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 - 图文(4)

2019-08-30 16:30

第四节 加快县域中心城镇发展

充分发挥县城中心镇在沟通城乡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展重点应依托区域中心城市,结合区域产业发展方向,加强与区域中心城市和省级重点镇的产业分工协作。进一步发挥好县城和中心镇在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和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加快县域中心城镇发展为小城市,促进县域经济的增长。

矿产资源突出的县。发挥县域优势资源特色,增强与区域中心城市的产业联系,强化区域专业化特征,形成新兴工业原料基地和加工基地。强调资源的可持续开采,扩充支柱产业门类,应对未来资源枯竭,引导产业转型。

生物资源突出的县。突出县域生物资源特色,建设优质生物资源种植基地,发展特色生物资源加工产业,扶持和培育龙头企业,推进现代生物产业发展。 农业基础较好的县。突出区域农业资源特色,培育农业产业,建设龙头企业,发展现代农业,建设区域性农产品加工集散中心。

旅游资源突出的县。依托县域丰富的特色旅游资源,发展县域旅游产业,依托县城建设旅游服务中心,促进城镇建设与旅游产业的有机结合和协同发展,为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提供新产品。

电力资源突出的县。发挥县域资源优势,促进电力工业为主导的县域产业升级改造,实现电源和电网建设的协调发展。科学有序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保护生态为前提,建设以水电为主的电力基地,协调发展大容量主力火电,有序开发中小水电。

交通区位优势突出的县。依托良好的交通区位条件,发展商贸物流产业,依托县城建设现代服务中心,促进城镇建设与现代服务业的有机结合和协同发展。 第五节 推进省级重点镇发展 一、分类指导

根据资源条件加快现代农业型、工业型、旅游型、商贸型、边境口岸型、生态园林型六类省级重点镇的发展,根据发展基础条件,按照每县(市、区)至少1个、服务半径20公里左右的原则选择培育省级重点镇。支持具有一定产业基础、人口规模和资源承载力条件的重点镇,通过专业园区建设,提升发展质量,逐步在镇区集聚3万人左右。具备条件的重点镇,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农特产品加工和文化旅游服务,逐步发展成为人口5-10万的小城市。2020年依托重点镇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550万人左右。 二、发展重点

重点镇发展应强化产业培育,构筑产业支撑体系,完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功能结构,实现集约化发展,保护乡镇的自然生态、文化传统、田园风光,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人口和产业集聚。形成广大农村地区城镇化的重要空间载体。

第六节 促进发展镇多样化发展 一、分类指导

发展镇按照有利于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的原则,分坝区发展镇、山地发展镇和山坝结合发展镇三类分别指导。坝区发展镇,应与坝区中心城市、中心城镇一体化发展,完善居住、生产服务、商贸职能,促进与周边中心城镇间的交通、信息、产业和劳务联系,发展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山地发展镇,应提高基础设施、公共设施覆盖水平和交通保障水平,加强对外交通联系,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发展生态农林业、特色加工业和休闲旅游业。建立连接城乡、服务农村的公共服务中心,引导本地农村居民就近城镇化。山坝结合发展镇,应根据镇区发展条件,科学确定发展定位、山坝用地功能分区和各类用地规模,引导新增建设用地向坝子边缘适建山地发展,提高各类建设占用山地的比例。 二、发展重点

加快推进除重点镇以外的900个发展镇多样化、特色化发展。重点加强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商贸流通服务和支农服务等功能完善;加强发展镇与中心村之间的设施网络建设,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增强镇集聚和辐射功能,吸引农民进城入镇。 第八章 创新城镇发展模式

转变建设用地方式,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土地,促进重点城镇功能升级,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加强试点新市镇建设,探索具有云南特色的城镇发展新模式。 第一节 创新城镇发展形态 一、保护耕地引导城镇上山

遵循云南省自然地理特征,转变建设用地方式,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土地,引导城镇、村庄、工业向适建山地发展,创造富有云南特色的山水城镇、田园城镇、山地城镇发展新模式。 二、区域协调促进协同发展 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应加强区域间产业融合调整,创新城镇空间发展模式。优化国土开发,形成相邻城镇间优势互补的空间优势,促进其一体化发展。密切区域合作,强化功能分工,发挥比较优势,打造多城镇间整体协调、互利共赢的可持续发展空间结构,加快推进麒沾马、昭鲁、个蒙、文砚、禄武等同城化进程,促进芒市瑞丽、大理祥云、楚雄南华、普洱宁洱等一体化发展。突破相关行政体制,在区域内城镇之间实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有利于人口流动的户籍制度,推进社会一体化发展。 三、保护生态拓展城镇空间

城镇空间拓展应不破坏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和生态环境,把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放在城镇发展的的首要地位。城镇空间拓展的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资源环境承载力的要求,严格控制不规范建设。尽量避免削峰填谷进行城镇空间拓展,并加强自然灾害评估。在城镇拓展空间不足时,应跳出小区域,在外围寻找城镇良性发展的拓展空间。 四、优化空间布局引导城镇组团发展

我省大部分城镇空间拓展受自然因素影响,如山体、河流等的阻隔。在城镇建设过程中,应保护好有限的坝区土地资源,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引导城镇组团发展,形成有机疏散成组成团的地域形态。各组团间以河流、山岭、冲沟、农田等自然物间隔,各自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就近生产生活,有效避免城镇摊大饼式发展。 第二节 促进重点城镇功能升级

一、积极稳妥推进县改市,加大县级城市的公共服务功能

县级城市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其发展要分类指导,突出特色,其中与大中城市群比较近、经济联系较为紧密的县级市,鼓励其融入大中城市群协调发展;距离大中城市群比较远、发展独立性比较强的县级市,应该加大扶持力度,给予专项支持。以科学合理设置城镇行政区为切入点,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城镇行政区设置工作。

二、促进镇(乡)改街,村改居(村委会改为居委会或社区委员会),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促进有条件的镇(乡)改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改为居委会,通过统一规划,发展地方经济,实现从“单向”的管理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达到“统筹城乡、以城带乡”的目的,并通过城市反哺农村,缓解日益扩大的城乡差距。 三、促进重点城镇功能升级,试点新市镇建设 进一步强化和完善重点城镇的功能,特别是位于大城市郊区,具有一定人口规模并能为居民提供较完善的生活条件和充足的就业机会的城镇,促进其功能升级,使之成为产业创新的集聚区、百姓创业的集中区,最终成为具有较强集聚力和带动力的新市镇。促进发展基础好的小城镇升级为“新市镇”,积极开展试点新市镇建设,引导小城镇各项功能升级,并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成为居民安居乐业的新型城镇。 第三节 创新口岸型城镇发展模式 随着桥头堡战略的实施,云南在中国对外开放格局中地位日益突显,云南口岸成为变化最为明显的区域。在云南省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进一步创新口岸型城镇发展模式,成为边境口岸型城镇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突出口岸产业发展

边境口岸型城镇发展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缘优势,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特殊政策,以对外贸易带动各项产业发展迅速,促进边境口岸型城镇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推动重点边境口岸城镇跨越发展,加强口岸型城镇与毗邻国家“经贸多元”的合作,建立区域性物流枢纽、区域旅游服务中心、跨境经济合作区以及边境经济合作区。 二、强化口岸与城镇功能互补

边境口岸型城镇,应加强与口岸相邻国家城镇的密切联系,在完善口岸服务功能的同时,加强互联互通,使城镇功能与口岸功能相互融合、相互补充,推动口岸型城镇的发展。

三、优化口岸城镇空间布局

口岸型城镇的发展,应充分遵循地理特征,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其产业发展组团,可依据资源分布现状,口岸地形条件,跳出地理单元,在其他区域进行布局,形成区域协调发展的新模式。

第四篇 深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按照尊重意愿、自主选择,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存量优先、带动增量的原则,以农民工、城中村居民、失地农民等农业转移人口为重点,兼顾高校毕业生、城镇间异地就业人口和城区城郊农业人口,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作为首要任务,突出以人为本,持续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

第九章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全面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分类分步制定各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的落户政策,持续贯彻落实好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兼有两个身份、同享城乡待遇、享有五项保留、提供五项保障”的政策制度,确保云南省新型城镇化发展目标任务的高质量推进与实现。

第一步,十二五期间,采取政策引导、科学推进的方式解决存量问题,优先将具备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重点群体转户进城,力争平均每年转户120万人以上,累计转户600万人以上(从2012年开始至2013年底已累计完成转户496万人);第二步是“十三五”期间,转户进入常态化,每年转户80万人以上,力争到2020年十年共新增转户1000万人以上,城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上升到38%左右,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50%左右。

第一节 健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制度

在全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和全面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分类指导、因城而异、因群而异”的思路,根据各类城镇的规模、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健全相应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制度;以就业年限、居住年限、城镇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为基础条件,制定具体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标准,并向全社会公布,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预期和选择。

在保证相关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不断强化相关制度的创新与深化。全面贯彻落实现行农业转移人口城镇落户政策的同时,应针对相关财政转移支付、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用地管理、特色产业发展、户籍制度改革、农村综合改革以及社会事业保障等配套方面政策进行深化研究与主动创新,保障和落实进城农民的各项权益。 第二节 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按照自愿、分类、有序的原则,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保障民权、增加民利为评价标准,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等为前置条件,因地制宜地差别化确定全省各级城镇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制度,重点加快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开发区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

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落户条件,建立以就业年限、居住年限、城镇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为条件的落户政策。

进一步放宽曲靖、玉溪、楚雄、大理、保山、瑞丽、蒙自、文山、昭通、普洱、景洪、丽江的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效控制绿春、彝良、东川等生态脆弱敏感区、资源环境承载力不足的城市(区)的落户限制。 第三节 积极引导就近就地城镇化

积极引导就地、就近城镇化,把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纳入到城镇化建设体系,依托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实现“就地就近城镇化、就地就近市民化、就地就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鼓励和引导部分地区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原居住地一定空间半径内,从事二、三产业,减轻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提供大量的非农劳动力,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促进城镇建设,加速盘活农村土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现实需求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推进就近就地城镇化。 在具有一定发展条件、资源条件较好和有一定发展优势的地区,不断完善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综合功能和产业支撑,培育宜居、宜业、宜商的优良环境,增强就业吸纳能力,促进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城市文明向农村辐射。增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综合承载能力,加快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降低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的门槛,适应农村人口低成本进城的实际,优先安置举家迁徙和拥有稳定就业、住所的农民工。 鼓励和积极推进沿边小城镇和村寨就近就地城镇化,加大对此类地区产业发展和人居环境建设的扶持力度,特别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公共服务的覆盖,充分发挥其在守土固边中的作用。 第十章 推进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体系 全面推进城乡民生共享进程,创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面向常住人口全覆盖,努力实现城乡制度有效衔接和无缝对接,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按照保障基本、循序渐进的原则,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逐步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但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问题。充分维护和保障转移人口的各项权利,全力保障我省农业转移人口继续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林地承包权和林木所有权、原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参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配权等五项权益,同时与城市居民同样享有城镇住房、养老、医疗、就业、教育等五项保障的权利。逐步缩小直至消除城乡二元差距,制定和出台新政策务必做到城乡一体、城乡同待,避免新的城乡制度隔离。加快推进城乡医保、社保、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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