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拆除工程技术规程(6)

2019-08-30 16:40

7 下部结构拆除

7.1 一 般 规 定

7.1.1 下部结构拆除方式应根据结构形式、技术状况与周边环境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后确定。

7.1.2 下部结构的拆除顺序,对于梁式桥宜为附属构造、盖梁、墩柱(桥台)、承台(系梁)、桩基础;对于拱式桥宜为拱座、墩柱(桥台)、承台、桩基础。

7.1.3 下部结构的拆除,宜采用机械拆除法;对处于水中的下部结构,可采用机械拆除与爆破拆除相结合的方式。

7.1.4 对处于陆上的下部结构拆除,设置的临时防护应满足施工与社会交通需求;对处于水上的下部结构拆除,设置的临时围堰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或《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2的规定。 7.1.5 当采用爆破拆除法时,应符合本规程6.2.5条的规定。

7.2 桥墩(台)拆除

7.2.1 下部结构部件的切割分段、吊点布置,应经过验算后确定,确保拆除部件及剩余结构的自身稳定,并满足起重、运输及环境要求。

7.2.2 水上的桥墩或盖梁宜采用分段切割移除方式拆除。当条件允许筑围堰施工时,可采用直接破碎或爆破方式拆除。

7.2.3 大于10m的陆上桥墩(台)或盖梁,应采用分段切割移除方式拆除。低于10m的陆上桥墩(台)或盖梁,宜采用切割移除方式拆除;当周围环境条件允许时,也可采用直接破碎或爆破方式拆除。

7.2.4 跨度较大的预应力混凝土盖梁,宜采用分段切割移除方式拆除,无粘结预应力筋应先有序释放其应力。必要时,应加临时支撑。

7.2.5 对于部分保留、部分拆除的下部结构,所采用的施工方法,应确保保留部分的结构外观与内部构造完好。

7.3 基 础 拆 除

7.3.1 陆上承台或扩大基础宜采用分段切割移除或直接破碎方式拆除。

7.3.2 水下基础拆除,宜采用分段切割方式拆除。当周边环境条件许可时,也可采用设置围堰按陆上方式进行拆除或采用爆破方式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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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水下拆除作业后,应对河道进行疏浚清理,确保满足规划航道要求或泄洪要求。

7.3.4 30m以内的桩基础宜整根拆除,拆除方式可采用直接拔除、部分开挖拔除、护筒水力冲洗拔除、套管掏空拔除等。

7.3.5 对处于水上的下部结构,基础拆除后残留结构的最终标高,应符合规划航道要求或泄洪要求,并应考虑冲刷影响。

7.3.6 对处于新建或改建道路上的下部结构,基础拆除后残留结构的顶面标高,宜低于规划道路基层底面1m以上,以确保道路施工的顺利进行及正常运营。

7.3.7 基础拆除前,需要对基坑进行围护及开挖时,其施工应满足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TJ 08-61、《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 08-11、《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DG/TJ 08-2001的规定。基础拆除后,应对基坑进行回填,其施工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J 08-117的规定。

7.3.8 潜水及水下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7.3.9 爆破拆除作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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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施工组织与管理

8.1 一 般 规 定

8.1.1 桥梁结构拆除工程,应根据附录A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家进行论证审查。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论证审查和修改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范》DGJ 08-2077的规定。 8.1.2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 桥梁结构工程的竣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记录、检验和试验报告、维修加固记录。

2 桥梁结构的技术状况评定。

3 涉及地面以下施工或爆破作业的,应有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 涉及水上水下作业的,应有水文资料。 8.1.3 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情况。 2 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的情况。 3 既有排水系统和历年施工同期的降水积水情况。

4 过境车辆及附近各单位进出车辆的统计情况,及其对施工的影响情况。 5 航道通航情况。

6 大型机械设备的行走线路、拆除桥梁结构的运输线路。

8.1.4 基坑或周边建构筑物、管线的监测方案,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DG/TJ 08-2001和《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规程》DG/TJ 08-2051的规定。

8.1.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和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规定。 8.1.6 建设单位应进行影响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工作。 8.1.7 桥梁拆除前应制定拆除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组织结构,配备抢险救援器材。

8.2 施工过程管理

8.2.1 桥梁拆除工程施工前,应确认以下内容:

1 专项施工方案已经审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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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符合要求的专业施工单位、监护与作业人员已配备到位;

3 材料、设施、设备、应急物资与器材配备齐全,且符合施工安全要求; 4 对位于运营机场、铁路、地铁、桥梁或隧道等保护范围内,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已按规定,经相关的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8.2.2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

1 主要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

2 专业分包单位、作业班组应熟悉掌握的相关现行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 3 人员、机械设备、物资材料的配备及关键部位、工艺、环节的技术安全措施; 4 与之衔接、交叉的施工部位、工序的作业要求和注意事项; 5 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措施。

8.2.3 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护,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桥梁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源配置、人员活动、实物状态、环境条件、设施设备、管理行为等,与专项施工方案的相符性实施定期巡查、动态检查及检测、监测。

8.2.4 对大型复杂桥梁结构、周边环境复杂情况宜有第三方监测。监测单位应根据监测方案,进行数据的收集、分析、反馈工作,发现险情立即报警。

8.2.5 拆除施工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作业,启动并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防止事态恶化;险情或事故处理后,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作全面检查,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8.2.6 桥梁拆除过程施工时,应加强临时支撑、吊架、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 8.2.7 施工过程必须由作业人员负责查看被拆除桥梁的结构状态,并进行记录;当发现异常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8.2.8 桥梁拆除完成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排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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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安全与环境保护

9.1 一 般 规 定

9.1.1 桥梁结构应根据所处环境,在拆除前进行全面的危险源识别,并应针对不同危险因素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9.1.2 桥梁拆除时,应按照污染最小化、循环利用最大化的原则实施。

9.1.3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噪声、废水及其他污染物,应将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9.1.4 施工现场宜采用低噪声的工艺、技术、设施、设备,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9.1.5 自然生态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旅游景点及人口密集区附近的桥梁结构拆除,应符合环境保护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周边环境在桥梁结构拆除过程中不被干扰。

9.2 安 全 控 制

9.2.1 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设置有效的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

9.2.2 拆除工程施工严禁立体交叉作业,拆除作业区域下方严禁行人及车辆通行。 9.2.3 作业人员使用手持机具时,严禁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转。

9.2.4 处于社会通道或通航河流上的临时支架(支墩),应采取可靠的防撞措施。 9.2.5 预应力结构拆除过程中,施工人员不得进入预应力筋锚固端轴线后方。 9.2.6 拆除工程中,偏心构件的吊装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吊点位置、捆绑形式和调整方法。

9.2.7 爆破拆除方案中,应对爆破震动、塌落震动、飞石距离、冲击波安全距离进行计算、校核,并应据此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9.2.8 爆破作业前,应根据飞石与冲击波安全距离,设立相应的警戒区域。每次爆破后,爆破技术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险情后再解除警戒。

9.2.9 爆破拆除时,应通过覆盖保护、搭设防护棚、设置缓冲层、设置气泡帷幕、开挖减隔震沟等措施控制爆破飞石、冲击波、地震波对周围建构筑物、公用管线的危害。

9.2.10 爆破拆除作业施工现场严禁动火、吸烟,并应配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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