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修订) - 图文(5)

2019-08-30 19:25

2万以下 箱式变压器 户外设置 2万-20万 环网柜、开闭所 户外设置,用户专用变配电设施根据设计另行考虑。 住宅用地 20万以上 根据用电负荷进行可行性论证,项目规模较大时可经论证设专用变电站。 开闭所、环网开闭所、环网柜宜户外设置,如设置在地下室的,柜、专用变电站 高度不低于4m。 用户专用变配电设施根据设计另行考虑。 环网柜 2万以下 商业用地 2万以上 根据用电负荷进行可行性论证,项目规模较大时可经论证设专用变电站。 开闭所、环网开闭所、环网柜宜户外设置,如设置在地下室的,柜、专用变电站 高度不低于4m。 用户专用变配电设施根据设计另行考虑。

第二节

市政、管线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留足与架空电力线的距离。 (一)建(构)筑物的外边线距已有架空电力线边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为: 10KV以下的不小于5m; 35KV至110KV的不小于10m; 110KV至220KV的不小于15m;500KV的不小于30m;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密集区,建(构)筑物外边线,与已有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水平距离,可以减至以下数值: 1KV至10KV的为3m; 35KV至110KV的为5m; 110KV至220KV的为6m;

(三)架空电力走廊范围内不得布置居住及公共建筑,确需布置的,电力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条件下,与现状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 10KV以下的不小于9m; 35KV至110KV的不小于15m; 110KV至220KV的不小于18m;500KV的不小于21m;

第七十二条 各种地下管线横向穿越车行道时,应预留综合管沟,管沟位置原则应布置在道路交叉口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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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城市道路上,一律不得新设其他架空线杆路,若需新架设110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力杆路,需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十四条 建设用地内燃气管线应埋地敷设,建筑物外墙上的燃气管道应隐蔽安全设置,建筑临街立面不得设置裸露的架空燃气管道。

第七十五条 在人行道上设置的车站牌、垃圾箱、变压器、分支箱、环网柜、电信交接箱等市政公用设施在同一断面总占地宽度不应超过人行道宽度的1/3。

第三节 道 路 交 通

第七十六条 城市过境公路(除高速公路)在穿越城市时,若道路两侧为城市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道路标准设计。

第七十七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及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车行道纵坡控制在5%以下,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9%,并应根据不同的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最小纵坡应大于或等于0.5%,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0.3%。

(二)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设有保证安全要求的缓和段,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纵坡不应大于3%。

(三)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的建(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4.5m,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小于梯道宽;跨越铁路的人行天桥、建(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6.5m。人行地下通道的净宽不得小于4m,净高不得小于2.5m。在地下通道两侧布设商业设施的,人行通道宽度不得小于8m且应全天候对外开放。

(四)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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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划城市主次干路,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停车港。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500m至800m。港湾式停车港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25m,宽度不宜小于9m;划线式停车港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15m,宽度不宜小于3.5m。

(六)规划4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双向均应设置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路缘石半径的端点起为50m至80m。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m。

(七)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建设用地红线之内。

第七十八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与之相接的规划道路红线宽度,且横断面划分宜与道路一致。

(二)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得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三)修建桥梁时,应同时配套建设桥头公共绿地。

(四)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立交匝道、跨线桥等空中交通设施,在穿越居住区时,其边缘与既有居住建筑水平间距小于10m的,应设置防噪隔音设施。

第四节 绿 化

第七十九条 道路绿化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道路绿地布局中,次干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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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道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

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上述绿地率的一半。 第八十条 居住区绿化

(一)一类居住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40%,二类居住用地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 ;旧城改造区内二类居住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25%。 (二)建设用地大于或等于20000㎡的应设集中绿地,其比例不得小于绿地率的20%。 第八十一条 其他绿化

(一)行政办公、学校、科研、文化、娱乐、宾馆绿地率不小于35%; (二)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小于20%; (三)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小于30%。 第八十二条 防护绿地

(一)铁路防护林带:单侧按30m至50m控制。

(二)公路防护林带:宽度按两侧各30m至50m进行控制,其中高速公路按50m控制,快速路按30m控制。

(三)工业防护绿地:规划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工业用地与河流之间布置的防护绿带宽度不小于20m。大气污染比较严重的工业用地,其防护绿带宽度不小于50m。

第八十三条 新建建筑鼓励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增加绿化覆盖率。

第五节 环境卫生设施

第八十四条 公共厕所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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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站、体育场(馆)、大型商场、文化娱乐中心、农贸市场及加油站等按集散人流12-22㎡/千人配建公共厕所。

(二)公共厕所的设置间距:主要繁华街道为300m至500m,流动人口高密集区宜小于300m,一般街道宜700m至1000m。

(三)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公共建筑(含底商、办公类建筑)必须设置对外使用的公共卫生间;现有公共卫生间的拆迁改造应符合环卫和规划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 生活垃圾收集点及垃圾用房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住宅及商业开发,每个项目应至少设置一处垃圾收集点。 (二)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商业大街25m至50m;交通干道50m至80m;一般道路80m至100m。

(三)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非临街位置,其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m。

(四)新建住宅项目应按住宅建筑面积0.8‰配置垃圾用房,其最小建筑面积不小于20㎡,建筑面积较大的项目可分散设置。其点位及面积应明确标注并纳入总平面进行审批,垃圾用房不纳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计算。

第五章 夜 景 照 明

第八十六条 临城市主要道路、临街、沿江沿河、公园、广场、城市商业中心、景观控制区域、主要交通干线等区域周边建(构)筑物和高层建筑物应当设置景观亮化工程,亮化夜景工程可与城市广告、建筑名称等结合设置。

第八十七条 各种交通标识、信号灯与道路用灯统一设计,尽量减少对城市道路的景观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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