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一般事故:
A、一次造成1~2人死亡;
B、一次造成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C、一次造成100万元~1000万元元直接经济损失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
单位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该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超过2小时。(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报告到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重伤:
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长期存在的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具体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急性工业中毒:
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或短期内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入院治疗的列入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统计。
5、死亡和失踪:
道路交通、火灾和水上交通事故在7日内死亡或者失踪超过7日的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其他事故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或失踪超过30天的,均按死亡事故统计。
6、直接经济损失:
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善后处理、事故救援、事故处理支出的费用和财产损失价值等合计,具体包括:(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a、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b、丧葬及抚恤费用;c、补助及救济费用;d、歇工工资。(2)善后处理费用:a、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b、现场抢救费用;c、现场清理费用。(3)财产损失价值:a、固定资产损失价值;b、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7、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 实事求是和尊重科学的原则。 8、事故调查职责的划分:
我国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的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9、事故责任:
(1)直接责任者:即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如违章人员;(2)主要责任者:即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如违章指挥者;(3)领导责任者: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10、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通常是一种或者多种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或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间接原因:可追踪于管理措施及政策的缺陷,或环境的因素。
第十一章 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1、统计工作的基本步骤:
(1)设计;(2)收集资料:统计报表、日常工作、专题调查;(3)整理资料;(4)统计分析。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