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高层建筑屋顶宜进行夜景照明设计,采用适当的照明方式展现建筑的轮廓与特色。
第八十九条 各类控制区照明设置的规划技术要求按表8执行:
表8
限制等级 照度控制 光色控制 气氛控制 适 用 范 围 —类控制区 鼓励 整体上为高照明 照度区 较丰富,整体以暖色为主 包括商业、服务类(商业、服务业,小丰富多区级以上市场等)、商业办公类(金融、彩、繁华、商业性办公等)、旅游区和文体娱乐类欢乐 (影剧院、活动中心、体育中心等) 高效、简洁 包括对外交通用地、车站、机场、码头门户口岸等 二类控制区 三类控制区 四类控制区 五类控制区 鼓励 整体上为高照明 照度区 允许 整体上为中照明 等照度区 允许 整体上为中照明 等照度区 限制 整体上为较照明 低照度区 以冷色为主 以中性色为主 以中性色为主 稳重、简包括行政办公、团体、社区用地等 洁、明快 高效、简洁 包括各类工业区、仓储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途用地 以中性色 稳重、简包括文化机构、医疗卫生、教育科研、为主 洁、明快 宗教、社会福利等机构 包括城市居住用地、公共绿地、生产防六类控制区
限制整体上为低以暖色为主 和谐、宁静 护绿地、自然保护区、农田保护区、风景区、水域及其保护区、各种园地、耕地及发展备用地 照明 照度区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第九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房屋竣工规划测绘图、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以《建筑
— 25 —
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为计算依据)等竣工资料,申请规划核实。
第九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对建筑工程进行规划核实。
第九十二条 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施工的,实测面积小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实测面积大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以实测面积为准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
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2000㎡以内(含2000㎡)为3%; (二)2000—5000㎡(含5000㎡)为2.5%; (三)5000—10000㎡(含10000㎡)为2%; (四)10000-20000㎡(含20000㎡)为1.5%; (五)20000-50000㎡(含50000㎡)为1.0%; (六)50000㎡以上部分为0.5%。
第九十三条 建筑平面尺寸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要求,但建筑间距、建筑退界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间距误差值小于或等于20cm、建筑退界误差值小于等于 5 cm的,规划核实为合格;
(二)建筑间距误差值大于20cm、建筑退界误差值大于 5 cm,但满足本规定的建筑间距、建筑退界最小值和规划设计条件的,应依法处理
— 26 —
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第九十四条 物管用房、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用房、公厕、垃圾房、门卫室等配套设施,实际建筑位置和建筑面积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要求的,规划核实为合格。
第九十五条 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位)、非机动车停车库(位)的建筑面积、位置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地下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满足规划许可停车位数量的前提下,涉及位置调整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二)地下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的实际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规划许可面积的,规划核实为合格;
(三)地下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的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面积的,在保证停车位数量满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经公示无异议并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排危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不适用本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前,经批准的各个阶段的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仍然有效。
第九十八条 本规定由巴中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27 —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4月28日公布的《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巴府发【2008】27号)同时废止。
附录: 一、名词解释; 二、计算规则;
三、巴中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审查表;
四、幢号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值明细表; 五、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
— 28 —
附录一 名 词 解 释
1.旧城:巴州老城区,即江北片区、城南片区、宕梁片区、回风
片区,面积约18k㎡。
2.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楼)、别墅、商住楼、住宅式公寓等。商住楼是住宅楼的一种形式,是由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多层、高层建筑。
3.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4.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如下: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1层至3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10m的为低层住宅;4层至6层为多层住宅;7层至9层为中高层住宅(不含6跃7层);10层及10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为多层建筑(含单层建筑),大于24.0m的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5.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本规定中不包括工业建筑)。
6.工业建筑:包括直接用于生产的建筑、必要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
— 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