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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对大屏幕手机50cm高处自由跌落在橡胶或木板上,跌落后可以正常通话使用。试验样品除面板和装有天线的一面外共跌落5次,有翻盖的手机应将翻盖合上。
进行外观及功能、电性能检查,检验项目见表27。磨损是可以的,但不应有裂缝,检验项目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5.8.5 振动试验
将手机固定在振动台上,然后在不工作状态下以:
23
振动频率:5~20Hz ASD(加速度谱密度):0.96m/s
23
振动频率:20~500Hz ASD(加速度谱密度):20Hz时为0.96m/s,其它-3dB/倍频 条件振动,随后观察其外观,做功能和电性能检查,检验项目见表27,并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5.8.6 潮热试验
a. 将手机放入试验箱内,启动湿热箱电源使箱内温度升到40℃。当手机温度达到40℃并时,加湿并搅拌箱内的空气,当温度达到要求,相对湿度93%时,保持24h; b. 手机拿出后立即检验外观,然后进行操作和电性能检查,检验项目见表27,并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5.9 可靠性试验方法
可靠性试验的样品应是从经过质量一致性环境试验合格的产品批中随机抽取的。试验方案可参照GB/T15844.3中第6章的有关规定。试验方法可参照GB/T15844.3中第8、9、10章规定的方法执行。
检验项目见表27,并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失效判据
a. GSM制手持式移动电话机的“基本电性能”(见表27)指标不符合环境试验条件的失效判据; b. GSM制手持式移动电话机全部或部分规定的功能丧失或附属设备失灵; c. 机械断裂、位移、卡死、失灵,致使主要功能丧失。 5.10 包装
按GB/T 14013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 质量评定程序
6.1 检验分类
本标准规定的质量评定规则包括两类检验:鉴定检验和质量一致性检验。 6.2 检验条件
除非本标准或产品标准另有规定,对样本的检验应在GB 2421-89第五章规定的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
6.3 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是对同一型号若干样品进行外观结构工艺、电性能、安全、环境适应性和可靠性等一系列完整的检验,其目的在于确定制造者是否有能力制造符合该标准要求的产品。
当产品进行设计定型、生产定型,主要的设计、工艺、材料、及零部件(元器件)变更后或停产后恢复生产时,均应进行鉴定检验。 6.3.1 样品数量
鉴定检验的样品数量一般不少于3台。 6.3.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28。
表28 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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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检 验 项 目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接收机 11 电性能 12 13 14 15 16 17 杂散发射 18 音频性能 19 电磁兼容性 20 低温 21 高温 22 环境试验 温度冲击 23 24 25 26 可靠性 跌落 振动 潮热 发射机 电性能 外观 结构 用户终端业务 功能要求 承载业务 补充业务 相位误差和频率误差 多径与干扰条件下的频率误差 发射机载波峰值功率与突发脉冲定时 输出射频频谱 坏帧指示性能 参考灵敏度 接收机适用的输入电平范围 共信道抑制 邻信道抑制 互调抑制 阻塞与杂散响应 鉴 定 检 验 O O O 0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 质量一致性检验 要求的 章条号 试验方法 的章条号 不合格 分类 A组 O O 0 △ △ O △ O O △ O △ △ △ △ △ - - - - - - - - - - C组 - - - - - - - - - - - - - - - - - - - O O △ △ O O - D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8 4.1.9 4.2.1 4.2.2 4.2.3 4.3.1.1 4.3.1.2 4.3.1.3 4.3.1.4 4.3.2.1 4.3.2.2 4.3.2.3 4.3.2.4 4.3.2.5 4.3.2.6 4.3.2.7 4.3.3 4.4 4.5 4.6.1.1 4.6.1.2 4.6.1.3 4.6.1.5 4.6.1.6 4.6.1.7 4.7 5.3 5.3 5.4.1 5.4.2 5.4.3 5.5.1.1 5.5.1.2 5.5.1.3 5.5.1.4 5.5.2.1 5.5.2.2 5.5.2.3 5.5.2.4 5.5.2.5 5.5.2.6 5.5.2.7 5.5.3 5.6 5.7 5.8.1 5.8.2 5.8.3 5.8.5 5.8.6 5.8.7 5.9 C C A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B 续表28 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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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检 验 项 目 号 27 产品标志、包装、运输 鉴 定 检 验 O 质量一致性检验 要求的 章条号 试验方法 的章条号 不合格 分类 A组 - C组 - D组 - 7 5.10 C 注: 表中符号“O”为必做项目;“-”为不做项目;“△”为选做项目。 6.3.3 合格判据
当上表所有检验项目均满足产品标准规定时,则判鉴定检验合格.
如果任何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应暂停检验,承制方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找出不合格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继续对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检验.若重新检验合格,则仍判鉴定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仍有某个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判鉴定检验不合格. 6.4 质量一致性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是以逐批检验为基础,从产品中抽取样品进行的、用于确定产品生产过程中能否保证质量持续稳定的检验。 6.4.1 检验分组
质量一致性检验一般由四个检验组组成。 A组检验(逐批) B组检验(逐批) C组检验(周期) D组检验(周期) a. A组检验是对一个检验批中的样品或生产的全部产品所进行的非破坏性试验。以证实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A组检验应检查那些最易受生产工艺影响或生产技能变化影响的特性,以及达到预定要求至关重要的性能。
b. B组检验是比A组检验更复杂、需要更多时间的一种检验,它一般也是非破坏性试验。B组检验应检查那些更多地受零部件或设备品质影响而较少地受生产工艺或生产技能影响的特性,以及那些要求特殊工装或特殊环境的性能。当产品受零部件的影响较小时,B组检验通常可与A组检验合并。 c. C组检验是那些依赖于产品设计及材料的特性所进行的周期试验,一般属于破坏性试验。 d. D组检验是一种破坏性试验或要消耗全部或相当一部分设计服务寿命的长时间试验。 6.4.2 检验批的形成
检验批的形成应符合GB 2828中4.5条的规定。 6.4.3 A组检验 6.4.3.1 检验项目
A组检验项目见表28。 6.4.3.2 全数检验
a. 对提交批的全部按表28规定的项目逐个进行检验;
b. 提交批的质量以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表示,可以接收的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由生产方和使用方协商规定或选用表29推荐值;
c. 在检验过程中,当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规定值时,则判定该产品合格,当不合格数大于规定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表29 不合格数推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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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分类 A类不合格 B类不合格 C类不合格 6.4.3.3 抽样检验 不合格数 2.5 6.5 15 不合格数 4.0 10 25 不合格数 6.5 15 40 A组抽样方案应按照GB 2828中4.7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从正常检查开始,采用一般检验水平Ⅱ的一次抽样方案。
a. 由产品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
产品不合格分类,A类不合格、B类不合格、C类不合格; A类不合格:即单位产品的极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者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极严重不符合规定,称为A类不合格,也称为严重缺陷。
B类不合格:单位产品的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者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严重不符合规定,称为B类不合格,也称为轻缺陷。
C类不合格:单位产品的一般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者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轻微不符合规定,称为C类不合格,也称微缺陷。
连续批合格质量水平(AQL):分别规定A类不合格、B类不合格和C类不合格的合格质量水平,推荐值如下表:
表30 A组检验合格质量水平 不合格分类 A类不合格 B类不合格 C类不合格 AQL 1.0 2.5 6 1.5 4.0 10 2.5 6.5 15 4.0 10 25 6.5 15 40 b. 按GB 2828查得A组的样本大小n、合格判定数Ac和不合格判定数Re; c. 从提交批中按抽样方案随机抽取样本,然后进行检查;
d. 当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Ac时,则判定该产品批合格;当不合格数大于合格判定数Ac时,则判定该产品批不合格。 6.4.4 C组检验
C组检验应在A组检验合格的产品批上进行。 6.4.4.1 检验项目
C组检验项目见表28。 6.4.4.2 抽样方案
C组检验的抽样方案按GB 2829中4.7的有关规定进行,采用判别水平Ⅱ的一次抽样方案类型。 判定数组:根据抽样特性曲线对质量水平的判别能力和对产品质量需要的保护能力确定; a. 由产品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
产品不合格分类:A类不合格、B类不合格、C类不合格; 不合格质量水平(RQL):推荐值见表31:
表31 不合格质量水平
不合格分类 A类不合格 B类不合格 C类不合格 RQL 50 65 80 RQL 65 80 100 b. 根据抽样方案随机抽取样本,按表30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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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当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Ac时,则判定该产品批C组检验合格;当不合格数等于或大于不合格判定数Re时,则判定该批产品C组检验不合格。 6.4.4.3 检验周期
a. 孤立批按产品批进行C组检验;
b. 连续批的C组检验周期可由厂家自定。 6.4.5 D组检验
D组检验应在A组检验合格批的产品中进行。 6.4.6.1 检验周期
一般每年做一次或在指定的批次上进行。
7 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
7.1 编写要求
7.1.1 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的起草和表述应符合GB/T1.3、GB5296.1的规定。 7.2 标志
7.2.1 手机上应有商标、型号、IMEI号。 7.2.2 包装盒应有下列标志: a. 产品的型号和名称;
b. 商标名称、注册图案及产品执行的标准号; c. 制造厂名、详细地址、产地; d. 手机的颜色, e. IMEI号。 7.2.3 外包装箱应包括有小心轻放、向上、怕热、怕湿等标志。标志的图形、尺寸、颜色应符合GB 191的要求。 7.3 标签
7.3.1 产品合格证
产品合格证的编写应符合GB/T14436的规定。 7.3.2 运输包装件内应附有装箱单。 7.4 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5296.1的规定。 7.5 包装
包装产品必须有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产品说明书、附件、备件。
包装规格根据各型号手机不同而不同,具体见各手机的包装材料清单、包装储运说明等文档。 产品应有牢固包装箱,并有防震、防潮措施。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应保持干燥、清洁,不允许采用对产品有害的材料。 7.6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雨淋、防震以及安全措施,可用任何工具运输。 7.7 贮存
贮存条件:温度 -30~+65℃ 相对湿度 10%~95% 大气压 86~106kPa
贮存方式:包装存放,且周围空气中无酸性、碱性及其它腐蚀性气体和通风干燥的库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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