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多层住宅建筑屋顶(含退台)应采用坡屋顶形式。在风貌协调的基础上,高层建筑屋顶应作适当造型处理,电梯机房、设备用房、楼梯间等屋顶建、构筑物应进行美化或遮挡处理,形成高低错落的建筑天际轮廓线。
第五十二条 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各类管道及搁板的位置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雨水、冷凝水等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不得直接暴露于外墙面。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得临道路设置;底层为住宅时,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 m以上。
第五十三条 建筑外墙装饰材料宜采用石材、环保复合材料、玻璃、金属等高品质的装饰材料展现建筑的品质感,禁用劣质、非环保外墙材料。临街商业用房不应设置封闭式卷闸门。
第五十四条 不得在临街面设置锅炉房、厨房间、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净化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独立设置的配、变电室,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如有餐饮等行业业态的商业建筑,应统一设计排烟烟道,并考虑整层或整幢的统一使用。
第五十五条 城市色调分为一般城区、历史风貌区、工业园区进行控制。
一般城区建筑主色调以黄色系、暖灰色系及白色系为主。 历史风貌区建筑主色调要求历史风貌区周边的新建筑应与历史建筑的色彩相协调,宜采用赭、浅黄、中性的无彩色为主色调及中饱和度的强调色点缀。
工业园区建筑主色调宜采用淡雅明朗的浅冷灰色系与白色。
第五节 其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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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设备平台、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花池、空中院馆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内总建筑面积的15%(多层住宅不大于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
(一)阳台进深不宜大于1.8m,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高层住宅建筑临规划道路的阳台宜封闭。 第五十七条 高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
(一)纯住宅建筑底层若设置架空层,架空层净高不小于3.6m;架空层高度计入建筑总高度。
(二)底层架空部分除按规范设置必要的入口、门厅外,应设置为绿化、居民健身设施及公共通道等开敞式的空间,其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应计入总建筑面积。
第五十八条 凸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m,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m。
第五十九条 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宜大于0.6m。住宅建筑不得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第六十条 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于0.6m; (二)位于集中绿地下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深度应不小于1.5m。 第六十一条 地质灾害禁建区,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等、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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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慎建区,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慎建区选址,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有关部门认可。
一切建设活动应避免高切坡、深开挖。需进行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认可。
第四章 设施配套
第一节 公 共 服 务
第六十二条 居住小区配套设施须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且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第六十三条 城区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开发建设单位须按计容建筑面积的5‰的比例同步规划、建设社区服务用房和居民公共服务设施,具体配建比例和要求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其投资和使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居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开发项目应设置幼儿园,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按表4执行。
表4
类别 用地规模(㎡) ---- 幼儿园 ---- ---- ---- 最小规模 3班(90人) 6班(180人) 9班(270人) 12班(360人) 最小建筑面积(㎡) 1149 2298 3303 4213 第六十五条 居住人口超过10000人的开发项目应设置农贸市场,且应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且设置于一楼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设置于二楼的建筑面积。
第六十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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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一)物业服务用房,按房屋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
(二)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 (三)须有1间建筑面积不小于30㎡的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且设置于地面以上部分。
第六十七条 居住建筑面积大于3万㎡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地一处,且应配置相应的健身活动设施。其中旧城用地面积不小于150㎡,新区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
第六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按表5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同时还需满足如下要求:
(一)剧院、学校、旅馆、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每配建50个停车位中应当配建至少1个大客车停车位。 (二)建设项目每配建50个停车位应配建至少1个残疾人停车位。 (三)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项目应按有关规定配建停车位。
(四)新区建设项目原则不得设置机械停车位,旧城建设项目确因场地原因需设置机械停车位的,其比例不得大于应配建车位数的30%。 表5
类 别 保障性安居工程 普通商品房 三层及三层以下高标准居住区
机动车 非机动车 (辆/100㎡建筑面积) (辆/100㎡建筑面积) ≥0.5 ≥0.8 ≥1.5 ≥3 ≥1 — 18 —
宾馆、酒店 办公楼 纯商业 体育馆、影剧院 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 医院 中小学校 学校 大中专院校 非生产性工业用地 市场、物流 ≥1.0 ≥1.0 ≥1.0 ≥2.5 ≥0.5 ≥1.0 ≥0.3 ≥0.5 ≥0.8 ≥1.0 ≥1.0 ≥0.4 ≥3.0 ≥20 ≥1.0 ≥1.5 ≥0.6 ≥3.0 注: 1. 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每个室内停车位平均建筑面积不小于30㎡。
2. 住宅建筑室外地面停车位应不大于总停车位的5%。
3.旧城区的中小学幼儿园宜临道路设置港湾式停车区或利用操场地下空间设置地下停车库;新区的学校周边宜设置地面社会停车场或停车楼。
4.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的停车位配建按扣除教学用房以后的建筑面积计算。 5.客运车站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等地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商业综合体、货运仓储、批发市场等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规范和功能需要设置大型车停车位。
第六十九条 鼓励建设地面停车楼,停车楼的建筑面积按50%计入容积率。
第七十条 建设项目应按表6配置变配电设施。
表6
用地性质 开发建筑 面 积 (㎡) 变电设施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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