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以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分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分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分额的合伙人追偿。 第三讲 公司法 【复习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 A.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C.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D.国有独资公司和两合公司 答案 A
由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 )形式。 A.国有独资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无限责任公司 D.两合公司 答案A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 )
A.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B.为2人以上50人以下 C.50人以下 D.没有任何限制 答案C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A、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性质显著 B、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C、股份有限公司将其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 D、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没有限制 答案:ABC
关于公司的特征的提法正确的是
A.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B.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C.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公司必须是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公司可以为事业单位法人 答案 ABD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都是法人。 答案:对
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而不是行为法。 答案:错
甲公司为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为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下列有关甲、乙两公司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而乙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6
B.甲公司的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而乙公司的股东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C.甲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乙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没有最低限额
D.甲公司对修改公司章程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乙公司对修改公司章程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答案 ABCD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20万元和60万元,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戊拟以劳务出资。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并拟由乙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丙担任公司的监事,丁、戊分别担任副总经理。请回答下列问题: (1)在本案中,丁、戊是否可以用劳务出资? A.可以 B.不可以
C.经其他股东同意后可以 D.经公司登记机关认可后可以 答案B
(2)本案中甲、乙、丙、丁分别为未来的公司取一个名称,其中可以采用的是: A.北京大地商贸公司
B.北京666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C.中国北京商品贸易国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D.北京汇通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D
2003年3月,美国乙公司与中国丙公司欲共同投资设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双方约定甲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50万元,问:美国乙公司与中国丙公司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关于发起人的要求? 答案 符合
甲、乙、丙、丁四人想设立一家资本规模大约3000万股份有限公司,在协商过程中,甲、乙、丙、丁分别发表了自己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看法,问:哪些观点是正确的? A.甲认为必须让朋友戊加入,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少为5人
B.乙认为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因为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只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可以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C.丙认为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最少不得低于200万
D.丁认为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但是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 E.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首先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答案B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行使的职权有 A.检查公司财务 B.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C.当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予以纠正 D.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E.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答案ACD
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及变更公司的形式,必须经怎样的程序作出决议( )。 A.股东会的一致同意 B.股东会的过半数同意?
C.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D.代表2/3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 答案:C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监事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
B.监事会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C.监事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D.监事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答案:D 【案例分析题】
2002年4月,原告厦门某电力公司与被告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喜洋洋”)发生了一笔购销生意,后“喜洋洋”拖欠电力公司25万元货款。“喜洋洋”的拖欠理由是: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无法偿还各项债务。
后来,电力公司发现:“喜洋洋”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1年由被告谢得财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谢得财;永昌荣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永昌荣)亦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3年11月由谢某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也是谢得财;且这两家公司的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完全相同。电力公司认为,谢某掏空“喜洋洋”,将财产转移到永昌荣来逃债。为此,电力公司将谢某、喜洋洋、永昌荣全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25万元及利息。 经法院庭审及各方取证后查明:永昌荣设立至今,从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无机器设备,名下的土地、厂房及两部汽车均由“喜洋洋”无偿使用,日常费用则由“喜洋洋”支付。两公司的财务账目虽分别立册计账,但均由“喜洋洋”的会计人员负责制作,且永昌荣本身从未发放过工资。1998年永昌荣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其中部分由“喜洋洋”使用,至2002年才由“喜洋洋”代为还清全部贷款;2002年底,“喜洋洋”用永昌荣名下的土地、厂房作为抵押担保,再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喜洋洋”在2002年度共从其账户转出43万元到永昌荣的账户,用于偿还永昌荣的银行贷款本息。且这两家公司的唯一投资者谢某在经营期间也挪用、侵占“喜洋洋”的财产至少在72万元以上,全部作为个人债务和交通肇事的赔款。
“喜洋洋”与永昌荣两公司之间,投资者、经营地址、电话号码及管理从业人员完全相同,实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两公司缺乏各自独立意志而共同听从于谢某。 请回答问题?
“喜洋洋”拖欠电力公司25万元货款的拖欠理由能否成立,其债务如何清偿? 答题要点
(1)“喜洋洋”与永昌荣两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
(2)“喜洋洋”公司是否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认定?其法律依据? (3)“喜洋洋”公司其债务如何清偿 答案:
1、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0条、第59条、第64条
2、表现为:“喜洋洋”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1年由被告谢得财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谢得财;永昌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荣)亦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3年11月由谢某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也是谢得财;且这两家公司的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完全相同。其次,谢某掏空“喜洋洋”,将财产转移到永昌荣来逃债。第三,永昌荣设立至今,从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无机器设备,名下的土地、厂房及两部汽车均由“喜洋洋”无偿使用,日常费用则由“喜洋洋”支付。两公司的财务账目虽分别立册计账,但均由“喜洋洋”的会计人员负责制作,且永昌荣本身从未发放过工资。1998年永昌荣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其中部分由“喜洋洋”使用,至2002年才由“喜洋洋”代为还清全部贷款;2002年底,“喜洋洋”用永昌荣名下的土地、厂房作为抵押担保,再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喜洋洋”在2002年度共从其账户转出433400元到永昌荣的账户,用于偿还永昌荣的银行贷款本息。且这两家公司的唯一投资者谢某在经营期间也挪用、侵占“喜洋洋”的财产至少在72万元以上,全部作为个人债务和交通肇事的赔款。通过以上事实足以证实喜洋洋公司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3、现“喜洋洋”成为空壳,无力偿还数额巨大的众多到期债务;而永昌荣从未开展业务活动却有数百万元的资产,足以推定谢某操纵并利用关联公司之间的财产转移来逃避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被告谢某作为“喜洋洋”和永昌荣
8
的股东,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滥用其控制权,挪用公司资产归个人使用,致使公司与其个人之间财务、财产均发生混同;而“喜洋洋”和永昌荣之间混同情况则更为严重,公司相对人难以认识到两个关联公司的独立性。上述种种行为,严重背离公司法人制度的分离原则,因此,应认定三者之间存在人格混同。如在本案中仅追究“喜洋洋”的责任,则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原告将无法或可能无法实现其债权,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理念。因此,对“喜洋洋”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要求谢得财和永昌荣承担连带责任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
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我国公司法采取准则主义?这个说法正确吗?理由? 答案:
完全正确,是我国经济法规定的。准则主义,就是你达到了行业要求就可以进入某些领域。简化了设立的程序缩短了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成员如何产生?
答案:设董事会的人数一般规定,无固定要求,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置董事会,只设置一名执行董事。
恒达制革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谭某、郑某等七人共同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4年9月,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产品非常畅销,经济效益好。为再创生产的新局面,公司董事会拟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把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增加到1500万元。方案提出后,谭某、郑某即以自己没有能力增资为由反对增加注册资本。1996年12月1日,公司董事会决定于12月24日召开股东会议,并于当日向各股东发出通知。谭某、郑某接到通知后,知道股东会将就增加注册资本一事进行讨论、表决,决定拒绝参加会议以示反对。其余五名股东按时参加了股东会。在讨论增加注册资本事项时,有二名代表公司股份25%的股东王某、赵某表示反对。最后表决时,代表公司55%股份的另外三名股东赞成增加注册资本。董事会宣布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通过。当决议形成后,股东全授权董事会执行增资决议。
董事会采取邀请出资的方式,谭某、郑某在此方案是被要求再各自出资80万元。然而,谭、郑二人提出自己已无力增加投资,并称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无益,原因是该决议在程序上不合法。谭、郑二人的理由是:第一,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方案不应由董事会提出并拟定,应该由公司股东会拟定该方案。第二,恒达公司的股东共为七名,当公司董事会就增资事项通知召开股东会讨论表决时,就有二名股东明确表示不同意,且拒绝到会表决,这二名股东代表公司股份的20%。在股东会上,虽有三名股东表示赞成,这三名股东代表公司股份的55%,但其余二名股东也表示反对,这二名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的25%,不赞成增资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共计45%。可见,股东会的决议未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该决议是无效的。谭、郑同时表示,如果公司坚持要增加注册资本,要求退股。另外二名股东也赞成谭、郑二人的主张,并要求公司董事会迅速停止执行不合程序的决议。 公司方面则主张,公司股东共有七名,每个股东均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如七名股东全体出席股东会进行表决,该方案的通过至少需要代表67%以上股份的表决权同意。但是谭、郑二人无故拒绝出席股东会,应认定为放弃表决权。其所代表的股份自然不能计入股东会决议所需的有效表决权范围。这样在余下的有效表决权代表公司80%股份的情况下,有代表55%以上的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同意增资决议,即占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因此,该决议合法的效。谭、郑主张决议的程序不合法而决议无效,其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股东决议通过后对全体股东均具有约束力。另外,谭、郑二人关于退股的要求遭到公司的拒绝。 思考题:
1.董事会是否有权提出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为什么? 2.公司拒绝谭、郑二人撤回股份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公司股东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问:决议程序合法吗?通过的决议效力如何? 答案:
决议的程序是合法的,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经股东会表决,谭某和郑某虽未参加股东会,但股东会未参加股东的表决可以算弃权,只要参加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超过1/2就可以。如果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并且通过了股东会表决,表决就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本例中表决同意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只占所有表决权的55%,而关于增资的表决要达到2/3才行,所以表决并未获通过,此决议无法律效力。
9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题: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6.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方式追讨保健品厂欠债外,还可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答案】
1、丁的专利技术出资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法律规定;戊不能以劳务出资。 2、符合。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3、属公司(或法人)分立。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4、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或购买权)。
5、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因为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B公司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保健品厂破产,以清偿其债权。 解题思路:
1.《公司法》第24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公司法》第51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52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3.《公司法》第185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公司承担。” 4.《公司法》第35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5.同上题。
6.《公司法》第189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 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四讲 破产法 【复习题】
破产界限的一般标准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情形中,可以界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