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工程合同范本-下浮率(5)

2019-08-30 19:34

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费率

何变质、缺陷或损坏。非承包人原因造成连续暂时停工的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索赔,超出范围部分双方协商解决。其他执行通用条款第12条款。

13.工期延误

13.1 删除通用条款第13.1款,重新约定为:

工期是包括因气候或多雨天气造成的时间损失在内的时间计划安排,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当充分了解本地气候条件,不能因为气候或多雨雪大风天气而要求延长合同工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配合总体工程进度进行施工,非因以下时间事件,承包人不得要求延长工期: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双方协商后没有达成支付协议的;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因发包人修改质量标准、工程变更、指令额外工作而使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连续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需经有权威机构认定);

(7)合同约定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3.2 遇以上事件发生, 而又有证据证明必然影响工程之竣工时间的, 承包人在情况发生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附详细资料,经发包人代表在收到相关申请后14天内书面签证后,工期按实际影响相应顺延,承包人逾期提出,发包人不予考虑。

13.3 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和工期顺延。

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施工计划、方法、措施改变的审查与批准,或对于分包人的确认批准,或对于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检查和检验,并不意味着可变更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15.3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确认已检查所有在合同文件中与本工程的一切有关细节与资料,并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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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此类有关的细节与资料在任何情况下不影响本工程按合同文件的执行。如果发生任何前述的事宜,承包人不得为免除或减轻其责任,且不得以图纸、设计要求或其它文件中所示的其它有关的细节与资料不足够、不准确、不适用或有错误,以及其绘制的图纸经审批认可为理由而推卸本合同文件规定应由其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2)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指示定期参加由发包人组织的质量检查、结构及主体验收、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各专业之间的中间交接,并形成中间交接资料,交工程监理上报发包人备案。按照国家对工程验收规范的要求,整理、检查、汇编工程验收资料,并集中汇编、整理。

(3)承包人的施工质量检查必须在自检、互检、专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按要求填写好完整和准确的验收报审资料交报工程监理验收。承包人凡是重复两次及两次以上出现不能按工程资料整理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和报验的,除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外,须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违约金。

对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质量验收中指出的问题,承包人必须彻底予以整改,并经自检、互检、专职检查合格后重新报检。承包人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报检不合格的,除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外,须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违约金。

发包人和工程监理在工程质量巡查中发现由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任何质量问题,工程监理将发出书面的整改指令,承包人必须按有关指令限期整改。承包人凡是重复两次及两次以上出现不能按有关指令进行整改的,除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外,应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违约金。

本条所述质量管理措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影响质量要求的执行,亦不排除承包人对本工程任何施工质量按合同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亦不影响承包人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

(4)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与要求,承包人必须负责整改使工程达到规定的等级并承担相应费用和损失赔偿责任。

(5)如果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或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质量标准,并造成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质量缺陷,需发包人处理或要求处理的,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工作的费用和损失赔偿责任。

(6)如果主体工程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造成本工程范围内的施工质量缺陷,需承包人处理或发包人要求处理的,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工作的费用和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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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根据施工验收规范规定必须验收或在施工结束后被覆盖的部位。

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请工程师及有关部门验收隐蔽工程即将隐蔽工程覆盖,则工程师有权随时要求打开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且无论验收结果是否合格,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承担。

17.2覆盖后的复查: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可能随时发出的指示,对工程的任何部分剥露或开口,并使这部分工程恢复原样。若这部分工程已按通用条款第17.1款的要求覆盖,而剥露后查明其施工质量符合合同规定,则监理工程师应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承包人在剥露或开口的恢复和修复等方面的费用,并将其数额追加到合同价中。如复查查明其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则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若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验收,而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揭开进行检验,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9.工程试车

19.5(4)试车及检测、验收费用的承担:如有发生,按实际发生计取。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2 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

承包人负责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及财物安全,承包人发生任何伤亡事故与发包人无关,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如因此导致发包人和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承包人予应及时予以赔偿。必要时发包人可将承包人应承担的上述赔偿金从到期应付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21.安全防护

21.1 由承包人负责施工范围内的一切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施工范围内的一切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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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措施均由承包人负责,费用承包人自理,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1.1.2 承包人应合理安全使用水、电、电讯设施,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21.1.3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有安全、文明施工的方案措施与应急预案并按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及时提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脚手架、大型机械设备等必须符合政府和行业有关规范的规定。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本合同价款采用:费率下浮。 23.1.1依据: 23.1.2工程类别划分: 类 ;

23.1.3建筑工程:本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按以上计价方式税后总价下浮 %; 23.1.4安装工程:本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按以上计价方式税后总价下浮 %; 23.1.5措施费:平方米单价包干(含规费、税金): 元/m2,暂定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算时依据最终施工图纸按国标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相关规定进行结算,不参与下浮。具体详见中标报价表。

结算时承包人不得再提出调整以上措施费平方米单价费用。同时,承包人承诺以上所计取的措施费已能全部完成本工程,不再增加任何其它措施项目项及费用。 23.1.6若有其他单价包干或总价包干项目在此约定(不参与下浮)。

23.2合同价款的调整范围:

关于工程材料、人工、机械的说明:

a.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不计入承包人工程总价。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保管费计取方式:如承包人发生保管及管理工作,则此部分的材料设备保管费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价格的1%计取;

b. 发包人指定品牌并核价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包含但不仅限于)如下: ,投标人根据指定品牌选择(详见附表);以上材料由发包人核价(不得高于市场价),核价部分材料上浮 13 %(含采保费、规费、税金等全部费用)作为独立费计入工程造价,不参与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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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发包人指定品牌、承包人采购可调整价格的材料: 。调整方式为: 1、钢材:以 地区西本新干线(www.96369.net) 为基准价格。结算调差办法:按照实际进场施工日为起始日,截止主体封顶期间, 地区西本新干线所示同类材料指导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如算术平均值的价格与基准价格之差在基准价格的±5%及以内,上述材料的价格不调整;如算术平均值的价格与基准价格之差在基准价格的±5%以上,超过±5%部分多退少补。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直接计入结算。

2、混凝:混凝土以 市工程造价信息 月份信息价格 作为基准价格。结算调差办法:按照实际进场施工起始日至主体封顶日期间内的“ 市工程造价信息”材料指导价格下浮 %后进行算术平均,如算术平均值的价格与“投标价格最高限价”之差在±5%及以内的,上述材料的价格不调整;如算术平均值的价格与“投标价格最高限价”之差在±5%以上的,超过±5%以上部分进行调整。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直接计入结算。

3、砌体、水泥:以 市工程造价信息2012年4月份信息价格 作为基准价格。结算调差办法:按照砌筑工程开始施工为起始日(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截止装饰工程完工期间,当 市造价信息所示同类材料指导价格的加权平均值,如加权平均值的价格与基准价格之差在基准价格的±5%及以内,上述材料的价格不调整;如加权平均值的价格与基准价格之差在基准价格的±5%以上,超过±5%部分多退少补。价差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直接计入结算。

d. 承包人直接供应材料:除上述“b、c”条款涉及的材料外,在竣工结算时按当地定额相应的材料价格执行,不予调整价格,并参与结算工程造价下浮。

e.人工单价(包含零星人工):无论何种工种、何种专业,人工单价均以 元/工日计入结算造价。

f.机械台班单价(包含零星机械):按定额预算价执行,不做调整。 g.水电费按定额预算价执行,不做调整。

h.给予配合费的项目,包括 ,按照分包工程造价的1.5%计取配合费(以上工程均扣除设备费后的合同价作为总承包管理配合费的计算基数),由分包商直接支付。如果以上项目在总包退场后进场或者总包没有实际进行配合、管理的配合费将不得计取。

i. 以上未列的专业分包工程及由发包人独立分包的工程,承包人需承担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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