料名称】填报锅炉的燃料名称;【3.生产工艺名称】填报锅炉的燃烧方式;【5.生产能力】填写锅炉的额定出力;【6.生产/使用量】填写锅炉的燃料消耗量;【7.废气类型】填报工业锅炉废气;【8.废气处理工艺名称】填报每台锅炉相应的废气处理工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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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09-2表 废气污染物监测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

监测数据优先采用顺序:普查监测>历史监测>在线监测

《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中要求开展监测的重点工业源,须填报2007年(普查)监测数据;其它污染源可按近三年的历史监测数据填报。

历史监测数据指监督监测、验收监测、委托监测及企业自测数据等。历史性监测数据按下列优先顺序填报:监督监测>验收监测>委托监测>企业自测。

监测数据必须符合《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的认定要求,否则为无效数据。

重点工业源2007年普查监测结果、污染源历年的监督监测数据,由地方普查机构提供给普查对象。

此表有处理设施的普查对象以处理设施为单位填报,同时,填报处理设施对应的排放口编号。

未经过处理设施处理直接外排的废气或没有处理设施的普查对象以排放口为单位填报。在“对应的排放口编号”栏中填“排放口编号”。“处理设施编号”不填。

【数据来源】指获取监测数据的监测活动方式。按a.普查监测、b.监督监测、c.验收监测、d.委托监测、e.企业自测、f.在线监测,将代码填入表格内。 【1.处理设施编号】用字母QZ(代表废气处理设施)和普查对象内部编号组成处理设施编号。注意:处理设施的编号、范围与G107表、G108表和G109表相对应、保持一致。

【2.对应的排放口编号】用字母FQ(代表废气排放口)和普查对象内部编号组成废气排放口编号,不同排放口编号不得重复。

【4、5.废气流量】处理设施前、后废气流量均填报标准状态下的烟气流量。计量单位为立方米/时,保留整数。

【污染物浓度】烟(粉)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进口浓度均指实测浓度。排口折算浓度是指将排气中污染物实测浓度折算到排放标准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时相应的污染物浓度。

注意:污染物的种类按普查对象排放废气的实际情况填报,所排废气中不存在的污染物不填报。有效数字按监测方法所对应的实际有效数字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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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10表 工业固体废物普查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

一、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综合利用与处置情况

工业固体废物: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根据《固废法》放射性废物不属于工业固体废物范畴,但为了统计方便,将其放在工业固体废物普查表中,一并统计填报,不再单独列出。

填报时,首先按表格中所列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分别填报,然后在“总计”栏填报总量。计量单位为吨,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冶炼废渣:指在冶炼生产中产生的高炉渣、钢渣、铁合金渣以及有色金属矿渣等。

粉煤灰:又称飞灰或烟道灰。指锅炉、煤粉炉在燃煤过程中产生的烟气中的细灰,主要从烟道气体收集而得,应与其烟尘去除量基本相等。

炉渣:指企业燃烧设备从炉膛排出的灰渣,不包括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

煤矸石:指与煤层伴生的一种含碳量低、比煤坚硬的黑色岩石。通常由煤矿开采、洗煤及耗煤单位排出。

尾矿:指各种金属和非金属矿矿石经过选矿或水冶作业后,存于水溶液中的残留脉石、矿砂等,统称为尾矿。尾矿产生量是指选矿厂和水冶厂排放的尾矿量,包括赤泥。选矿厂包括各种金属和非金属矿石的选矿厂。赤泥指以铝土矿为原料的氧化铝厂的生产废料。

脱硫石膏:指废气脱硫的湿式石灰石/石膏法工艺中,吸收剂与烟气中SO2 等反应后生成的的副产物。

污泥: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中排出的、以干泥量计的固体沉淀物。 放射性废物:指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并其比活度大于2×104Bq/kg的尾矿砂、废矿石及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指放射性浓度或活度或污染水平超过规定下限的固体废物)。 其他废物:指机械工业切削碎屑、研磨碎屑、废砂型等;食品工业的活性炭渣;硅酸盐工业和建材工业的砖、瓦、碎砾、混凝土碎块等。

【3.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实际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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