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内资企业:指除上述企业、公司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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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包括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包括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0.企业规模】按普查对象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确定规模。在相应的类型后打钩。
企业规模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的规定划分。
工业企业大、中、小型的划分标准见表2。
表2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工业企业 指标名称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计算单位 人 万元 大 型 2000及以上 中 型 300-2000以下 小 型 300以下 3000以下 30000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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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万元 40000及以上 4000-40000以下 4000以下 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11.开业时间】分下列几种情况填写: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时间;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改制企业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4)分立、合并企业:合并或兼并企业,按合并前主要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或最早开业时间)填写;分立企业按分立后各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5)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12.最新改扩建时间】指普查对象最新的改、扩建项目的环评批复时间,无环评批复的按改扩建项目建设开工时间填报。
【13.年生产时间】指普查对象2007年全年实际生产的小时数。保留整数。 【14.工业总产值】指普查对象在2007年全年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工业总产值包括三部分内容: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与期初差额价值。工业总产值按照现行价格(当年价)计算,即按报告期内销售产品的实际出厂价格计算。计量单位为万元,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G102表 主要产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费情况普查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
一、主要产品
主要产品:填报在2007年全年工业总产值中占比重较大或较关键的5种工业产品。
【1.产品名称、2.代码】按污染源普查用分类与代码附表4《统计上使用的产品分类目录》填报。
【3.计量单位】指产品生产能力的计量单位。
注意:生产能力计量单位须注明时间单位,如:吨/年或吨/天。有些产品的8
生产能力是以设备容量表示的,如:发电能力与发电量,其生产能力按发电设备容量“xxx万千瓦”计。
【4.生产能力】指普查对象生产该(种)产品的全部设备(包括主要生产设备、辅助生产设备、起重运输设备、动力设备及有关的厂房和生产用建筑物等)在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充分,劳动力配备合理,设备正常运转的条件下,可能达到的年生产量;或生产设备在单位时间内可能生产的产品数量。保留整数。 【5.计量单位】指产品实际产量的计量单位。按附表4《统计上使用的产品分类目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填报。
【6.实际产量】指普查对象在2007年全年主要产品的实际生产量。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二、主要原辅材料
【1.主要原辅材料名称、2.代码】根据普查对象主要产品和产生污染物的主要工艺,按《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所列的原辅材料,填报5种原辅材料的名称和代码。
【3.计量单位】按实际使用的计量单位填报。
【4.实际使用量】指普查对象2007年全年该种原辅材料的实际使用量。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三、能源消费情况
原煤:指从毛煤中选出规定粒度的矸石(包括黄铁矿等杂物)以后的煤。 洗精煤:指煤经精选(干选或湿选)后生产出来的、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 型煤:指用一种和数种煤与一定比例的粘合剂、固硫剂、助燃剂经加工成一定形状和有一定的理化性能(冷强度、热强度、热稳定性、防水性等)的块状燃料。
炼厂干气:指炼厂副产的催化裂化、焦化、重整、加氢裂化等可用作燃料的干气。
电力:电耗量,包括动力用电和照明用电。
综合能源消费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需要先将使用的各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燃料后再进行计算。根据生产活动的性质,综合能源消费量在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计算方法。 非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就是普查对象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总和,只需将其折算成标准燃料进行合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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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普查对象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扣除加工转换产出的二次能源后的实际能源消费量。计算公式为: 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能源合计(包括自产自用的二次能源)
— 本企业加工转换的二次能源产量
按上述公式计算时分别折标准量计算。
【4.能源消费总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实际消费的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工艺用能、非生产用能;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料,用作原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能源消费量具体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不包括:
(1)由仓库发到车间,但在报告期最后一天没有消费的能源。 (2)回收利用的余热、余能。
(3)拨到外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用的能源。 (4)调出本单位或借给外单位的能源。
【5.用作原料量】指2007年全年普查对象将能源产品不作为能源使用(即不作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另外一种产品(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或作为辅助材料使用的量。如石油化工厂、化工厂、化肥厂生产乙烯、化纤单体、合成氨、合成橡胶等产品所消费的石油、天然气、原煤、焦碳等。这些能源作为原料投入生产过程,通过一系列化学反应,逐步生成新的物质,构成新产品的实体。又如一些能源不构成产品实体,而是作为材料使用,例如洗涤用的汽油、柴油、煤油。用作原材料与用作加工、转换的区别是: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却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除外)的产品。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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