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追索。动用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偿付债务本息的发债企业,必须在1个月时间内将其动用的风险代偿基金已付金额及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进行偿还。如果发债企业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其动用的风险代偿资金,市相关职能部门将通过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对其进行追索。
第二十七条 财政贴息安排。
(一)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实现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企业予以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额度安排。市财政按照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各发债企业的实际融资金额给予年利率2%的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三)贴息程序。
1、企业成功使用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在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成功发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说明、发行批文复印件报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人行备案,同时抄报市经信局或外经贸局,由市金融局按贴息标准和额度安排,计算出相关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存续期间应享受的财政贴息,报市财政局纳入预算安排。
2、每年度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约定付息日前一个月内,由相关企业向市金融局提出拨付财政贴息的申请,阐明直接债务融资的资金使用情况及本息兑付情况,经市金融局出具意见后,市财政局将相应年度的财政贴息款项划转到企业提供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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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专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与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企业不能获得财政贴息:
(一)发行人不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使用资金,经查证属实的;
(二)不能按期、及时、足额兑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本息的;
(三)企业和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有发生骗取财政资金行为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下的风险缓释安排
第二十九条 参与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发债企业,必须提供风险缓释措施。
风险缓释措施设臵原则和接受标准见附件4。
第三十条 对于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项目,市金融局应协助中债公司联系落实反担保机构。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人行和市金融局要加强对区域集优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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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融资项目企业的跟踪监测和管理,督促发债企业按时履行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义务及合同义务,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密切配合。
第三十二条 纳入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企业,应主动加强自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守法诚信经营,严格遵守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规则,严格履行债务本息支付义务。如发生不遵守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规则或不履行债务本息支付义务的,情节轻微的,将被列入观察名单,中止贴息支持措施;情节严重的,将剔除出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名录”,列入信用黑名单,并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进行必要追索;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参与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企业,应自觉接受财政、金融、审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如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除收回骗取的财政资金外,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市人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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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一年。在实施期间内,企业参与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可享受与本操作规程相同的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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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企业推荐表(地方政府版)
省 市 区域集优项目企业推荐表
推荐企业名称及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主导行业 净资产 销售收入 净利润 经营性净现金流 企业准入情况评价 评价标准 1、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大型企业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2、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4、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超过人民币600万元,或三年中至少有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超过30%; 是否符合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