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东莞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
支持计划操作规程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发展金融市场,鼓励金融创新,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政策要求,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市资本市场多元化发展,建立帮扶我市企业实现直接债务融资的长效机制和保障机制,拓展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降低企业直接债务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根据市委、市政府设立新10亿元融资支持计划的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是指依托东莞市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行”),共同遴选符合条件的各类东莞企业,由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债公司”)联合商业银行、地方担保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为企业量身定做债务融资服务方案,并提供全产品线金融增值服务的业务模式。
第三条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的主要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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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遴选标准,组织对东莞企业的遴选,推荐企业必须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政府对推荐企业出具审查意见。
(二)市人行对遴选推荐企业根据金融政策和市场认可程序进行把关,出具推荐意见。
(三)中债公司联合主承销商对入选企业分类制定债务融资方案。
(四)中债公司联合主承销商、评级机构、担保机构成立联合工作组进行尽职调查。
(五)各机构主体完成内部审批流程。
(六)主承销商提交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进行产品注册。
(七)债券融资工具发行,融资到位。
第二章 参与主体及其职责
第四条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东莞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市人行、中债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企业及评级公司等其他中介机构。
第五条 东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作为市政府统筹我市区域集优工作的牵头部门,对我市区域集优工作的进程进行全面督导;负责编制区域集优直接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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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融资支持计划的资金预算建议;牵头制定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项目的风险缓释措施,会同东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建立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推荐市级反担保机构;核算发债企业应该享有的财政补贴;加强对参与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项目企业的管理;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宣传工作,并加强对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跟踪、完善;配合市人行建立完善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金融局建立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审核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资金预算建议;复核市金融局核定的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资金使用情况;划拨财政补贴资金。
第七条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对内资企业的遴选推荐工作;配合市人行建立完善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发债企业的跟踪监测和管理;配合做好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宣传。
第八条 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局”)负责对外资企业的遴选推荐工作;配合市人行建立完善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发债企业的跟踪监测和管理;配合做好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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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人行负责对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遴选的企业按照金融政策和市场认可的程序进行审核把关,建立并完善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跟踪监测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发债企业状况;配合做好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宣传。
第十条 中债公司对纳入东莞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的企业进行立项分析;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信用增进,出具信用增进函,以推进其成功发行单体债、集合债;对暂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银行的扶持基金,做好委托贷款、财务顾问、管理咨询等方面,改善企业经营、财务、资信情况。
第十一条 参与合作商业银行对符合发债要求的企业,做好主承销工作,并落实增信后的管理工作;对于不符合发债要求,但具有成长性的企业,商业银行建立扶持基金,提供过桥融资,并协助中债公司做好委托贷款、财务顾问、管理咨询等方面的工作,以推进企业符合发债要求。
第十二条 参与合作担保公司为信用增进企业提供反担保;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业务报告和风险审查报告;落实相应反担保措施。
第十三条 企业作为区域集优发债项目的发债主体,应根据区域集优发债项目要求履行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义务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落实直接债务融资项目的风险缓释措施。
第十四条 评级公司等其他中介机构为区域集优项目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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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评级、咨询等其他中介服务。
第三章 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的认定
第十五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认定为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
(一)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依法纳税。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国家金融支持政策,具有转型升级潜力,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三)中小型企业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大型企业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请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03?17号))。
(四)财务要求:1、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6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或者最近三年中至少有两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1亿元。
(五)其他要求:1、近三年发行的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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