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内容的规定。
第二节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共两条
观测内容:气象观测,地表水、地下水动态 观测频率和仪器
第二十四条:矿区、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进行气象观测。距离气象台(站)大于30 km的矿区(井),设立气象观测站。站址的选择和气象观测项目,符合气象台(站)的要求。距气象台(站)小于30 km的矿区(井),可以不设立气象观测站,仅建立雨量观测站。
『释义』本条是关于矿区(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主要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至10日观测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观测1至3次;当雨季或者遇有异常情况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面水文地质观测频率和观测仪器的规定。
第三节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共三条
井下观测内容:出水点等的观测 矿井涌水量和水质监测 含水层疏水降压观测
第二十六条: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当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者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臵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释义』本条是关于矿井井下水文地质观测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矿井应当加强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工作和水质的
监测工作。
矿井应当分井、分水平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的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对于出水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应当单独设立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1至3次。对于水质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适当增加。
『释义』本条是关于矿井涌水量和水质监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当井下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
水压稳定前,应当每小时观测1~2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待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行。疏放老空水的,应当每日进行观测。
『释义』本条是关于矿井井下含水层疏水降压观测的规定。
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四节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共两条 补堪条件;
补堪精度、范围、方法和审批
第二十九条: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一)矿井主要勘探目的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的; (二)矿井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的; (三)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的规定。
第三十条: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程量布臵,应当满足相应的工作程度,并达到防治水工作的要求。
矿井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时,应当对包括勘探矿区在内的区域地下水系统进行整体分析研究;在矿井井田以外区域,应当以水文地质测绘调查为主;在矿井井田以内区域,应当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和抽(放)水试验等为主。
『释义』本条是关于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精度、范围、方法和审批的规定。
第五节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共四条
水文地质钻探、抽水试验、注水试验、地面物探
第三十一条:矿井进行水文地质钻探时,每个钻孔都应当按照勘探设计要求进行单孔设计,包括钻孔结构、孔斜、岩芯
采取率、封孔止水要求、终孔直径、终孔层位、简易水文观测、抽水试验、地球物理测井及采样测试、封孔质量、孔口装臵和测量标志要求等。
『释义』本条是矿区(井)水文地质钻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生产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抽水试验质量,
应当达到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 抽水试验的水位降深,应当根据设备能力达到最大降深,降深次数不少于3次,降距合理分布。当受开采影响导致钻孔水位较深时,可以仅做1次最大降深抽水试验。在降深过程的观测中,应当考虑非稳定流计算的要求,并适当延长时间。
『释义』本条是关于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抽水试验的规定。
地下水流方程
考虑自然界中最常见的非均质各向同性二维承压含水层中的稳定和非稳定流动.对于稳定流动,控制方程和边界条件为
地下水流方程的有限元解法
方程(3-1)和(3-2)可以用各种数值法来求解。其中矩形网格有限差分法对拟合不规则边界和不规则参数分区效果不好,且解的精度不高,而边界元法对处理分块较多的非均质含水层有一定困难。因此,我们在这里采用Calerkin有限单元法求解上述方程。如果将渗流区域剖分成若干个三角形单元,则得方程(3-1)和(3-2)有如下离散形式:
?
第三十三条:对于因矿井防渗漏研究岩石渗透性,或者因含水层水位很深致使无法进行抽水试验的,可以进行注水试验。 注水试验应当编制试验设计。试验设计包括试验层段的
起、止深度;孔径及套管下入层位、深度及止水方法;采用的注水设备、注水试验方法,以及注水试验质量要求等内容。 注水试验施工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释义』本条是关于注水试验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物探工作布置、参数确定、检查点数量和重复测量误差、资料处理等,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进行物探作业前,应当根据勘探区的水文地质条件、被探测地质体的地球物理特征和不同的工作目的等因素确定勘探方案。进行物探作业时,可以采用多种物探方法进行综合探测。
物探工作结束后,应当提交相应的综合成果图件。物探成果应当与其他勘探成果相结合,经相互验证后,可以作为矿井采掘设计的依据。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面水文地质物探的规定。
?第六节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共六条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条件、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内容:井下水文地质物探钻探监测测试、放水试验、疏水降压开采试验 ?第三十五条: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井下物探、钻探、监测、测试等手段; (二)采用井下与地面相结合的综合勘探方法;
(三)井下勘探施工作业时,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井下水文地质勘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