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 - 图文(5)

2019-08-30 16:30

系的规范性对接。努力实现城乡政策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努力实现居民均享“同票同权、同命同价、同工同酬、同城同教、同地同保”基本公共服务“五同”目标。 第一节 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整合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全面实现农民工免费基本职业技能培训;构建农民工就业和政策咨询信息平台,提高转户进城居民和随迁家属融入城镇生活的能力,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创造平等就业机会,形成城乡一体、普惠共享、功能完善、服务规范、管理高效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使劳动者就业更加充分、更加稳定。 一、完善创业体系

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大创业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国家和省创业型城镇建设,落实有利于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助推全民创业。省财政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户进城居民一并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按规定给予扶持。对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转户进城居民就业的,参照现行《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享受贷款申请及贴息等相关优惠政策。 加强创业平台建设。依托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完善公共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加强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实训、创业培训、创业见习、创业孵化基地。加强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积极开发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引导各类资本参与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

增强创业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创业项目资源库,实施创业项目以奖代补制度,提高项目的成果转化能力;增强创业培训师资力量,开展多种形式、适应不同层次需要的创业培训,努力提高创业培训的质量和水平;完善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孵化、融资服务、后续跟踪等创业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制定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功能标准,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创业服务制度,着力提升创业服务质量。 二、加强技能培训

完善技能培训体系。加快建设以省级公共实训基地为龙头,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为核心,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主体,区域特色主导产业公共实训基地和行业企业实训基地为补充的职业培训、实训体系。

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根据我省各类产业发展方向、人力资源市场用工需求,及时发布紧缺职业工种和优先扶持产业工种目录,鼓励和引导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培养紧缺型技能人才;鼓励企业建立职工岗位培训制度,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要求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依托大中型企业、行业研发中心、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等载体搭建高技能人才研修平台。

健全培训绩效机制。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业绩和贡献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深化推进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机制。 三、加强就业监测

强化就业失业调控。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失业动态监测和预警等机制,切实加强劳动力供给、企业用工需求和人力资源市场监测,进一步提高就业失业调控水平。 健全信息监测制度。加强就业信息监测和农民工进城工作的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状况、就业扶持政策享受、跨区域流动以及企业用工等方面情况,为积极应对就业形势变化提供决策依据;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测,依托省、州(市)、县(市、区)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及时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和劳动者的求职动态,增强对市场的调节能力。 四、强化就业服务

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健全街道、社区和镇、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基层平台的就业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标准

化建设;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覆盖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立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坚持“管办分离、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原则,整体推进全省人力资源市场体制改革;开展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场所)星级评估,不断完善软硬件建设,全面提升专业化、标准化水平。

优化公共就业服务。以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为重点,构建覆盖全省,直达乡村(社区)的城乡一体化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均等、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 第二节 拓宽住房保障渠道

把转户进城的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构建以保障性住房为主,限价商品房、棚户区改造、租赁补贴为辅的全方位、多渠道、宽范围的住房保障体系。实施“转户进城的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任务”,严格落实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责任,多渠道改善转户进城农业转移人口的居住条件,通过鼓励用人单位自建以及依托市场租赁、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建立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公积金制度、购房税费减免、强化房贷金融支持等方式,解决转户进城的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困难。把转户进城的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纳入城镇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统筹安排解决,拓宽资金渠道,建立各级财政保障性住房稳定投入机制,调整布局结构,加大面向产业聚集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并将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延伸到乡镇。从2014年开始,每年将1/3的可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农业转移进城人口住房问题,按申请人收入实行分级定租,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档次住房租金的70%,并放宽、简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和程序。 完善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可以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可以在符合规定标准的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探索由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节 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受教育权利

对于转户居民子女上学,其收费、管理要和在同一个城镇上学的城镇居民子女一视同仁,实现“同城同教”。

建立健全全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各级城镇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教师编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实施以输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政策,保障转户进城居民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免费义务教育,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拓宽转户进城居民随迁子女接受免费义务教育渠道。逐步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推动各地落实好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

第四节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不断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加强各项制度的衔接。 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制度,完善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制度。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础养老金统筹,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鼓励农民工积极参保、连续参保,提高参保率,切实解决好农民工流动时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鼓励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允许灵活就业转户进城居民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健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合作机制,开办各类补充性养老、医疗、健康保险。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将转户进城居民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为失地农民、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障;不断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终实现转户居民和同一地区城镇居民逐步

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方面享有相同的社会保险和公共服务,实现“同地同保”。 第五节 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条件

根据常住人口配置城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职业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大力发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一章 建立健全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

创新机制、勇于探索,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合理分担公共成本,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成本共担、协同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 第一节 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城镇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在城乡规划、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新型农业经营体制、城镇化建设等方面增加专项经费投入,并保障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第二节 建立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与农业转移人口数量挂钩机制 建立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数量挂钩机制。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城镇在城镇建设用地等方面的支持,给予一定用地指标调控权限,对城乡人居环境提升、重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给予重点支持,简化审批程序,优先保障供地。 第三节 建立成本分担机制

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类,明确成本分担主体和支出责任。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

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 企业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加大职工技能培训投入,依法为农民工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

转户进城居民按规定承担相关费用,积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关费用,提升融入城镇社会的能力。 第四节 合理确定各级政府职责

省政府负责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总体部署和制定配套政策,州、市、县、镇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辖区城市和建制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各级政府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划分,承担相应的财政支出责任,增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较多地区政府的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实现责权利统一。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镇的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予以较多支持,增强城镇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能力;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城镇,赋予同人口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

第五节 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实施机制

推进农民工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全体融入社会,建设包容性城镇。提高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中农民工代表的比例,积极引导农民工参加党组织、工会和社团组织,引导农民工有序参政议政和参与社会管理。加强科普教育,提高农民工科学文化素质,营造农民工参与社区公共活动、建设和管理的氛围。政府和用工企业要加强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的人文关怀,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

第六节 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信息平台建设

在全省公安户籍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尽快充实和完善全省城乡统筹改革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及

时准确地记录转户人口的户籍、居住、就业、社保、医保、劳保、教育、土地、生活轨迹等信息,力争尽快全面建成涵盖全省各级各有关行业的城乡统筹改革信息系统和综合数据库,加快实现各级各有关部门之间的系统互联、信息互通、数据共享、动态查询。确保转户工作有据可查、有章可循,信息系统高效安全。改进和完善户口网上迁移业务,规范专项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严格办理时限。

第七节 建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监督考核机制

针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健全分级监督考核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办法,设定考核指标,突出督查重点,强化督查措施,确保各地各部门城乡统筹转户目标任务完成。 第五篇 强化城镇建设空间管控

按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加强生态空间保护与建设,严格保护坝区耕地资源,统筹安排全省城乡建设用地,积极提高城镇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控制特大城市、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防止特大城市、大城市盲目扩张;合理安排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建设用地,促进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健康发展。

第十二章 提高城镇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集约高效”的原则,转变城镇发展方式,引导山地城镇建设,规范新城新区建设,加强工业园区管控,集约利用城镇建设用地,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活、生产、生态空间。 第一节合理划分城镇空间

一、构建合理的生活、生产、生态空间

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形成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合理结构。适度压缩工矿建设空间,适当增加生活用地,特别是居住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园地、菜地等农业空间;严格保护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区域和具有重要生态防护功能的区域。工业化、城镇化在适宜开发的部分国土空间集中展开,产业布局适度聚集,人口居住相对集中,推进具有云南特色的山地城镇建设。 二、划定城市发展边界

科学划定50万人口以上城市发展边界,控制城市发展规模,保护城市外部开放空间,保护乡村与基本农田,转变城市发展方式。使城市的发展模式从扩张型向约束型转变,加大盘活城市土地存量,防止城市边界无序蔓延,以人口密度、产出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准,合理确定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第二节 科学选择山地城镇用地

一、因地制宜构建山地城镇人居环境

山地城镇建设用地选择应以保护环境资源和优化城镇空间布局等为目标,结合山地环境特征,突出城镇地域文化特色,合理布局符合山地建设要求和使用要求的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构建生态宜居和可持续发展的山地城镇人居环境。 二、科学选址降低山地城镇建设和运营成本

山地城镇建设用地选择应尽可能依托现状城镇的交通系统、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条件,从空间布局、土地利用、节约能源、节约投资和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等方面降低山地城镇建设和运营成本。

三、高度重视综合防灾和公共安全保障

山地城镇建设用地选址应综合分析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相关规划要求、地质灾害危险性调查评价报告和用地适应性评价等,避开已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地震断裂带、滑坡地带、坍塌地带、地质灾害易发区、受泥石流与山洪威胁及工程地质不适宜建设的地带及冲沟、一级和二级保护林地,避让矿产资源分布密集区、矿产采空区与塌陷区、水源地及其周边协调保护区域、受特殊传染性疾病及有害辐射等影响的区域。

第三节 严格规范城镇新区与产业园区建设 一、规范新城新区建设

严格新城新区设立条件,防止城镇边界无序蔓延。新城新区设立必须以人口密度、产出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准,与行政区划相协调,科学编制规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建设标准过度超前。统筹新城新区的生产、生活、办公、生活服务业、商业网点布局等功能的规划建设,推进功能混合和产城融合,在聚集产业的同时聚集人口,防止新城新区空心化。加强现有开发区城市功能改造,推动单一生产功能向城市综合功能转型。 二、加强产业园区管控

进一步严格产业园区的设立审批,严禁突破规划设立各类园区。在优化城镇产业布局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产业园区定位,避免园区定位同质化和无序竞争。强化产业园区用地存量挖潜、投资管控,促进园区用地节约集约,提高工业用地效率。第四节集约利用建设用地一、盘活存量土地

积极盘活城镇存量用地,挖掘存量用地潜力。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城中村、棚户区等用地开展二次开发,积极整合边角用地,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二、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推进”的原则,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市高效发展,有序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把城市综合体打造成为城市建设的新亮点和城市经济发展的增长极。至2020年,全省规划建设150个综合度高、带动性强、多种形态的城市综合体。 三、加大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大力促进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促进城市由地上开发向立体开发转型。尽快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健全保障措施,形成科学合理的地下空间开发机制。各级城镇按照发展需求,对地下空间进行统一规划、分类开发,城镇市政管网要求纳入地下空间。对地下交通系统、地下市政系统、地下空间防空防灾、安全技术保障等进行系统梳理和专题研究。各州(市)中心城区尽快编制实施地下空间规划,科学指导具体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第十三章 严格保护坝区耕地资源

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保护耕地尤其是坝区优质耕地,严格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着力提高耕地质量,实施差别化的城镇建设用地政策,妥善处理好城镇化发展与耕地保护之间的关系。

一、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界线 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强化坝区耕地保护,将坝区80%以上的现有优质耕地和山区连片面积较大的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管理、永久保护。设立基本农田重点保护区,设置基本农田统一标识牌和界桩,健全基本农田有关图表册和数据库,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落实到农户。 二、严格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坚持先建备补、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杜绝占优补劣、占坝补山等降低耕地质量的不良现象。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制度,完善现有和后备耕地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全面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制度,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应当予以剥离,用于补充耕地的质量建设。 三、着力提高耕地质量

以确保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为目标,积极推进中低产田地改造、“兴地睦边”、沃土工程等重大工程,加强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全面提升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质量。加强土壤监测,加快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定期开展耕地质量普查,建立和完善耕地质量动态监测与预警体系,及时发布耕地质量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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