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认定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采用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遴选推荐、企业自主申请、以及银行推荐三种方式,按分批受理、分批认定的程序进行。
市金融局对直接债务融资企业认定进程进行跟踪督导。 第十七条 市经信局和外经贸局遴选推荐的程序。 (一)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根据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的认定标准挑选企业,填写《企业推荐表》(地方政府版)(见附件1),并要求拟推荐企业如实填妥《区域集优项目企业申请书》(见附件2),提交申请资料清单(见附件3)所列资料,一并送市金融局。
(二)市金融局收到经信局、外经贸局的《企业推荐表》,汇总后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市人行。相关部门和市人行就推荐企业是否近三年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反馈给市金融局。
(三)市金融局汇总各部门意见,符合标准的,认定为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结果和事由,并由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向拟推荐企业反馈。认定结果同时反馈给市人行,由市人行建立东莞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
第十八条 企业自主申请的程序。
(一)满足本操作规程第十五条相关条件的企业,可经由企业自身提出申请,如实填妥《区域集优项目企业申请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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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准备好申请资料清单(见附件3)所列资料,一式三份交企业注册地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为“镇街”)的经信部门或外经贸部门(内资企业交经信部门,外资企业交外经贸部门)。
(二)镇街经信部门、外经贸部门对照条件要求进行初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对同意推荐的企业,由镇街经信部门和外经贸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按企业性质一式两份报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复核。
(三)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对获同意推荐的企业,填写《企业推荐表》(地方政府版)(见附件1)后,连同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一并送市金融局。
(四)市金融局收到经信局、外经贸局的《企业推荐表》,汇总后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市人行。相关部门和市人行就推荐企业近三年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反馈给市金融局。
(五)市金融局汇总各部门意见,符合标准的,认定为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结果和事由,由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通过企业注册地镇街的经信部门、外经贸部门向自主申请企业反馈。认定结果同时反馈给市人行,由市人行建立东莞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
第十九条 银行推荐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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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可以根据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的认定标准挑选企业,填写《企业推荐表》(格式参见附件1,并注明推荐银行),并要求拟推荐企业如实填妥《区域集优项目企业申请书》(见附件2),提交申请资料清单(见附件3)所列资料,一式两份送市经信局或市外经贸局审核。
(二)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获同意推荐的企业,填写《企业推荐表(地方政府版)》(见附件1),连同银行提交的相关资料一并送市金融局。
(三)市金融局收到经信局、外经贸局的《企业推荐表》,汇总后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市人行。相关部门和市人行就推荐企业是否近三年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反馈给市金融局。
(四)市金融局汇总各部门意见,符合标准的,认定为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结果和事由,由推荐银行向拟推荐企业反馈。认定结果同时反馈给市人行,由市人行建立东莞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
第四章 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的建立和完善
第二十条 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的建立。
已认定的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正式纳入我市“直接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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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融资支持企业名录”,市人行相应建立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的完善。 纳入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名录”的企业,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和市人行的有关规定,向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数据库及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提供本单位的基础信息、财务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债务本息支付信息等信用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二十二条 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的资格撤销。 已认定的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由于客观情况变化,不再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经由相关主管部门或企业注册地镇(街)政府提请,市经信局会同市外经贸局、市人行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查证并会商同意后,可从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名录”中剔除。由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向被剔除企业反馈剔除结果和事由。
第五章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支持对象是纳入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名录”并通过区域集优方式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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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市财政主导出资设立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为企业通过区域集优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支持和代偿准备;二是市财政对通过区域集优实现债务融资的企业予以贴息。
第二十五条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一)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由东莞市财政出资设立,是为企业通过区域集优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支持和代偿准备的专项资金。该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市政府(可授权市金融局)、市人行、中债公司、账户托管银行四方共同签署《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监管协议》,对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的运用与追索。
(一)运用。当发债企业对其在区域集优下的债务无法正常履行本息支付义务时,先由中债公司向投资者进行代偿,再由反担保机构向中债公司进行代偿。一旦反担保机构未能正常履行代偿义务,将由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按《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监管协议》约定条款向中债公司进行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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