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必须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本案中的债权人庚,虽然打赢了与红旗厂的官司,但因为红旗厂已进入破产程序,所以它的债权只能暂停受偿。如果法院审理下来红旗厂不需要宣告破产,或者红旗厂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庚的债权可以继续受偿。如果红旗厂被宣告破产了,庚只能与其他债权人一起通过破产程序来清偿。进入破产程序后再对庚清偿,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违反了公平清偿的原则。
甲公司需要装修办公大楼,乙公司与之洽商,提出预算:装修工程需要100万元的报酬,粉刷材料(油漆等)需要100万。甲公司认可了乙公司的预算。乙公司又提出:只要100万元的报酬,自己仓库里有价值100万元的油漆等粉刷材料无偿奉送。甲公司欣然允诺,与乙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装修完工,验收合格,但甲公司一分钱不给。在甲、乙订立合同之前,乙公司欠丙公司款200万元,现在乙公司无力偿还。 问题
丙公司可以采取那些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 答案
这个案例是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合并行使问题。
就乙公司免除涂料费100万,丙可以主张撤销权。撤销后,丙代位行使乙对甲的200万债权。 第五讲 证券法 【案例分析】
1998年8月,甲公司与其他4家公司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作为发起人。经政府批准,获得公司登记。该股份公司注册4000万元资本,5个发起人共认购公司股份1000万元。其中甲公司认购股份5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两年一直保持盈利。但甲公司要引进设备和上新的生产线尚缺300万资金。为取得资金度过难关,2000年11月甲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自己的300万元股份,董事会认为甲公司对公司的设立做了大量工作,现在自身有困难,应当体谅,就作出决议同意甲公司转让300万元股份。董事会会议还根据公司业绩,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申请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报告,并提交了一系列文件。 请问:
1、这4家发起人公司认购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该股份公司注册4000万元资本,发起人共认购公司股份的25%计1000万元”,不符合,应为35%,1400万元。 2、甲公司作为发起人其认购的股份是否符合法律?发起人至少应当认购公司多少股份比例的规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本案5个以上发起人符合法规,法律虽对发起人之一认购的股份数额未限制,由于5个发起人认购股份数不足35%,故甲公司认购股份数不足。
3.董事会能否作出同意甲公司转让股份的决议?
不能,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该公司董事会无权同意甲公司转让股份的决议,是否转让股份是股东的权利。 《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第149条第1款:“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4.董事会能否作出申报为上市公司的决议?
不能,董事会无权申报,发行新股和申请上市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2000年,A公司欲公开发行股票,在申请发行过程中,发生以下事实,请判断并修改其违反《证券法》的地方。 (1) A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批。中国证监会非常重视,在证监会行政办公会议进行了讨论,最后,由证监会主席批准了A公司的股票发行。
(2) A公司得知股票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后,将准备公开发行股票总额的10%自行卖给当地投资人,其余部分委托某证券经纪公司代销,确定代销期限为100日。
(3) A公司聘请的发行人顾问为B律师事务所,B律师事务所指派赵律师没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涉及A公司发行的法律文件均由A律师事务所具有律师资格的马律师和李律师签字。
(4) A公司确定了公司股票溢价发行的价格,通知了代销的证券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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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而非审批。中国证监会应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并且核准程序当公开。
(2)A公司股票发行应依法由综合类证券公司承销,承销可采用代销的方式,但承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 律师事务不得由本所无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进行具体工作,而以有资格律师的名义出具法律意见书。 (4) A公司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应由发行人A公司和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张丽是某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打字人员。2000年6月9日上午,该公司召开董事会议,全体董事讨论了与某非上市公司进行吸收合并的决议。会后公司董事会秘书张华将手写的会议记录交给张丽,要求张丽尽快打印出来。张丽在打印的时侯,对会议的内容有了基本的了解,中午下班以后,张丽在职工食堂就餐。此时,好友李英、刘美等也坐了过来,在一起聊天的时侯,张丽将公司决定与某非上市公司进行吸收合并的消息说了出来。由于就餐的人多,很快,许多职工都知道了这一消息。到下午一上班,董事会知道了消息泄露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了消息的进一步扩散,幸好没有造成较大的市场影响。张丽由于没能保守尚未对外公布的公司信息而受到了纪律处分。 问题:张丽属于内幕人员吗?内幕人员一般是指什么人?
答案:张丽作为公司的打字员,是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所以属于内幕人员。 内幕人员一般是指: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五讲 合同法 【案例分析】
1999年10月,A公司业务员李某与某市B公司商谈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因B公司不肯将合同总价款从280万元降为250万元,李某当即表示不同意签订这份合同。晚间,李某接到B公司经理陈某的电话,邀请其吃晚饭,李某赴宴。席间,B公司职员轮番强灌李某喝了很多酒。饭后,李某回到宾馆,进入房间后发现有一年轻女子,第二天早晨李某酒醒后发现该女子仍在其房间,便叫她离开。随后,陈某前来再次要求李某签订合同,并威胁称昨晚在李某房间的是一名暗娼,已掌握了其嫖娼的证据。李某此时才知道这是陈某布设下的陷阱,但惧怕因此破坏其家庭和睦并影响工作,遂以总价款2B0万元签订了合同。李某回公司后,公司领导发现合同价格不合理且李某神色不安,遂询问李某,李某在领导的压力下,将前事和盘托出。A公司即找B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但遭到B公司拒绝。A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B公司经理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哪项原则?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B公司经理陈某为使A公司业务员李某与其签订价格不合理的钢材买卖合同,故意布设陷阱,并以毁坏其名誉相威胁,此行为属于胁迫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意思上的强制,违背了合同自愿原则,因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A公司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2000年3月1日,某出版社与某大学副教授李某签订了一份翻译出版合同。在约稿合同中双方约定,由李某负责翻译一本美国通俗小说,由出版社负责出版。如译稿能够达到出版水平,而由于出版社的原因不能与译者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要向李某支付稿酬的30%作为补偿,并将译稿退回译者。如将译稿损坏或丢失,则赔偿译者稿酬50%作为经济补偿。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如期保质地译完了全书,并交付给出版社。出版社经审查,认为该译稿完全达到了要求,决定出版该书,并承诺书出后一个月内支付全部稿酬。3个月以后,该书首批印刷完毕并投入市场。后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现,该书中不仅有许多歌颂种族歧视的内容,而且有大量淫秽色情描写,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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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已出图书并禁止该书继续印刷发行的决定,销毁了印刷完毕的图书以及纸型和半成品,并没收了译稿和原版小说。李某听说后,向出版社提出,译书是出版社主动约稿的,并有约稿合同,如果出版社不出书,也应给他30%稿酬的经济补偿,并要求把稿子退还。况且该书已出版,因此出版社应按承诺支付该书的稿酬。出版社辩称,我们已按约定履行合同,该书不能出版是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原因,而且该书被查封也造成了出版社很大的经济损失,故不能向李某支付稿酬并退回译稿。李某不服,认为出版社违约,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问:(1)该合同违反了我国合同法哪项原则? (2)李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答案:
(1)该合同违反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即合法原则。
(2)不能。本案中,李某与出版社所签订的约稿合同系合同法律关系,受本法和《著作权法》调整,合法的合同法律关系应受本法的保护。但双方签订的约稿合同是否属于合法法律行为,是处理该问题的关键。从表面上看,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具有图书出版能力的法人,另一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教师业余从事图书写作翻译工作也是法律允许的,因而双方主体资格合法。从合同的内容来看,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得比较具体详尽,且意思表示真实。可问题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物是违法的,所以必然导致合同内容违法,合同无效。由于被翻译的小说中有许多歌颂种族歧视的内容,而且有大量的淫秽色情描写,有伤社会风化,有损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所以小说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禁止出版。这就决定了这一约稿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合同。既然合同无效,李某就不能据此向出版社索要稿酬并要求退回稿件,李某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甲方给乙方寄送价目表,要卖给乙方A牌沐浴器,价格每台500元。乙方发电子邮件给甲,称:“如果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台,卖方自电子邮件送到之日起10天内送货。”甲方回邮件称:“同意降价10%,但现本公司只有存货100台,另100台20天后送到。”甲方当天派业务员李某押车将100台送至乙方,乙方验收,按每台400元付款。李某告诉乙方,另外100台可在15天内送到。乙方拒绝。甲方认为乙方撕毁合同,遂派李某押车将另外100台送至乙方,乙方拒收。李某即将沐浴器存入丙方(仓储公司)的仓库。入夜,天降罕见大雨,沐浴器全部毁损。甲方起诉至法院。有人认为:甲乙双方就第一批货物不能达成协议,合同不成立,双方互相返还财产,第二批货物在甲丙之间,应由甲承担风险。 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理由如下: (1)甲方寄送的价目表,为要约邀请; (2)乙方发电子邮件,为要约; (3)甲方回邮件,为新要约;
(4)乙方未答复,合同不成立(沉默原则上不构成承诺)。
(5)甲方送货100台,以行为为新要约。乙方收货100台,以行为为承诺,双方合同成立。 (6)甲方送另外100台,乙方拒收,合同不成立,风险自当由甲方自己承担。
(7)甲方将货物存丙方处,丙方为仓储公司,应由保管人丙方承担责任,罕见大雨不能够构成不可抗力。
2001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够买甲厂的毛巾。甲厂认为超市发出的是要约,他送毛巾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超市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超市认为他的发出电报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超市不受该行为约束。那么,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根据以上我们的分析判断,超市发出的电报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 答案
首先,这个电报是超市发出的,是特定的人发出的。但是,根据这份电报的内容,是不具备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的。没有标的的数量,价款,也没有履行的期限。因此这根本不是一份要约,而是一项要约邀请。超市是不受该行为的约束的。超市和甲厂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关系,甲厂受到的损失应该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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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1月9日打电话给好朋友李某,要把摩托车卖给他,李某不在家,无人接电话。李某是录音电话,张某就把要约录下来,要求李某3日内答复。同月12日,李某出差回来听到了录音,13日打电话给张某,表示接受张某的一切条件,并约定第二天去取车。张某表示不卖,理由是已过3天。李某则主张从得知之日起计算未过3天。 答案:
口头形式的要约,于受要约人知道时视为送达。但口头形式转化为录音,应当参照《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进入对方系统时算送达”。否则就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某建筑商A,2000年8月与生产商B联系,要求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生产商B向A发出钢缆的价格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月中旬,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上涨,在此情况下,B于9月28日向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 同年10月10日,当A得知自己中标的消息后,立即向B发出传真,对9月10日要约表示承诺。B争辩他已于9月28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成立。双方发生了纠纷。 问题: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 要约是否可以被撤销? 答案
本案依法合同不成立。要约可以被撤销。(答出要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什么情况下不能撤销)
某建筑公司急需水泥,向甲、乙两个水泥厂发出要约,要求购买300吨水泥,甲水泥厂回电报承诺,乙水泥厂为解建筑公司的燃眉之急,将水泥送至建筑公司。建筑公司以已经与甲水泥厂成立合同为由拒收。 答案
此案中,乙水泥厂的行为构成有效承诺,双方成立了合同,建筑公司无权拒收。
甲公司(主营业地在天津)以电子邮件在北京向南京的乙公司发出要约,乙公司发电子邮件予以承诺。甲公司董事长在英国收到电子邮件,合同成立地在哪里? 答案 在天津。
甲公司只要打开电脑,无论天涯海角都能收到信息。收到地为承诺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应当以主营业地为承诺地。
《合同法》第34条第2款所说的收件人,是指承诺收件人。有些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亦应以他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不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以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的成立地点,《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据此,不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是以其住所为合同成立地点的。
张某在广州梅花园附近开了一个小快餐店,门面虽然不大,但生意兴隆,两个月前,张某决定到中山去帮弟弟打理他的食品加工厂,于是打算转让该快餐店,一家火锅店的老板肖某说他愿意出十万买下张某的店面做分店,张某比较满意这个价位,打算第二天与他作进一步的协商。第二天清晨,张某店子对面的火锅店老板朱某找到张某,说他愿意出十二万买下我的店,态度极其诚恳。考虑再三后,张某决定和朱某签订合同,并明确拒绝了肖某。可之后,朱某再未就此与我协商,张某只好找上门,朱某竟翻脸不认,拒绝与张某签订合同。经了解,其实朱某根本没想买我的店,只是怕再开一家火锅店影响到他的生意才出此下策。因错过商机,张某现在只得以七万块钱的低价将店卖给别人。请问:张某可以要求朱某赔偿遭受的损失吗? 答案:
从表面看,朱某很有诚意与你协商店铺转让事宜,但其真实目的是阻止张某和肖某订立合同,从而使得新的火锅店无法开张。朱某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恶意与张某进行磋商,使张某贻误商机,只能以较低的价格转让他人,从而致使张某的利益遭受损害。据此,虽然他在缔约过程中的行为因合同未成立不构成违约,但已构成缔约过失,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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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张某有证据证明朱某假借订立合同之名恶意与你进行磋商,使张某丧失商机而遭受损失,张某可以向法院举张权利。
张某从山东某市调到北京,临行前委托李某将自己的面包车出卖。李某将车交某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6万元。李某的侄子王某得知此事,就与李某协商,要求低价购买。于是李某和王某买通了该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以发动机已坏为由,将该车重新评估为1万元。
李某给张某打长途电话说,经评估因发动机已坏,该车价值1万元。张某说,那就卖1万元吧。李某遂将汽车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后张某发现此事,起诉于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退回原车。但因入关,该车价格经评估已经掉价,仅仅价值3万元。 请问,贬值的3万元李某和王某应否赔偿? 答案:
应当赔偿,该3万元是因丧失合同机会产生的损失。李某和王某因恶意串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某与赵某约定,如果赵某考上研究生,王某负担赵某上学3年的生活费。 结果赵某在考试之前,得到了考试试题,因而业务课考试成绩名列前茅。 王某得知真相,遂拒绝支付赵某生活费。 答案
赵某不正当行为使合同内容违反了公共道德,不正当地促使赠与合同生效条件具备。
甲购有一所房,购房时办理了抵押贷款,现在贷款还差5年没有还清。甲由于负债便去房屋中介说要买房,于是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先付给甲30万元房款,由甲负责清偿贷款后协助乙办理过户手续。乙如期交付甲30万元房款,但甲并未清偿贷款。乙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甲继续履行合同,包括腾房、清偿贷款以及办理过户手续。 答案
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可以判决甲继续履行合同,包括腾房、清偿贷款以及过户。理由是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甲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法院应当支持乙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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