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本条是关于矿井应当具有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的规定。
地质报告一般可分为普查、详查和精查地质报告。建井设计主要依据精查地质报告。建井设计是矿井建设的依据,建井过程中所揭露的地质、水文地质情况是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的重要资料,因此,本规定要求矿井必须具有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并且要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还应根据受水害威胁的情况编制一些专题分析报告,供制定防治水措施时参考。
第十五条: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
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一。
『释义』本条是关于矿井防治水必备五种图件和图件数字化的规定。
为了有针对性地做好防治水工作,防止误揭地质构造、误穿老
空区导致事故发生,本规定要求矿井必须编制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和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有关图件的内容和要求参考本规定附录一。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还应根据受水害威胁的情况,编制专门图件,如带压开采评价图、注浆堵水平面及剖面图和水化学分析图等。
在图15-5中:
Ⅰ区:奥灰承压水面以上的地区
Ⅱ区:奥灰承压水面以下,但突水系数Ts﹤0.06MPa/m Ⅲ区:突水系数Ts介于0.06~0.1 MPa/m的地区 Ⅳ区:突水系数Ts﹥0.1 MPa/m的地区
第十六条: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二)气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
『释义』本条是关于矿井应当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的规定。
矿井必须建立本规定十五种基础台账,为分析水文地质条件提供基础资料。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还应根据防治水的需要,建立专门的基础台账。为了便于及时利用和更新,台账应建立计算机数据库。专业技术人员要认真收集,进行全面整理、分析相关资料,为防治水措施提供决策依据。建立的防治水台账要长
期保存。
第十七条:新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
新建矿井应当编制下列主要图件:
(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
(二)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
(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 (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
(五)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
『释义』本条是关于新建矿井在移交生产时应提交水文地质资料的规定。
建井期间揭露的地质、水文地质情况比勘探阶段更直接和精细,
一些水文地质问题暴露更充分和具体,因此,对基建矿井也要高度重视水文地质工作,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全面熟悉地质报告、建井设计,收集揭露的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指导矿井建设,防止水害事故发生。
建井期间应收集的主要资料: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建井结束后,根据收集的资料,提交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
建井完成后,必须将建井期间收集的资料和建井水文地质报告移交生产单位使用,在移交时要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
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废弃矿井应当提交闭坑报告的规定。
大量关闭的废弃矿井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特别是废弃积水矿井,构成了对煤矿安全生产的严重威胁,曾发生过多起重特大水害事故,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本规定要求所有矿井在关闭前必须编写闭坑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目前已关闭的矿井未进行编制闭坑报告的,地方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收集关闭矿井资料,补充编制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释义』本条是关于矿井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的规定。
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提高防治水工作效率,提高
防治水工作决策水平,所以,本规定要求矿井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其主要内容有: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等。
矿井可分步实施,例如先建立水文地质资料数据库、计算机绘图等;下一步再建立水文地质数据自动化采集、计算评价、预测预报等。
矿井防治水空间信息系统
建立矿井防治水空间信息系统的目的就是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GIS技术,对井田内的各类勘探成果和监测试验资料进行有效的储存、管理、查询、处理、分析和显示。以揭示地下水的赋存、运移规律,阐明地下水对煤矿开采的影响,为矿井防治水技术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一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补充地质调查的条件、范围、主要内容、3S方法的应用等。
第二十条: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矿区或矿井进行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当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释义』本条是关于开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工作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采用传统方法外,还可采用遥感、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水文地质补充调查方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资料收集。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和两极值等气象资料。收集调查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