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若企业上述资产已设定抵质押,有效抵质押物不足,已设抵质押权的资产在扣除第一顺位抵质押权后有较大剩余价值,可通过在抵质押物上设定第二顺位抵质押权的方式提供部分信用风险缓释。
(二)抵质押风险缓释措施的优先接受顺序
1、对于上述风险缓释措施,企业应优先提供上市公司股权、债券、基金份额等金融类资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流动性强的大宗商品存货等有形资产,收款对象为大型国有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的应收账款及现金流稳定的收费权等权利类资产,出口退税款等。
2、在上述资产不充足的情况下,企业可通过提供其它类型的抵质押风险缓释措施进行补足。 (三)接受抵质押品的合规性标准
1、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适用的可以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或权利。
2、权属清晰,押品提供人依法对押品具有处分权。 3、满足抵(质)押物(权)可执行的必要条件,存在可以进行审批或办理登记的主管部门。
4、押品的实际情况应与产权证书的记载相符合。 5、存在可及时、经济、有效处臵押品的流动性强的市场,并且可以得到押品的公允市价。
6、若押品需交由第三方托管机构托管,需确保托管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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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分离。托管方必须有一套科学完备的托管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可实时高效地监控托管资产的实物与账目。
7、土地上存在房屋或在建工程的,土地与房屋或在建工程应一并设定抵押。
8、由海关监管的货物质押,必须经海关许可。
9、押品提供者需根据《公司法》、章程等规定,就其提供押品设立抵(质)押履行内部批准程序并出具相关决议、决定等法律文件。
10、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押品提供者应与中债公司签署书面抵质押合同并依法履行押品登记备案手续,中债公司依法取得他项权证或者其他权利证书。
11、押品原则上不应当设有优先于中债公司抵(质)押权的权利(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臵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税收权等情况)。
12、押品原则上不应当在房产和土地登记部门设定地役权及其他类型的用益物权。
1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缴清土地出让金。
14、对于企业以已出租财产抵押的,若剩余租赁期限过长或承租人已经支付全部或大部分租金的,原则上不予接受。
15、对存在冻结、查封、扣押、监管等限制情况的押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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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接受。
16、不接受已提交重整、和解、破产申请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押品。
17、有碍于抵质押权实现的其他标准。
中债公司在接受押品时,除满足上述基本要求外,还应根据不同押品的风险特征,满足不同押品的具体标准,押品的具体接受标准参见附件。
三、保证反担保保证人准入标准
(一)一般公司及机构类保证人保证资格准入标准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含金融机构)、事业法人(不包括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除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应当经过主管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且年检合格。
2、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从事符合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3、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具有较强代偿能力。
4、原则上,保证人的外部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5、提供保证的行为符合国家有关保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保证人为上市公司,还应同时符合上市公司适用的法律和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提供保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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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证人为境外机构的,其所在国或注册国不应设有外汇管制,如果有外汇管制,则保证人履行债务时,应可以获得资金汇出汇入的批准。
中债公司不接受下列单位作为保证人:
1、近3年在金融机构有违约记录,或有不良资产剥离、核销记录。
2、国家机关。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4、无企业有权机构的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有权机构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5、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二)与中债公司合作专业担保机构准入标准
除需满足一般公司及机构类保证人接受标准外,专业担保机构还需满足以下特定标准:
1、资本充足,且真实到位,实收资本≥5000万人民币。 2、杠杆倍数≤8倍,近3年担保累计代偿率≤1%。
3、业务范围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 4、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5、组织机构健全,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对担保业务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6、能够按规定足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担保赔偿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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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金。
中债公司原则上不接受下列专业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 1、近3年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在违约记录、未按约定履行代偿义务的。
2、对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薄弱的(如未设臵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岗位)并配备专业化管理人员、未建立担保业务风险评估和管理的配套制度和流程、未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3、担保机构的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抽逃、挪用资本金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的。
4、提供虚假信息的。
5、未履行保证责任6个月(含)以上的。 (三)自然人保证人接受标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的居留身份。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保证意愿。 3、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纪录。 4、具有一定的代偿能力。 四、风险缓释措施的组合标准
1、客户拟提供多个风险缓释措施的,需明确各风险缓释工具覆盖的发债份额,以测算风险缓释措施能否足额覆盖风险。
2、风险缓释措施的有效期限应覆盖债务的存续期限,对于多个风险缓释工具分阶段提供反担保的,各阶段应相互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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