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债务人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B.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 C.债务人资不抵债
D.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时间内持续不能偿还 答案:A、B、D
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 答案:正确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对企业破产案件实施管辖权的法院是: A.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B.申请人住所地法院 C.企业破产财产所在地法院 D.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选择的法院 答案 A
下列有关破产案件管辖的表述正确的是:
A、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B、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地破产案件;
C、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地破产案件; D、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地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管辖的第一审破产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答案 ABCDE
某市电机厂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陷入困境无力扭转,2007年10月该厂厂长决定向法院申请破产。经查明:该厂系在该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全民工业企业。 问题:该厂若申请破产,应由哪级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应该由该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分析题】
1999年7月,山东希森集团公司以3.98亿元竞得“玫瑰园”。
有关“玫瑰园”的传奇是这样的:1992年12月5日,昌平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中国飞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了北京飞达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在北京昌平县沙河镇小寨村投资兴建“玫瑰园”别墅区。总投资额4500万美元,昌平房地产以土地入股,占55%的股份;飞达房地产以现金入股,占45%的股份,但飞达的资本金并没有到位,甚至首批卖楼回收的资金被迅速挪作他用。由于早在1992年,香港利达行投资预购了一部分别墅,并取得全部飞达玫瑰园850套别墅的销售代理权。但是利达行没有想到,由于原投资商挪用订金阻碍了工程进展,飞达玫瑰园已是一盘散沙。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香港利达行被迫融资准备接手玫瑰园,从飞达房地产手中买下了它45%的股份,原香港利达考查了邓智仁并让他出任董事长。与此同时,昌平房地产也将其所有的55%的股份转让给珠海友联实业发展公司。由于珠海友联实业公司实际并未向玫瑰园投资,利达行与国飞公司约定,只要玫瑰园能按时还本付息,就将其45%的股份转让给利达玫瑰园有限公司,为赎回其股份,利达玫瑰园董事长邓智勇双全仁四处拆借资金,向高登公司筹得利率很高的短期资金1820万美元和3422万人民币,总算把启动资金弄到手。
由于1994至1995年,北京的别墅房地产市场已日趋滑坡,利达玫瑰园陷入资金困境。1996年2 月,邓智仁又引进了希深集团有限公司,以带资装修的办法进入利达玫瑰园,经法院确认,它后来成为玫瑰园另一大债权人,债权共计2。38亿元人民币。玫瑰园负债累累,无法进一步融资,破产已是大势所趋。1997年希森集团和高登公司要求破产保护。 请问:
1、本案是谁提出破产申请? 2、这一破产案件应该由谁管辖? 3、有哪一级法院管辖? 答案:
11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2、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审查并委托北京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评估,利达玫瑰园共有105家债权人,债权申报达10亿余元人民币,其中已经确认的有7.9亿元,而玫瑰园现有资产评估值仅为5.9956亿元,资源共享不抵债约2亿元.紧接着,法院委托北京市审计事务所对利达玫瑰园账目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称:玫瑰园公司会计核算极不规范,会计资料极不完整,很多记账无原始凭证。根据所得资料,核对结果是资不抵债数额为1亿余元。1998年7月21日,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因利达玫瑰园有限公司长期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依法裁定宣告北京利达玫瑰园有限公司破产,并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1998年6月8日对利达玫瑰园进行一次性整体拍卖,拍卖底价为3.88亿元。最终,希森集团以3.98亿元竞得“玫瑰园”。
2002年12月下旬,一家机械配件厂与一家销售公司发生合同纠纷。销售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归还配件厂的9万元的货款。机械厂的厂长一怒之下提出:如果销售公司不按期归还货款,将向法院申请宣告销售公司资不抵债而破产,让销售公司在法院的破产公告中“亮丑”。想以此种(贬低商业信誉的方式)方式要挟销售公司。 1、请回答机械配件厂的做法是什么行为?
2、法院是否会受理机械厂提出的宣告销售公司破产申请? 3、法律有关破产界限是如何界定?
答案:这是一起假借申请他人破产为名,来达到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案例。
当机械厂到法院提出宣告销售公司破产申请时,法院明确答复对此恶意申请不予受理。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破产的法定条件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一,不能清偿(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第二,债务超过(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
第三,停止支付(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 如无相反证据,可以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某汽车汽配厂实有资产3820万元,欠债3735万元。但是该厂以“实有资产1280万元,欠债3735元”的理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书,同时将2540万元转移并隐蔽起来。 该法院接到申请书后立即作出以下裁定:宣告该厂破产还债,并公告该厂所有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申报债权,逾期者一律视为放弃债权。
请问:以上做法,以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来分析有无不相符之处,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提示:有4处的做法不合理) 答案: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虚假破产)某汽车汽配厂实有资产3820万元,欠债3735万元。但是该厂以“实有资产1280万元,欠债3735元”的理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书. 2、(隐匿财产)同时将2540万元转移并隐蔽起来。
3、(未作调查和审核-应驳回申请)该法院接到申请书后立即作出以下裁定:宣告该厂破产还债,并公告该厂所有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申报债权,逾期者一律视为放弃债权。
4、(债权人接到通知1个月内、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债权)该厂所有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申报债权。
甲、乙企业于2001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乙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发货后,甲企业拒绝支付贷款100万元。为此,乙企业于2001年5月1日对甲企业提起诉讼,A人民法院审理后于6月1日判决甲企业于2001年7月1日前向乙企业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合计110万元。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甲企业的债权人丙企业于2001年6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6月15日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据查,甲企业对乙企业应当支付的货款及违约金110万元尚未执行。 问题:甲企业的110万债权如何执行? 答案:
12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终止。在本案中,乙企业只能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其破产债权为110万元。
某人民法院在法院门口公告栏发布一则破产立案公告,全文如下:
本院于2007年10月9日受理了债务人××贸易公司申请破产一案。现向该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公告通知,限你们从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本院定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的第30日(即2008年3月22日)上午10时在本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由无财产担保的最大债权数额的债权人主持。届时望所有债权人准时参加。
×××人民法院
2007年11月19日
通知书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公告的时间,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 问题:请分析该公告的内容有无不当之处? 答案:该公告有以下不当:
1、公告的时间(超过25天)及方式有欠缺。根据新的《企业破产法》第14条第规定,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而且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不仅在法院的公告栏上公告,还应当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
2、申报债权的对象错误。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不是向法院申报债权。
3、逾期未申报债权后果是债权人不得按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错误。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举行。
某市某企业是一家国有企业,经营服装、鞋帽和文教用品。该企业于1989年5月成立,注册资金为80万元。企业成立前3年,经营状况一直不错,但自1992年底扩大经营规模后,经营状况开始恶化。因为扩大经营家用电器,再加上购置办公楼、汽车等固定资产,企业向银行大量贷款和委托贷款共近1亿元。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决策失误,市场疲软和侵犯其他法人权益纠纷败诉等原因,企业大量商品积压,流动资金枯竭,1996年以后亏损越来越严重,并于1997年12月向法院申请破产。该企业在申请时向法院提交了有关审计报告,会计报告,债权、债务清册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批复等。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在两个半月时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各债权人的主体资格、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利益,并通报清算工作的情况和进程等。法院指定了最大的债权人甲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第二、第三债权人会议确定了各债权人的债权额,确认债权人乙的抵押权。经过第四第五次债权人会议讨论同意,产生了破产分配方案。在第六次债权人会议上,经超过半数的债权人同意,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该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开得一直不是很顺利,债权人意见纷纷。债权人丙认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开得太早了,当时他尚未申报债权,被剥夺了参加该次会议的资格;债权人丁不同意甲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戊己认为乙的债权是抵押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乙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庚认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必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辛则认为第七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程序有错。 问题:
1.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人申报期限届满后举行。 2. 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 3. 只有无财产的担保人参能参加债权人会议。 4.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由清算组和法院决定。
5. 破产财产分配方方案应当由2/3以上的债权人同意才能生效。 答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1、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会议是临时机构,它根据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到破产程序结束时终止;即使在债权人会议存序期间,它也只是在需要讨论决定破产事项时才召集开会。
2、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具体地说,债权人会议由三种人组成,即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以后的债务人的担保人。
13
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其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二是其债权已经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了。
3、在债权人会议上,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表决权,但放弃其优先受偿权利者除外。当债权人兼有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时,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但表决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由此可见,本案债权人戊、己的观点是错的,债权人乙的债权确实是抵押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它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只是没有表决权。
3、债权人会议设会议主席,以保障会议的顺利进行。《破产法》规定,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一般来说,由与债务人无特别关系、债权数额较大、与债务人同处一地的债权人担任较为适宜。因此,主张债权人会议主席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的观点也是错误的。
4、由于债权人会议是一个非常设的机构,在第一次召集开会之前并不存在,而且只有法院可以通过通知和公告的形式将分散在社会上的债权人召集起来,因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主持召开,并且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本案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确实太早了,当时债权申报期限尚未届满,提前召开影响了尚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会议,所以丙的意见是对的。
5、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主要是通过其议决职能及监督职能来体现的。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有三项,这就是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直接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当然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本案共召集了六次债权人会议,其内容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6、一般的债权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当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和解协议草案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一定程度上的让步,与债权人关系甚密,故其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而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本案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同意的债权人数是符合法律要求了,但不知他们代表的债权额是否过半数,如果过半数则决议有效;如果不过半数则决议无效。
某电视机厂是某省工业厅所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于1990年5月开业。该厂在开业初的几年里年年略有盈利。1995年11月,为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该厂向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贷款1500万元用于开发生产电冰箱和洗衣机。1996年5月,因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了1500万元贷款被骗。与该厂有业务来往的单位和个人得知此消息后,纷纷中止与该厂的业务合同,该厂的债权人也纷纷上门索取到期债权,该厂因此陷入困境,出现了严重支付不能的状态,生产经营难以继续。部分债权人见索款无望,于1997年2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某电视机厂破产还债。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件后,经分析认为该电视机厂到期债务已经超过其全部资产,达到了破产界限,于是在1997年2月21日向电视机厂发出了通知,并在报上发表公告,要求该厂的所有债权人申报债权。
电视机厂得知自己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后,对自己的经营水平、方向和前景进行了分析,认为本厂资不抵债的主要原因在于贷款被骗,因此尚有挽救的可能,所以于1997年3月15日向人民法院提出整顿的申请,同时也向债权人会议提出了和解协议草案。
接到电视机厂的整顿通知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同意,经法院审查认可,电视机厂中止破产程序进行整顿。 电视机厂与债权人会议的和解协议约定整顿期间为2年。但整顿了一年以后,由于原材料涨价、电视机价格调整、厂领导人更换等原因,电视机厂的经济状况越来越恶化。债权人纷纷要求停止整顿,宣告该厂破产。 问题:
1. 本案中电视机厂是否可以提出破产整顿申请?是否可以由被申请宣告破产的企业提出?法院一定要求电视机厂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是否多此一举?
2. 本案中电视机厂的和解与整顿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3.整顿期间未满,是否可以宣告该企业破产。 答案:
1、为减少企业破产造成的社会损失,挽救尚有可能恢复生机、扭亏为盈、自行解决债务清偿的企业,我国《破产法》参照世界各国之通例,专门设立了和解和整顿制度。
我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的,不能申请和解整顿,只有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才能申请和解整顿。
14
和解整顿的申请必须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3个月内由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债务人自己不能提出。由此可见,人民法院要求由电视机厂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申请并不是多此一举,而是法律规定必须这样做的。
2、整顿申请提出后,债务人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和解协议即生效。据此可以看出,本案中电视机厂的和解与整顿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3、和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便进入整顿阶段。企业的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在企业整顿期间,应定期将整顿情况和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整顿的结果有两种, 第一种是正常终结整顿。整顿期限届满,企业通过整顿恢复了偿债能力,破产程序因此撤销,或是整顿期限届满,企业仍未能复苏,破产程序因此恢复,宣告该企业破产,都是正常终结整顿。
第二种是非正常终结企业整顿。是指企业在整顿期间不执行和解协议、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或者实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整顿,宣告企业破产。
由此可见,本案中电视机厂的整顿期限虽然尚未届满,但因为其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所以债权人会议可以向法院申请提前终结整顿,宣告该企业破产还债。
所以本案整顿期间未满,是可以依法宣告该企业破产。
红旗农用机械厂为国营企业,成立于1986年,注册资本为50万元。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到1996年底,该企业实有资产还是50万元,而所欠的到期债务已经达到100万元。甲债权人多次催讨债务未果,即以红旗厂已经资不抵债为理由,向本企业所在地和红旗厂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红旗厂所在地法院受理该案后,在10天内向已知的债权人发出了通知,并且发出了公告。债权人乙、丙分别在收到通知15日时和35日后向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丁、戊没有收到通知,分别于公告之日后两个月和三个月时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而债权人己一直没有申报债权。债权人庚得知红旗厂已经被申请宣告破产后,非常着急。因为它是红旗厂最大的债权人,而且在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前,已经与红旗厂进行了一场诉讼。在这场诉讼中,债权人庚胜诉,红旗厂已经开始分批偿还其欠庚的大量货款。因此,庚要求红旗厂加快还债的进程,争取在破产案子结束前清偿全部债务。而其他债权人则不同意红旗厂继续对庚还债。在此同时,红旗厂对法院受理该案也有意见,认为甲债权人先向甲所在地法院申请,后向红旗厂所在地法院申请,因此该法院无权受理本案。 问题:
1、本案中的破产案件是否由先收到破产申请的法院受理? 2、本案中的所有债权人是否都有参与分割破产财产的权力? 3、本案中的债权人庚已经打赢了官司是否可以先获得清偿?。 答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破产案件的受理机构,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力。
首先,法律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根据规定,尽管债权人甲先向其所在地法院申请,后向红旗厂所在地法院申请,该案应由红旗厂所在地法院受理。
其次,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在7天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再次,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天内发出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有两个目的,一是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让债务人提交债务清册;二是让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债权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1个月内,没有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法院发出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报自己的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本案法院是按时发出通知和公告的。从理论上来讲,所有债权人都有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力;从实际上来说,并非每个债权人都参加破产程序。不参加破产程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债权人主动决定不参加,如债权额较小或破产企业还债能力太差等;另一种则是被动的,即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已经被申请宣告破产,待其主张债权时期限已过。本案中债权人乙、丁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丙和戊则因为期限已过而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己一直没有申报债权,视其为主动放弃参加破产程序。由此可见,债权人在其债权到期时应当积极追偿,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在同一地区的更是如此。否则就容易失去参加破产程序的机会。
最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因为如果这时仍对破产企业财产执行民事程序,会妨碍破产程序的进行,也无法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与此相关的,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也是无效的。因为此时全体债权人是一方,他们中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外,其他债权人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